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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公开-海南日报财政专项资金公开-海南日报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海南省财政厅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制度,2015年继续全面公开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保障专项资金决策科学、安排公平、运行安全、使用高效。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持有异议或进行举报的,请联系海南省财政厅纪检组(6853165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海南省特大防汛抗旱 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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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公开-海南日报 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海南省财政厅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制度,2015年继续全面公开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保障专项资金决策科学、安排公平、运行安全、使用高效。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持有异议或进行举报的,请联系海南省财政厅纪检组(6853165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海南省特大防汛抗旱 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财农,2011,3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是由中央和省 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市(县)和省级单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 第三条 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省、市(县)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防汛抗旱资金投入。 第四条 补助费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防汛抗旱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费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抢险应急物资及设备购置,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具体开支范围:(一)伙食费。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费用。(二)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购置费用。(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四)通信费。防汛抗洪抢险、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五)水文测报费。防汛抗洪抢险期间水文、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六)运输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七)机械使用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和租用费。(八)省级防汛物资储备费用。省级水务部门购置、补充、更新省级防汛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九) 其他费用。防汛抗洪抢险耗用的电费和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特大洪水期间开支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 下列各项不得在中央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一)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 (二)列入基本建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划项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 (三)其他应在预算中安排的经常性防汛业务经费。 第六条 补助费用于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具体开支范围:(一)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二)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三)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四)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五)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六)省级抗旱物资储备费用。省级水务部门购置、补充、更新省级抗旱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七)其他费用。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费用。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 (二)印发抗旱资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三)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三章 申报分配 第七条 各市(县)申请补助费,由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联合向省级财政部门、水务部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级财政部门、水务部门。 省级单位申请补助费,由省直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并抄报省级水务部门。 我省申请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由省级财政部门、水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第八条 补助费综合下列水旱灾情相关因素分配: (一)洪涝成灾面积; (二)水利工程设施水毁损失情况; (三)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积; (四)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牲畜数量; (五)各市县防汛抗旱投入与财力状况。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水务部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共同商定资金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后,省级水务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正式报送资金分配方案,省级财政部门再将预算下达给省级单位和各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 由于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项目无法实施,可申请调整项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项目已实施完毕,存在结余资金的,可申请使用结余资金。 第十一条 各市(县)申请调整项目或使用结余资金,由市(县) 财政部门、水务部门联合向省级财政部门、水务部门申请;省直单位申请调整项目或使用结余资金,由省级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并抄报省级水务部门。 省级水务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调整或使用结余资金的建议,省级财政部门审批下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及市县水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费购置的防汛抗旱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补助费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补助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务部门加强对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部门、省水务部门。 省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部门。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务部门加强对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五条 省、市县财政、水务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省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25日起实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2005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 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 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 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 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各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条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第二十二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 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 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各级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七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或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初步设计由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第四十二条 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时 批复或核查。 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报送备案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支付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 第五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检查。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财政部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 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对竣工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财政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或者暂停投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条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 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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