学研联合研发中心
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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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甲方) 立協議書人: 為進行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乙方) 科技研究合作事宜,特訂立本協議書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合作之方式,包括下列各項:
(一) 合聘人員。
(二) 科技研究合作及人員訓練。
(三) 場地設施與儀器設備之使用。
(四) 於特定地點設立研究中心或合作研究實驗室等以研發特
定技術。
(五) 其他由甲乙雙方同意之合作方式。 第二條 甲乙雙方依本協議書,合聘人員及科技研究合作等所產生研
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及其衍生利益之分配,依下列原則定其
歸屬:
(一) 由甲方或乙方人員獨力完成之成果,其智慧財產權分別
歸甲方或乙方所有。
(二) 由雙方協力完成之研發成果,依雙方貢獻之比例由雙方
共有。但甲乙雙方得因個別工作計畫或專案計畫,於進
行合作前另以書面協議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利益收入分配
之原則。
第三條 甲乙雙方之人員至他方進行本協議書之合作事宜時,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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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之管理規章;並對因而知悉或持有之他方列為機密之文
件資料內容負保密之義務。
前項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書終止或解除而被免除。
第四條 乙方經甲方同意,得合聘甲方之專任研究人員,為乙方之合
聘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
員,在乙方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指導乙方博、碩士研究
生之論文研究工作。聘任程序依乙方規定辦理。 第五條 甲方經乙方同意,得合聘乙方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
授、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為甲方之合聘研究人員,
參與甲方之研究工作。聘任程序依甲方規定辦理。 第六條 合聘人員仍屬其專任機構之人員,其待遇及相關權利義務,
由甲乙雙方分別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合聘人員由甲乙雙方會銜發給聯合聘書,以壹年為期;但經
雙方同意者,得續合聘之,每次仍以壹年為期。 第八條 合聘人員得在合聘機構參與其學術與科技性活動;惟非經甲
乙雙方同意,不得參與其組織政策、預算支配及人事問題。 第九條 合聘人員因合聘關係完成之論文及研究報告上,應標明其在
甲乙兩機構任職之旨。
第十條 甲乙雙方為進行科技研究合作及培植人員,得經雙方相關研
究單位共同商訂專案計畫或訓練人員計畫,並合作執行之。
乙方之研究生得在甲方研究單位從事學位論文研究工作,並
由乙方依學位授予之規定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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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不妨礙甲乙雙方本身正常工作情況下,本協議書個別工作
計畫或專案計畫之執行有需要時得申請優先使用雙方之場地
設施及儀器設備。相關細節由甲乙雙方另定之。 第十二條 為建立雙方良好互動關係,激發內部創造力,有效整合運用
資源,加速研發速度,甲乙雙方得協議於特定地點設立研究
中心或合作研究實驗室等以研發特定技術。相關細節由甲乙
雙方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協議書如有修正之需要時,得由雙方以書面協議之方式為
之。
第十四條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章後生效,有效期間至民國101年12月
31日止。
第十五條 本協議書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方: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院長:李鍾熙
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4段195號
電話:(03) 5916201
乙方:國立臺灣大學
校長:李嗣涔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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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 23630231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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