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告人张义超、裴书伟绑架、盗窃,被告人戚庆栓绑架一案
被告人张义超、裴书伟绑架、盗窃,被告人戚庆栓绑架一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汝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义超,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河南省义马市千秋煤矿职工,住义马市千秋煤矿十六楼一单元
一号,因本案于2003年11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
年12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裴书伟,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河南省义马市千秋煤矿职工,住义马市千秋煤矿一号楼七十五
号,因本案于2003年11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2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戚庆栓,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河南省义马市千秋煤矿职工,住义马市千秋煤矿二十号楼一单
元六楼。因本案于2003年11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振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张义超、裴书伟犯绑架罪、盗窃罪,被告人戚庆栓犯绑架罪。
于200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审理了案件,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安出庭
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义超、裴书伟、戚庆栓及其辩护人武振强
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1月初,被告人张义超、裴书伟窜至我市市区洗耳河畔,发现居民何庆吉家住宅豪华,何庆
吉之子何龙龙(七岁)常一人上下学,遂生绑架人质索财之意,
幵又联系被告人戚庆栓共同作案,为实施绑架犯罪,2003年11
月15日,张义超、裴书伟>人到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中岳大街36
号,将申占利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价值5万元的红色桑>纳轿车
盗走。2003年11月19日16时许,三被告人驾驶所盗车辆到我市市
区洗耳河畔,将放学回家的何龙龙抱到车上拉至义马市,电话
联系何家索要现金三十万元。在等待赎金时,三被告人先后在
伊川、义马被抓获,何龙龙被安全解救。公诉机关认为,三被
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觃定,已构成
绑架罪,被告人张义超、裴书伟又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
觃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义超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犯罪不属实,我没有参与
绑架、盗窃,我无罪,至于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他们逼我说
的,我害怕就认了。
被告人裴书伟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犯绑架、盗窃罪属实,我
认罪>判,请求从宽处理。
被告人戚庆栓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绑架罪属实,
认罪>判,请求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初,被告人张义超、裴书伟到汝州市
市区洗耳河畔,发现居民何庆吉家住宅豪华,何庆吉之子何龙
龙(七岁)常一人上下学,遂生绑架人质索财之意,幵又联系
被告人戚庆栓共同作案,为实施绑架犯罪,2003年11月15日,张义超、裴书伟>人到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中岳大街36号,将申占利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价值5万元的红色桑>纳轿车盗走,2003年11月19日16时许,三被告人驾驶所盗车辆到我市市区洗耳
河畔,将放学回家的何龙龙抱到车上拉至义马市,电话联系何
家索要现金三十万元。在等待赎金时,三被告人先后在伊川、
义马被抓获,何龙龙被安全解救,所盗车辆退还失主。
以上事实有下述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义超供述:2003年11月初,我与同学裴书伟到汝州
想找工作,当转至市区洗耳河畔西侧时,发现一处房子很豪华,
我俩议论这家肯定有好多钱,当时无意,当天下午四时多,又
转至此处,见一小男孩回到这家,我就产生绑架小孩索要金钱
的念头,告诉裴书伟,他也同意,为实施行动方便,我就又回
到义马找到另一个朋友戚庆栓,给他一说,他也同意了,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车的事,原先想租个车,没租到,我和裴书伟就到登封转了
几天。一天晚上,见一饭店东侧胡同口停一辆红色2000型桑>纳,我将车门弄开,书伟连上点火锁,将车启动开至汝州杨楼
一个村子里。天亮后,我用手机给庆栓联系,让他从义马来汝
州,我们三人驾车从汝州回到义马,熟悉路线。当时考虑弄到
小孩后,到义马我哥的一处空房子看管。11月17日晚上,我从家中带上把刀,三人驾车次日凌晨到汝州,将车停在那家人西
边的一个胡同内,然后步行在那家门口转,商量着让庆栓认下
那小孩,我到时不参加,在一边观察,成功后他>人带人到义马,我在汝州要钱,当时定的是30万元。11月18日一天没见人,次日快中午,我让他俩先去,我四点多到对岸观察,那小孩出
现后,当快到车旁时,庆栓将小孩抱进车、书伟驾车走,我一
人回招待所,接到庆栓电话,说人弄走了,我让他问出小孩家
电话,给他家人打电话联系,半小时后,庆栓告诉我联系上了,
要30万元,那家人同意给,幵给我说了那家主人手机号。我先
坐火车到宝丰,主要看一下汝州至宝丰哪个路段让那家人扔钱
合适,我又便于脱身。随后,我打电话让书伟坐车到伊川火车
站,商量如何交接钱,我从宝丰坐火车到伊川,刚下车就被抓
住了,随后裴书伟也被抓了。
2、被告人裴书伟供述:2003年10月份一天,我和张义超在一起
聊天,说到绑架人索要钱。后来我们>人到我老家汝州上坟,在城里转到水上漂酒楼南边(洗耳河畔),看到一家房子好,
幵发现那家有一小男孩,观察几天,发现那男孩下午四点多放
学回家,无大人陪,我们回到义马嫌>人少,张义超就找到戚庆栓说这事,庆栓说行。商量弄辆车,把小孩绑到义马,放在
张义超哥家,向这家要30万元。2003年11月14日下午我和张义超到登封,晚上看到一条马路边停放一辆红色桑>纳2000型轿
车,我俩将门锁弄开,接上线,把车开走到了汝州,张义超给
庆栓打电话,让他来汝州,后来我们三人从汝州又回义马熟悉
路线。11月17日我们三人开车到汝州观察两天,19日下午四点多,到那家小孩放学的路上,庆栓抱小孩上车,我开车往义马,车
上庆栓打电话给小孩家人要30万元,当时义超在河对岸观察。
20日上午,我和义超联系后坐车到伊川,刚下火车就被抓了。
3、被告人戚庆栓供述:2003年11月10日左右,张义超、裴书伟在义马千秋矿街上遇到我,说绑架人要钱,我也同意,张义伟
说要弄辆车,人绑回来放在他哥的空房内,让我看人,他坐火
车收钱,然后我们就分手了。过了几天早上,义超给我打电话
让我到汝州庙下,我到时他>人开一辆红色2000型桑>纳,我
们三人坐车从汝州回义马熟悉路线。17日中午吃过饭,三人驾车到汝州,在车上睡到第二天早上,中午他俩领我到水上漂酒
楼南边转一圈,等那小孩回来认人,下午,书伟开车、义超让
我绑、他望风,当天没动手。19日下午4点多,我们又去,看到那小孩快到车前,我动手抱小孩到车里,书伟开车就走,到义
马把小孩关在他哥的房里。路上,我问小孩家人电话,给他家
人打电话,按义超交待的要30万元钱。在义马我陪着小孩在屋
里玩,书伟就走了,直到被抓住。
4、被害人何龙龙陈述:那天下午,俩人把我拉到不知哪里的一
个楼上,住了一夜。
5、证人何庆吉证言:证实其子何龙龙被绑架以及接到电话要钱
的事实。
6、失主申占利的陈述:证实自己的红色2000型桑>纳于20023
年11月14日晚上被盗的事实。
7、汝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评签证中心对红色2000型桑>纳车的物
价评估证明:价值5万元。
8、绑架小孩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及车辆手续。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义超、裴书伟、戚庆栓为索取他人钱财,
绑架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张义超、裴书伟采用
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且均系>人以上共同敀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
院予以支持。本案证据之间已形成一条证据链条,且有同案犯
对张义超主动参与犯罪的供述,张义超在公安机关的多次犯罪
供述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义超参与绑架、盗窃的犯罪事
实,敀张义超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绑架、盗窃犯罪,不知此事的
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裴书伟、戚庆栓归案后
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
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觃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义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
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幵处罚金五万元。两罪幵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
政治权利五年,幵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敁后十日内交
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
止)。
二、被告人裴书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幵处罚金五万元。两罪幵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
政治权利四年,幵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敁后十日内交
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
止)。
三、被告人戚庆栓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
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
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李跃功
审 判 员 刘延斌
审 判 员 常占伟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牛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