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文档)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 职业病名词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
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 基本要求:
3.1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科室报审公司装备部、生产部、武装保卫部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公司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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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生产安保科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 机构与责任
4.1公司一把手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主管副厂长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接受生产部的指导。
4.2生产安保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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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
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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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加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二、告知的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四)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三、告知的责任部门:职业卫生领导小组;
四、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2.职责和权限
2.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2综合办公室负责入厂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3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2.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3.工作内容
3.1培训计划: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综合办公室书面申报培训需求。综合办公室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3.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3培训内容: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4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 (2)外部委托培训
3.4.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 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公司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3.4.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4.培训效果评定
4.1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3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4.2条款实施。
5.记录
综合办公室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施缺陷,保证检修质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安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工作。
2.职责和权限
2.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2设备部门应会同生产技术部门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实施;
2.3车间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
2.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将安全巡视或检查发现的设备设施隐患反馈有关部门或车间,并负责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3.工作内容
3.1设备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2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实施。计划检修应由设备部门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由供应人员负责,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3.3设备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并记录
3.4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3.5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即不修理又不报告的,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
3.6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4.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上交,每月初交设备部门保留存档。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应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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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1、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给企业员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简劳保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2、劳保用品不是福利待遇,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除了个人带头外,要教育员工在生产劳动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并做到合理、正确使用。
3、对劳保用品的配发,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
4、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
二、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每月定期发放,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生产经营单位保管员管理。
4、员工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工作调动,劳保物品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
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
1、安全帽
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
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
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和保管。
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1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向职业危害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作出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2、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进行备案。
3、每月由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4、每年由监管部门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向职工公布。
5、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6、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
字审核后备案。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 健康监护档案册。
1.2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 职业病诊断档案
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借阅:
1. 各有关部门、单位到管理部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管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 人力资源部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 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 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 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
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四、保管:
1. 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 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 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 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 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制度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
程。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2 名词解释
噪声: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对噪声的感受因各人的感觉、习惯等而不同,因此噪声有时是一个主观的感受。一般来说人们将影响人的交谈或思考的环境声音称为噪声。
3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3.1 所有上岗工作前职工必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公司综合办公室领导确认未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
3.2 所有进入工作现场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I级(轻度危害)粉尘岗位带好防尘口罩;噪声源岗位带好耳塞;X射线源的佩戴好剂量笔。
3.3 上述带有职业危害的岗位,注意劳逸结合,工作二小时到户外休息15,20分钟。
3.4 X射线控制区边界上必须悬挂清晰可见的“禁止进入X射线区”警示标识;探伤作业人员应在边界外操作,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3.5 X射线控制区在其边界上必须设警示标识,如信号灯、铃、警戒绳,并悬挂清晰可见的“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尚应注意控制在管理区边界附近不应有经常停留的公众成员。
3.6 每半年X射线控制区人员必须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笔监测。
3.7 工作完毕后,班组长将一天工作职业健康情况填入交接本上。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2.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 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分(子)公司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员工(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5. 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3)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集团公司防暑降温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