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适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或场所)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兹有位于江苏省镇江市 区(县、区) 镇 (街道) 路(街、村) 号(位置)的房屋(场所),使用面积 平方米,所有权(使用权)属于 。现已竣工投入使用,不属非法建筑,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同意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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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证明仅适用于申请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之情形,供工商注册登记时替代房产证复印件。
2、本证明由房屋(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园区管委会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并盖章,涉及房屋明确为住宅的无需另外证明即表明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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