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
?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一般不涉及价值判断~没有处罚意味。
?吊销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和申请人自愿撤回许可申请在法律责任方面有所不同。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许可证件。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多有涉及~明晰它们各自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的规定
涉及行政许可的现行法律、法规对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的规定情况如下:
1.注销。
注销~一般不涉及价值判断~没有否定性评价的意味。注销~
是指因到期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依法取消~强调对已经登记过的内容或证书的取消。由此可见~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在部分法律规定中~注销是撤销、吊销的后续程序性行为~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吊销。
吊销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其对象往往是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许可证、资格证书等。
在部分法条中~也能见到吊销与撤销同时存在的情形。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的一个法定原因。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
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吊销和撤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取消的对象不同:吊销侧重于资格、资质的证明文件~撤销侧重于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
3.撤销。
撤销主要是针对行为而言~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
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销的适用较为复杂~大体有两类情形:
,1,取消自己先前的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一般是某一主体因情势变更等主动作出取消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2,根据权限取消他人的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或者取消资质、资格。
取消的原因有两类:
一是原有的合法性条件已经不存在。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二是相关主体存在违法的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一般来说~撤销对应的是资质或资格~而不是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书~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形。《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该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4.撤回。
撤回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如果确因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财产损失~该损失应当由作出撤回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
撤回行政许可有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和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两种情形。撤回也可以用于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撤回自己提出的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在核实查明后依法终止办理许可的情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比较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许可与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许可这两种情形~在因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谁承担这一问题上~是有很大差异的。
二、在工商登记中有关营业执照的注销和吊销
1.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注销。
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完全消失~公司的法人资格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债权债务结束。
公司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法人资格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具体说来~公司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因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
公司注销是企业主动清算关闭~企业解散后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备案的主动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则属于被动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依然存在~但没有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个体工商户的歇业、停业和注销均有所规定。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情形包括: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2.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吊销。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行终止公司经营资格的行政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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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缴回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登记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但不得开展经营业务~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直到注销为止。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允许其从事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
要进行清算~企业就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由此可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只是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而不是将企业的法人资格一并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的取消必须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前提条件。
三、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1.注销行政许可。
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适用情形包括:
,1,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予以公告。
2. 吊销行政许可。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
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撤销行政许可。
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适用情形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撤回行政许可。
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情形包括: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但是~如果按照撤回行政许可有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和申请人自愿撤回许可申请两种情形来理解~对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其一~行政机关主动对行政许可实施撤回行为的~行政机关因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其二~由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许可申请、许可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核实后依法终止许可的~因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主要在申请人而不在行政机
关~不存在行政机关补偿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理由和依据。换句话
讲~在此种情形下~因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
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