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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典]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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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典]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99年[宝典]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99年 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京人发[1999]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职工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事业单...

[宝典]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99年
[宝典]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99年 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京人发[1999]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职工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北京市人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 公布聘用岗位、应聘条件、聘期和聘用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 (二) 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 (三) 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聘用人选; (四)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五) 公布聘用结果。 第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不得聘用单位主要领导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本单位行政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 第十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从确立聘用关系之日起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的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七)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的时间为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或续延聘用合同,受聘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二)国家和本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聘用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聘用单位应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有关的失业手续。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事业法人变更后,原合同仍有效,由新事业法人继续履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受聘人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受聘人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缓刑期间原聘用合同保留,适当安排工作,缓刑期满后视情况确定聘用合同是否解除。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患重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病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上述情况解除合同的,聘用单位要为受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聘用单位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有关的失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二)受聘人患重病或者负伤未愈的; (三)受聘人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或应征入伍的。 第二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应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为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有关的失业手续。 第四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 同的; (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培训后,必须在聘用单位服务五年,服务期未满的,受聘人解除合同,应按每年递减20,的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向聘用单位支付培训违约金。 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不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 (五)因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的。 聘用单位承担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为: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月基本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 第五章 聘 后 管 理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 理。 第六章 组 织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事局是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市和各区、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事业单位对本办法的的实施工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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