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部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10%-中国经营报
专家建议对科研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比例上限不要超过70%
我们对全国高校的调查标明,被转让、许可的专利占“活专利”比例为2.03%。
提高奖励比例有促进作用
《中国经营报》:您认为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是否比较严重,
宋河发:我国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对于
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到底多少,我认为没有客观的统计。有的媒体报道,欧美日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在30%以上,我国不足10%,我觉得统计数据没有反映实际情况。
根据我们自己所做的调查研究,德国、美国、日本这些国家,往往一所大学每年的专利数量在700件左右,而专利被转让、许可的比例平均在50%左右。而我们大学专利被转让、许可的比例就低太多了,以国内某顶尖工科大学为例,每年的专利超过1000件,有时候甚至有2000件,但是专利转让、许可的比例不过是个位数。
我们对全国高校的调查标明,被转让、许可的专利占“活专利”(指高校认为该专利有转化价值,有意愿维持该专利,记者注)比例为2.03%,如果算上很多被高校放弃的“死专利”,这一比例更低。中科院成果转让的比例高一些,我们的调查显示,中科院被转让、许可的专利占“活专利”的8.7%。
可见,相当多的专利申请并不是为了转化,甚至没有什么价值,这都显示出我们科研体制的问题。
《中国经营报》:对比修订案和原来的法规,您认为改动是否大,有没有促进作用,
宋河发:1996年以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规定,对于获得转化的科研成果的研发人员,科研单位应该给以转让收入或许可收入20%以上的奖励。而修正案中规定,如果科研单位和个人有约定,奖励比例可以按照约定,但是如果科研单位和研发人员没有约定,那么奖励比例应该不低于转让收入或者许可收入的20%。
如果看原来的法规和现在的修订案,两者之间没有大的改动。但是国务院紧接着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将奖励比例的下限从20%提高到50%。
应该说,从目的来说,给成果发明人提高奖励比例是非常有利的。因为成果大部分是成果发明人掌握的,他最知道成果是否能转化,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就是需要双方协商。
本报记者 刘腾 北京报道
日前,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完成对外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会议和该修正案的精神中,对完成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给以重奖成为一个最大亮点,各省市政策也迅速跟进。奖励的上限从50%一路攀升到99%,远超世界平均水平。
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人给以转化收入50%以上重奖能否成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一剂猛药,还需要哪些配套政策才能真正改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局面,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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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副主任宋河发在接受《中国经营报》专访时表示,中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远低于10%的公开数据,超高的奖励标准对刺激科研人员有作用,过高的奖励会弱化高校科研的公益性。
2015年1月8日,科技部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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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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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政府将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对现有科技计划进行整合。
奖励比例应当适宜
美国还对科研人员获得的成果转让收入有上限的规定,比如曾经规定每年收入不得超过10万美元,奥巴马把这一上限提升到15万美元。
《中国经营报》:目前很多地方对成果转化中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已经超过50%,呈现了比较激进的态度,您认为这种趋势是否合理,
宋河发:北京出台了“京科九条”,还有“京校十条”,提出对科研成
果完成人的奖励比例上限提高到70%,武汉、广州等地的政策将这一比例下限提高到70%。但是有些地方订得更高,比如江苏、黑龙江把奖励的最高比例提高到90%,江苏的规定是,给以科研成果完成人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的奖励。
我个人认为,给科研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比例应该有一个限度问题,给的限度过高,成果不见得能转化出去。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不仅是科研人员个人因素的作用,科研单位的投入也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果你给科研人员90%的奖励,科研单位能平衡吗,它们还会热心投入吗,对科研人员奖励比例过高,科研单位对成果转化会失去积极性。科研机构领导的积极性都不高,这对科研成果转化不利。因此,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处理好学校、所在系或者科研所和成果完成人三者的利益。
另外,如果奖励比例太高,科研机构的人员专门想做成果转化,不去做基础的科研,一些重大基础性的产业研究没有人做,对国家的科研也不利。如果把科研人员都变成成果转化人员,这样的方向就不对了。
《中国经营报》:您认为奖励的比例应该多少为宜,国外的情况如何,
宋河发:像欧洲、美国,对于产业化的科研成果,也讲究科研单位的产权,一般来说,科研成果完成人可以获得收益的三分之一、科研单位获得三分之一,日本相对给科研人员的奖励高一些,但是也就40%多,没有超过50%。
美国还对科研人员获得的成果转让收入有上限的规定,比如曾经规定每年收入不得超过10万美元,奥巴马把这一上限提升到15万美元。
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并非主要是为了收入。一家全球著名制造业公司的科研总监曾经告诉我,他们曾在全球选出10名该公司获奖科学家,其中有3个人来自中国的研究院。他们调查发现,这3个人都不是冲着高额奖励来的。
科研单位都是公益机构,可以这样理解,给科研人员奖励比例过高,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当然,如果科技成果不转化,更是国有资产流失。我建议,对科研人员的奖励,以不超过70%的比例最好。
更要依靠科学的技术转移部门
科研成果并非靠一个人或者一个科研团队转让出去的,而是靠技术转移部门(OTT或OTL,即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或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转让出去的。
《中国经营报》: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问题上,除了奖励成果完成人以外,您认为还有哪些因素更重要,
宋河发:我们对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认识还很粗犷,管理部门太相信科研人员个人就能把成果转让出去,其实不是这样的。
科研成果并非靠一个人或者一个科研团队转让出去的,而是靠技术转移部门(OTT或OTL,即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或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转让出去的,发达国家的大学为什么专利转化、许可比例这么高呢,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在美国,几乎每个高校和科研机构都有内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其功能是筛选成果,完成专利申请,另外一个重要的功能是对专利进行投资。
首先,技术转移办公室要看这个成果能不能转移成功,如果认为能转移成功,会替它申请专利,如果不认为它能转移成功,那就是科研人员自己处理的事。其次,在技术转移办公室下面有学校或者学校联合的投资基金,负责对专利进行投资。
在国外,有大量的专业化人才做知识产权的转移工作,他们当中很多人拥有工科背景,还拥有法律方面的文凭,或者是有投资方面的背景。比如牛津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ISIS),目前拥有92名专业人才,这些人大都有工科背景和投资经历,你成果值得转化,学校才会替你申请专利。
《中国经营报》:您认为技术转移机构比目前国家提倡的中介机构更有效吗,科研机构还要自己投资自己的专利吗,
宋河发:修正案的明确提法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很大促进作
用,但是还是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技术转移部门这样的组织机构。而原来所提的通过中介机构的模式,我认为是不正确的。
美国要求大学都建立OTT、OTL,上世纪70年代,美国斯坦福大学就设立过这样的办公室。我们现在希望通过中介把技术转移出去,但是中介一没有钱、二并不了解技术源,怎么能做好技术转移工作呢,因此中介机构的技术转移模式已逐渐被发达国家抛弃了。
2004年,日本大学开始进行改革,也是认为中介模式不成功,因此建立了OTT机构。美国的阿贡国家实验室,就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好方式,就是对其进行投资。目前它建立了7个基金,有15亿美元的规模。这些基金投资技术(并非控股),等企业成熟之后卖出获利,再投资新的技术。
根据目前中央的政策,高等院校原则上不再办企业,对于技术成果则选择转让,但是这并不表明高校不可以参股技术成果转让企业。而且,你对自己的技术都不相信,都不敢投资,别人谁会买你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