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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企业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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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企业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纳税调增[教学研究]企业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纳税调增 企业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纳税调增,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二)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一)纳税人在...

[教学研究]企业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纳税调增
[教学研究]企业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纳税调增 企业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纳税调增,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二)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贵公司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需提供证明利息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各种有效、合法的适当凭据,按照上述规定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要做纳税调整。特别提醒:关于企业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纳税调增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地对此项经济业务也做了规定,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36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 ”。因此,我们提醒广大纳税人,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相 关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2008.9.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总局答疑——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有关疑问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2009.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总协调员、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王骏提醒纳税人注意: 1、总局立法越来越人性化,允许真实、合法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是一种进步。此前,我国大连等地区曾经明文规定类似利息不得税前列支,看来这些地区都需要对有关文件进行修正。 2、并非所有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满足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要件以外,还必须遵守财税〔2008〕121号文件反资本弱化的规定、遵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令人遗憾的是,777号文件并未对如何确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是否以基本账户开户行为准、是否认可浮动利率做出规定。因此,实践中依然还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 3、考虑到我国的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观念还十分浓厚,实际工作中不会排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向获取利息的个人所要发票(营业税利息发票)。收取利息的个人可能需要配合企业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替个人“扛税”即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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