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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 房地产估价师 百科名片 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 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包 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房 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等。 目录 简介 房地产估价的定义 注册管理 报考条件 鉴定内容与方式 考试报名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简介 房地产估价的定义 注册管理 报考条件 鉴定内容与方式 考试报名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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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师 房地产估价师 百科名片 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 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包 括房地产基本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房 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等。 目录 简介 房地产估价的定义 注册管理 报考条件 鉴定内容与方式 考试报名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简介 房地产估价的定义 注册管理 报考条件 鉴定内容与方式 考试报名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 科目代码 1 , 考试大纲 , 合格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成绩管理 ,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 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教材 , 考试前景 , 行业发展 , 常见问题 展开 编辑本段简介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即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是: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应考的全部科目。 房地产估价师在国外已有几百年的的历史,最早产生于英国,理论基础深厚,发展得比较成熟。,,,,年,月,日,我国房地产评估业第一部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正式实施,对房地产估价原则、程序、方法、结果及评估师的职业道德都作了规范。 编辑本段房地产估价的定义 所谓房地产估价是指以房地产为对象,由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客观合理价格的估计,推测或判断。 专业估价人员: 专业估价人员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审定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的人员。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人员职业资格有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两类。作为一名合格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扎实的估价理论知识,有丰富的估价实践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 编辑本段注册管理 1、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2 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3、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5、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6、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编辑本段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编辑本段鉴定内容与方式 考试科目: 1、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3、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4、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 3 考试方式: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须使用2b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编辑本段考试报名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4-5月份,详情请注意各地人事考试网。 编辑本段考试科目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是由国家建设部与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考试,该考试包括如下四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编辑本段考试时间 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6、17日 编辑本段科目代码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类别 级别 代专业名称 科目代科目名称 码码 54、房地产 估价4、全部 科01房地产估价1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师 目 师 2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3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4 4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说明: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对应上表科目与科目代码“填表”。 2、上表内容与现用全国统一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对应一致。 编辑本段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作用,评价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估价人才,实现我国房地产估价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考试性质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执业准入制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是国家设定的执业资格考试。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可以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获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表明已具备承担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职务的水平和能力。执业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经济师职务。 三、考试内容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共分为四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四个科目全部合格即可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各科目考试大纲的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试内容中,掌握的部分约占60,,熟悉的部分约占30,,了解的部分约占10,。 目 录 第一部分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第一章 房地产业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第三章 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与政策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五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七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5 第九章 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十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第十一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 第二部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第一章 房地产投资与投资风险 第二章 房地产市场及其运行规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程序与管理 第四章 房地产市场调查与分析 第五章 现金流量与资金时间价值 第六章 经济评价指标与万法 第七章 风险分析与决策 第八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九章 房地产金融与项目融资 第十章 物业资产管理 第三部分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概论 第二章 房地产及其描述 第三章 房地产价格和价值 第四章 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第五章 房地产估价原则 第六章 市场法及其运用 第七章 成本击及其运用 第八章 收益法及其运用 第九章 假设开发击及其运用 第十章 长期趋势法及其运用 第十一章 地价评估与分摊 第十二章 房地产估价程序 第四部分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报告写作 第二章 各种类型房地产的估价 第三章 各种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第四章 房地产市场分析与项目评估 第五部分 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第一章 规划知识 第二章 环境知识 第三章 建筑工程知识 第四章 工程造价知识 第五章 房地产测绘知识 6 第六章 经济学知识 第七章 金融知识 第八章 证券知识 第九章 保险知识 第十章 统计知识 第十一章 会计知识 第十二章 法律知识 第十三章 拍卖知识 编辑本段合格标准 一、合格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向各地发送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成绩数据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编辑本段成绩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成绩管理: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编辑本段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64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度。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即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7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初 始 注 册 第五条 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注册。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 (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经注册机构审核认定,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注册手续,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不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或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资格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批符合注册要求的,准予注册。二年期满后再申请注册的,需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组织的估价业务培训,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方可准予注册。 8 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其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第三章 注 册 变 更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因工单位变更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后,如被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用,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注册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办理解聘手续的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审核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解聘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情况属实,且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注册变更,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注册变更专用章; (四)注册初审机构自准予注册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或者不符合注册变更规定的,其注册变更无效。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原注册时所在单位与变更后的所在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先行办理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的解聘手续,并向原受理其注册的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办理撤销注册手续。撤销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四章 续 期 注 册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应当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续期注册的决定. 注册初审机构审核认定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续期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续期注册年限专用章。 9 (四)注册初审机构准予续期注册的,应当于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其续期注册无效。 第十七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幻守法简况; (二)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一定学时估价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或者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二年以上(含二年)者,不予续期注册。 第五章 撤 销 注 册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机构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死亡或者失踪的; 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二年以上(含二年)的;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撤销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聘用单位、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二)注册初审机构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注册机构; (三)注册机构批准撤销注册并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自被撤销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之日起,不得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 被撤销注册后,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者可以申请重新注册。 第六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一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定、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行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10 第二十五条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权向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七章 权 利 与 义 务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以下权利: 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执行房地产估价及其相关业务; 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上签字; 对其估价结果进行解释和辩护;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 (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注册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注册擅自惟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11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工作按照建设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编辑本段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教材 2010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作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出 版 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6-18 12 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作 者: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出 版 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6-18 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教材-房地产案例与分析 作 者: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出 版 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 作 者: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出 版 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6-18 13 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作 者: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出 版 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6-18 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 理 作 者: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出 版 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6-18 编辑本段考试前景 1、中国的房地产估价师与国外的估价师在执业规则、技术规范、素质要求、行为操守上有较大差异,无论是美国模式,还是香港模式,中国都在学习,但仍需加速发展方能适应世界房地产价格估测行业的步伐。 14 2、国内房地产估价师系建设部归口管理、土地估价师系国土资源部归口管理,资产评估师系财政部归口管理,三种估计师都能从事房地产评估的相关业务,但各部委各持己见,谁也不愿被对方的技术体系或认证体系收编。导致各部委下设的城市各部门如房产局、土地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各为其政,只认本部委下设的专业估价机构出具的报告,其实完全没有这个必要,这是一种社会资源浪费。如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实际已包括了土地的价值评估),拿到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土地部门还需经办人提供土地估价事务所提供的土地估价报告(针对土地再次估价)。同时这两个估价机构的出具的同一宗土地的价值有一定的差异,这是不同部委下的专业委员会弄出的技术体系有差异造成的(本人系注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师)。土地部门的估价技术强调土地的成本构成、城市的基准地价;建设部系强调房地产的综合价值,强调城市规划变化对土地价值的影响,强调市场交易价格、宏观、微观市场的动态变化等。必将造成相同的土地不同的结果。 3、从行业管理上看,土地估价行业垄断沿袭时间较长,进入门槛较高,技术体系的更新较慢。房地产估计发展变化较快,房地产估价知识体系更新虽较快,但被某些不同技术派别的权威人士所影响,一会学习美国模式,一会学习香港模式(实际为英国模式),行业的发展受到影响,并没有确立适合中国现状发展的路线。 4、从社会地位来看,两者都差不多,收入情况接近,资格证的挂靠费(大家应该都明白)相差不大,主要根据市场的供需发生变化。国家对机构的成立门槛提高时(如3个以上房地产估计师才能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而当年、当地的房产、土地估价师又较少时,那挂靠费就高,反之,就低。 5、从行业发展和个人发展来看,房地产估价师的机会要多一些,主要因为房地产的价值是一个综合概念,很多情况下,无法准确界定土地的单独价值,土地估价是一定要在一个综合经济体的综合价值里找到其中一个要素的价值(肯定是比较难的),估价体系受到一定的局限,发展的机会有限。 个人的发展取决于个人的综合能力,这个能力包括社会关系资源,客户关系处理,政府活动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矛盾化解能力、执业素质等,你可能每月拿10000元,也可能每月拿2000元,如果你把知识学死了,那你只能按部就班每月拿技术提成,如果你能充分利用估价是科学加艺术的综合知识,那你会很快进入资深估价师的行列(能力较强,薪资较高)。 6、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师的资格认证可以通过技术体系互融进行合并。而对独立房地产经纪人应该提高认证门槛,其必须具有估价的知识和能力。 编辑本段行业发展 15 近两年,媒体对物业管理的问题频频曝光,使行业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在一年一度的全国和地方人大、政协会议上,关于物业管理的提案呈上升趋势。在部分城市的行风评比中,对物业管理的评价不尽人意。这在客观上显示了物业管理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存在一定问题,直接影响行业的公众形象,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已经成为行业上下的共同心愿。 首先要准确把握行业定位。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和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基于物业 服务合同 环保管家服务合同免费下载技术服务合同下载技术服务合同模板下载服务合同范本档案数字化服务合同 形成的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 《 物业管理条例 》 这一基本指导思想,是物业管理行业准确定位的法律依据。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既不是建设单位的隶属和依附,也不是业主的“仆人”或“保姆”,既不是凌驾于业主之上的“管理者”,也不是逆来顺受的“受气包”,既不能不负责任地推诿敷衍,也不能毫无原则地大包大揽。只有摆正位置,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确立与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关系,才能做到不越位、不错位,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要理性认识行业特征。受益群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物业服务的无形性、即时性和长期性,都是物业管理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所谓“众口难调”,在物业管理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而毛主席在 《 为人民服务 》 一文中,关于“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的语录也点中了行业的“穴位”。只有充分认识到行业的这些特点,才能在任何情况下注意放平心态,真诚对待业主的批评和投诉,多从业主的角度看待和解决问题,不以强势面貌出现,不搞纠纷,不搞对立,努力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同时,要注意拓宽与客户沟通的方法和渠道,通过定期走访住户和开展社区活动等,化解各类矛盾,最大限度地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取得客户关系的持续改善,创造和谐的物业管理氛围。 第三要切实端正服务思想。物业管理的本质是业主花钱买服务,业主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衣食父母”,服务质量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命线,谁提供的服务质价相符,业主就会买谁的服务。因此,我们一定要摆正服务业主的位置,切实转变“管理者”的角色,强化服务意识。良好的服务是化解各类矛盾的最好方法,也是建立与业主融洽关系的关键。只有以货真价实的服务让业主切身感受到物业管理带来的便利,得到了价有所值的服务,才能赢得业主的认同,才能从根本上树立行业在群众中的正面形象。 第四要清晰界定企业责任。为防控企业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首先应认真学习并掌握 《 合同法 》 、 《 民法通则 》 、 《 物业管理条例 》 及配套法规,掌握相关规定及精神实质;其次,要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细化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清晰界定企业的管理责任和免责条件,改变目前因错位和越位带来的被动。 第五要全面提高队伍素质。面对行业的快速发展,努力提高从业人员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组织协调能力的任务已迫在眉睫。随着 16 年内物业管理师认定工作的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将正式实施,相信对业内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我们还要注重企业关键岗位和一线员工的技能培训,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熟练专业技能的员工队伍,以适应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首先,我们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抓住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切实加大整顿物业管理市场的力度,重拳打击业内少数乱收费、侵害业主权益的害群之马;其次,要加强和媒体的沟通。有的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存在夸大事实的报道,但大部分失实的报道还是因为有关记者对法规认识不够清晰,对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对相关责任把握不够准确。为此,我们要主动加强与他们的沟通,热忱欢迎他们到日常管理中深入调研,以转变他们对行业的一些误解,力求报道的客观和公正。此外,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行业品牌企业和好人好事的正面宣传,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正面宣传,让百姓看到一个自尊、自强、自律和诚实守信的行业,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编辑本段常见问题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几年内注册不需要继续教育,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3年内(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要继续教育。 2、逾期几年注册需要满足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继续教育满足必修课60学时和学时学时。其中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30学时的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30学时的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选定的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 3、高校老师取得执业资格注册需要提高什么材料, 高校老师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教师证复印件; (5)所在高校出具从事房地产估价教育或研究的证明;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4、延续注册继续教育需要达到什么规定, 17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在一个注册期内需要完成继续教育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 5、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身份证号有误,如何处理, (1)如果是由于身份证15位转18位出现不一致的,需要提供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号更改证明,并和更改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上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2)如果考试与注册时身份证号一致的,请将身份证号更改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上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6、办理了变更,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执业单位是错误的,如何处理, 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2007年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变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执业单位是错误的,请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到省注册管理部门。 7、办理了延续,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注册有效期是错误的,如何处理, 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2007年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延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注册有效期是错误的,请按照延续注册要求申报延续注册。 8、能否申请非专职估价师, 不能申请非专职注册。规定中取消了房地产估价师专职与非专职的类型。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只能在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单位注册。注册单位需要将注册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并缴纳社会保险。 9、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更名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如何变更注册证书上的执业机构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更名后,单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办理变更注册。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更名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核准通知书; (4)更名后新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高校老师申请注册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从事房地产估价方面教学的证明、教师证复印件); (5)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更名后新单位的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18 (8)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10、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注册系统”中,进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网上申请,在选择执业单位时,界面只进行了刷新,我无法选择“执业单位”怎么办, 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中,选择“执业单位”时要用到弹出窗口的功能。有些计算机安装了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使“注册系统”无法正常使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先暂停或关闭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再进行网上的注册申请工作。 11、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注册系统”中,进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网上申请,在选择执业单位时,选择不到执业机构名称,怎么办, 请与资质管理部门联系,将单位名称加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注册系统”中。 12、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需要重新换发新证吗,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都要在建设部进行终审,终审后,将换发新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13、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达到多少学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必须满足60学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如果必修课学时多于30学时,多的学时可以认同为选修。 2009年1月1日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必须满足120学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省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继续教育学时,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内部资 料, 请勿外 传~ 19 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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