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举报
开通vip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 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 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 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 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 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 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 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 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 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LB------XX------XXXXX | | | 标志代码 产品类别 产品代号 第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 盖范围》。 第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 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 第九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 第十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 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应在一个月内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省、部两级 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 可恢复使用。 第十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 满前90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第十五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 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销标志使用权,在 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 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 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责其赔偿损失。 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第十八条 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之外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种表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提供,仅供参考 ***
本文档为【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37320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9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8-09-15
浏览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