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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海诺理财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试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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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海诺理财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试重点汇总
[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海诺理财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试重点汇总 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试重点汇总 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 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证券交易的定义、特征和原则。 2.熟悉证券交易的种类。 3.熟悉证券交易的方式。 4.熟悉证券投资者的种类。 5.掌握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和可以开展的业务。 6.熟悉证券交易场所的含义。 7.掌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8.熟悉证券交易机制的种类、目标。 9.掌握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10.熟悉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日常管理。 11.熟悉对证券交易所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 12.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交易单元的含义、种类和管理办法。 第一节证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机制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其特征(掌握) 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 证券交易的特征 (1)流动性(2)收益性(3)风险性 (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1.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2.1986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3.1986年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4.1988年4月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5.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6.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7.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1999年7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9.2004年5月,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主板市场内开设中小企业板块。 10.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11.重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2.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13.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 14.2010年4月16日,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交易。 (三)证券交易的原则(掌握) 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公平原则:参与各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公正原则: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二、证券交易基本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种类(熟悉) 按交易对象品种划分四种: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股票交 ?股票交易是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易 ?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 前者通常称为上市交易,后者的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 债券交易 ?债券交易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按发行主体来划分,债券主要有三大类: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 基金交易 ?基金交易是以基金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基金分类: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基本类型)。 ?封闭式基金 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获得批准,则投资者就可 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买卖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 ?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上市开放式基金除了申购和赎回,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进行买卖。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是通过对某一时点上 基金份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即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在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手 续费而确定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代表的是一篮子股票的投资组合,追踪的是实际的股价指数。 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并同时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金融衍生?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工具 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的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 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和可转换债券交易。 1.权证交易 ?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也有交易的价值。 ?我国目前的权证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权证根据不同的划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有不同的分类,分为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美式权证、欧式权证、百慕大式权证等。 2.金融期货交易 ?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达成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收标准数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协议。 ?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权类期货三种。 3.金融期权交易 ?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金融期权合约是指合约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期权费),在约定日期内(或 约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合约卖方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契约。 ?金融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单方面让渡。买方支付期权费取得权利之后,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卖方收到了期权费之后,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按基础资产性质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以及互换期权等。 4.可转换债券交易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 ?可转换债券交易是指以可转换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熟悉) 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回购交易、信用交易。 1.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是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 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远期交易 期货交易 概念 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 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 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货合约的交易。 相同点 都是现在约定成交,将来交割。 不同点 非标准化;场外进行;以通标准化;多数在场内进行;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 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 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3.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 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在第九章有详细介绍) 4.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人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也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在第八章有详细介绍) 我国已经可以进行信用交易了(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 (三)证券投资者(熟悉)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证券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从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来看,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二是委托经纪人代理买卖证券。除了按规定允许的证券公司自营买卖外,投资者都要通过委托经纪商才能买卖证券。 ?我国对证券投资者买卖证券还有一些其他限制条件。如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并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定义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掌握)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掌握) (1)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 从事上述(1)至(3)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从事(4)至(7)项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 从事(4)至(7)项中的两项以上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 ?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 (五)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熟悉)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掌握)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掌握) (1)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4)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注意判断、选择题) 2.其他交易场所 ?定义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 ?分类 ?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 ?在早期,柜台市场(又称为“店头市场”)是一种重要的形式。这种交易方式呈现分散性。金融机构的柜台既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也是证券交易的参加者。我国在2002年6月开始运作的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市场就采用这样的交易方式。 ?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其他交易场所也出现了一些集中性的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1)1997年6月成立。 (2)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3)主要交易方式包括债券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债券交易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逐笔结算。 (4)我国现行开展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属于其他交易场所。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掌握)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1)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4)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应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同时,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该公司在上海和深圳两地各设一个分公司。 三、证券交易机制 (一)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熟悉) ?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 ?定期交易系统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连续交易系统中,并非意味着交易一定是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间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 ?定期交易的特点: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第二,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 ?连续交易的特点:第一,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第二,交易过程中可以提供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二)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指令驱动系统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为“订单驱动市场”。证券交易价格是由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的。 ?报价驱动系统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 做市商(marketmaker)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做市商的收入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 ?指令驱动的特点:第一,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是其他投资者。 ?报价驱动的特点:第一,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与其他投资者不发生直接关系。 (三)证券交易机制目标(熟悉) 流动性 ?证券的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 ?从积极的意义上看,证券市场流动性为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奠定了基础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即成交速度和成交价格。 稳定性 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可以用市场指数的风险度来衡量。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强证券市场稳定性 的重要措施。 有效性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证券市场的高效率(信息效率、运行效率); 二是证券市场的低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 ?根据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 弱式有效市场 第二节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会员制度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掌握) 普通会员 特殊会员 会员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1、依法设立且满1年。 的证券公司。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证券交易所监管。 本金或营运资金。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最近1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 纳各项会员经费。 罚的情形。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会员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 交易所提供 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 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决议。 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关费用 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 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二)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证券公司应报送一系列材料,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同意接纳的,向该证券公司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日常管理(熟悉)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10项)。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四)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熟悉) 1.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要求整改。 (4)约见谈话。 (5)专项调查。 (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2.纪律处分。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权限。 (5)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上述(1)、(2)纪律处分措施。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交易席位的含义(熟悉) 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熟悉) 1.交易席位的取得和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转让席位。 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交所为例):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 (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交易席位的转让。 ?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 ?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证券交易所规定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三)交易单元(熟悉) ?交易单元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深圳交易所交易单元相关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 个或 1 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了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2)大宗交易。 (3)协议转让。 (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 (5)融资融券交易。 (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1)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2)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 (3)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 (4)配置相应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资源,接入和访问交易所交易系统。 (5)获取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权限。 ?会员设立的交易单元通过网关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接。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第二章证券交易程序 本章主要考点 1.熟悉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 2.掌握证券账户的种类。 3.掌握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4.熟悉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的概念。 5.掌握我国证券托管制度的内容。 6.掌握委托指令的内容。 7.熟悉证券委托的形式。 8.掌握委托受理的手续和过程。 9.掌握委托执行的申报原则和申报方式。 10.熟悉委托指令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11.掌握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 12.熟悉证券买卖中交易费用的种类。 13.掌握各类交易费用的含义和收费标准。 14.熟悉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与交收程序。 第一节证券交易程序概述(熟悉)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步骤。 一、开户 开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 资金账户,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 二、委托 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 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 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根据委托价格限制 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根据委托时效限制 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 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证券经纪商接到投资者指令后,首先要对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纪商要将投资者指令的内容传递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这一过程称为“委托的执行”或“申报”“报盘”。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 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三、成交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接受申报后,要根据订单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配对。 (1)在成交价格确定方面,一种是通过买卖双方直接竞价形成,另一种是由交易商报出,投资者接受交易商的报价后即可与交易商进行证券买卖。 (2)订单匹配的原则,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四、结算 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完成了登记过户,证券交易过程才告结束。 第二节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 一、证券账户管理 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中国结算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开立。 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掌握) 按照交易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场所划分 按照账户人民币普通A股账户。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用途划分 股票账户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 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 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人民币特种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而设置的。 股票账户 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证券投资基简称“基金账户”,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基金账户是随着我 金账户 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 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则(掌握) 1.合法性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三)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和规定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直接受理。这类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多数证券公司营业部都取得了开户代理资格,可以代理中国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目前,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 (四)证券账户管理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毁损或遗失,可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申请挂失与补办,或更换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持有人也可以查询其账户的注册资料、证券余额、证券变更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证券托管与存管 (一)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熟悉) 证券托管一般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证券存管一般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二)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掌握)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推行。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办理的指定交易一经确认,其与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参与人)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即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证券将由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负责托管,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换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1)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2)撤销当日有申报; (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撤销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意一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 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 第三节委托买卖 一、委托形式(熟悉) 柜台委托 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非柜台委托 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 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 网上委托 二、委托内容 (一)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10个)(掌握) 1.证券账号 2.日期(即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 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代码三种,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上海证券代码和深圳证券代码都为一组6位数字。 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 4.买卖方向 5.数量 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整数委托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 零数委托是指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 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6.价格 涉及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内容包括委托价格限制形式、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债券交易报价组成等方面。 7.时间 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经纪商填写。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 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 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 10.其他内容(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 交易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 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出 买入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1手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 是1000元面值) 卖出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 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质押式回购 100手或其整数倍 10张或其整数倍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1000手或其整数倍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 1.委托价格限制形式。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概念 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委托 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优点 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缺点 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客 户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价格变动较快时。 限价概念 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委托 买卖证券 优点 证券可以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投资计划。 缺点 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在证券价格变动较大时,容易失去成交机会。 (1)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2)深圳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 ?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委托。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2.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 证券交易 计价单位 股票 每股价格 基金 每份基金价格 权证 每份权证价格 债券 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债券质押式回购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债券买断式回购 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0.01元人民币 基金、权证交易 0.001元人民币 B股交易 0.001美元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0.005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变化) A股 0.01元人民币 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0.001元人民币 B股交易 0.01 港元 4.债券交易报价组成。 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三、委托受理、执行与委托撤销 (一)委托受理(掌握)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1.验证与审单 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进行核实,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 证券经纪商要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对客户的证件和委托单在合法性和同一性方面进行审查。 2.查验资金及证券 投资者买入时要有足够资金,卖出时要有足够证券。 如果客户采用自助委托方式,则当其输入相关账号和正确密码后,即视同确认了身份。证券经纪商的电脑系统还自动检测客户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二)委托执行(掌握) 1.申报原则 申报:证券营业部将客户委托传送至证券交易所撮合主机,称为申报或报盘。 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 时间优先是指证券营业部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 注意:证券公司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委托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应该向交易所申报竞价。 2.申报方式 ?由证券经纪商的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需要场内交易员输入) ?由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无需场内交易员输入,通过系统联网直接进行申报) 3.申报时间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上海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证券13:00,15:00。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交易要时,都可以调整接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所 受申报时间 不接受撤单申报。 深圳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 证券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交易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所 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 报作处理。 (三)委托撤销(熟悉) 1.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一旦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2.撤单的程序 对委托人撤消的委托,证券营业部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一、竞价原则(掌握) 价格优先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 确定 二、竞价方式(掌握)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15,9:25 连续竞价时间 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15,9:25 连续竞价时间 9:30,11:30、13:00,14:57 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14:57,15:00 (一)集合竞价 1.概念 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2.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 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中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二)连续竞价 1.概念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2.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一)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5%。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u如果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格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u买卖有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格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二)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上交所和深交所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 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2)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集合竞价(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阶段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3)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连续竞价(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阶段 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 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 项最低卖出价格 (4)当日无成交的,前收盘价格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深圳交易所的规定: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四、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五、交易费用 佣金、过户费、印花税。 (一)佣金(掌握) 定义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 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收费A组成股、 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标准 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二)过户费(掌握) 定义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属于 中国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 收费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过标准 户费包含在交易经手费中,不向投资者单独收取。 B股 对于B股,虽然没有过户费,但中国结算公司要收取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 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基金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三)印花税(掌握) 定义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 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收费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标准 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 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第五节交易结算 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公司要为客户办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法人结算是指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其接受客户委托代理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完成。证券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是整个结算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 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一般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按照业务规则自动办理。证券交收结果等数据由中国结算公司每日传送至证券公司,供其对账和向客户提供余额查询等服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数据,记录客户清算交收结果。 二、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 (一)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在资金清算交收中的职责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框架下,证券公司与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收,需要由证券公司与指定商业银行配合完成: 1.证券公司负责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发送的结算数据和指定商业银行发送的客户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并向指定商业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2.指定商业银行负责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证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3.证券公司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向指定商业银行发送资金划付指令,指定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付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付,完成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二)资金存取及结算流程(熟悉) 第三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的有关规定。 2.熟悉回转交易制度。 3.熟悉股票交易特别处理规定。 4.熟悉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5.掌握开盘价、收盘价的产生方式。 6.熟悉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规则。 7.掌握证券除权(息)的处理办法和除权(息)价的计算方法。 8.熟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规定。 9.熟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规定。 10.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发布及管理规则。 11.掌握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行为监督的规定。 12.熟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一、特别交易规定 (一)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掌握) 进行大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 宗交易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的条件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 民币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大宗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的时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间 15:00,15:30,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的申报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 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 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方向、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的确定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 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 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买卖双方输入交易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应公布的信息 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 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 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 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2.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掌握) 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00张。 ?两交易所的归纳: (1)A股和基金,沪深相同(A股单笔不低于50万股、300万元;基金300万份、300万元); (2)B股单笔,沪市50万股,深市5万股;交易额均不低于30万(沪市是美元,深市是港币); (3)沪市的国债及债券回购单笔不低于1000万元(1万手); (4)其余债券(沪市其他债券1000手、100万元;深市债券及债券质押式回购5000张、50万元); (5)深市多只A股、基金合计的,交易额均不低于500万元。如是A股,单只不少于20万股;如是基金,单只不少于100万份; (6)深市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00张。 ?协议平台接受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申报当日有效。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的申报。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双边报价、成交申报和其他申报。 (3)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 15:00,15:30 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9:15,11:30、13:00,15:30 (4)交易价格的确定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债券大宗交易 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 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5)交易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二)回转交易(熟悉)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当日回转交易 债券、权证、深交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 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B 股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熟悉)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ST)和其他特别处理(ST)。 1.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理措施 (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受到退市风险警示(1)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的上市公司条件(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出现情形之一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的)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 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4)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因出现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 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问题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 (6)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7)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8)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内容(6项)。 2.其他特别处理 ?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处理措施 (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受到其他特(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别处理的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市公司条件计报告; (出现情形(3)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之一的) 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 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5)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3.中小企业板股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熟悉)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4.创业板股票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创业板上(1)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市公司股(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票被实行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退市风险(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警示处理(4)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的情形 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出现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 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问题解决方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 (9)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 万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创业板上(1)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按照规定申请并获准恢复上市 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市公司股 的净利润为负值; 票被实行 (2)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其他风险 (3)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警示处理 (4)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殊交易事项 特殊交易事项包括: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除权与除息;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掌握) 开盘价 收盘价 上海证券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交易所 成交价 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同上 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交易所 同上规定。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熟悉) 挂牌 证券被列入证券牌价表,并允许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进行交易。 摘牌 将证券从证券牌价表中剔除,不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摘牌。 允许再进行交易。 停牌 证券仍然位于证券牌价表中,但?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停牌 停止进行交易 ?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停牌。 ?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特别停牌。 复牌 处于停牌中的证券恢复进行交易 停牌的证券恢复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时,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情形 临时停牌时间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 30 分钟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 30 分钟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 停牌至14:57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三)除权与除息(掌握) 需要进行除息与除权送股、配股、派息 的情形 除权、除息处理日期 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 计算公式 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参考价。除权(息) 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 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权证的行权价格的调整。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熟悉)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 无法正常开始交易的情形之一: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交易所交易系统。 无法连续交易的情形: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受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等。 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熟悉)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间按照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 定收益证券。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则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一)交易商 交易商 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 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 一级交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易商 (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交易时间 9:30,11:30、13:00,14:00 申报方式 净价申报 申报价格变动单位 0.001 元 申报数量单位 手(1手为1000元面值) 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1?10%) 交易方式 报价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 交易 交易商的每笔买卖申报数量为5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5000手逐一 进行成交 询价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交易 询价方每次可以向5家被询价方询价,被询价方接受询价时提出的报价采 用确定报价 ?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第二节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一、交易信息(熟悉) (一)即时行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合竞价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 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连续竞价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 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 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二)证券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价格指数 样本指数类 样本指数类 综合指数类 综合指数类 分类指数类 分类指数类 债券价格指数 上证国债指数 —— 上证企业债指数 基金价格指数 上证基金指数 深证基金指数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5只证券)。 相关计算公式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值的计算公式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 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深交所为?12%);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1)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交易行为监督(掌握)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事项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13个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4)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二)出现异常交易行为需采取的措施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熟悉) 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启动于2002年年底。 (一)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但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交易管理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第四章:证券经纪业务 本章主要考点 1.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2.掌握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过程。 3.熟悉《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掌握开立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要求。 5.掌握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主要内容。 6.熟悉证券交易委托人和证券经纪商的概念、权利和义务。 7.熟悉证券经纪业务运营主要环节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范。 8.熟悉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点内容。 9.熟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和实务。 10.熟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监管的基本要求。 11.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种类。 12.熟悉经纪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13.熟悉经纪业务监管的一般要求。 14.熟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15.熟悉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熟悉)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种类、要素 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 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种类 (1)柜台代理买卖; (2)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 要素 (1)委托人;(2)证券经纪商;(3)证券交易所;(4)证券交易的对象。 (二)证券经纪商的含义、作用 含 (1)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义 (2)证券经纪商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3)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 券公司。 作(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 用 (2)提供信息服务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三、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掌握) 1.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2.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3.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据此项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在这种模式下,客户与其选择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4.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掌握) 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与以往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5个)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商业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商业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5.指定商业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 ?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义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务 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5)确定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结果;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权(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 利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 约或赔偿的权利。 义(1)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务 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 (2)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 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 (7)不接受全权委托。 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熟悉) 经纪业务营运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账户管理(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委托买卖、清算交割、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等。 一、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 (一)客户身份识别(增) 1.客户账户管理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应当进行(1)资金账户的开立、注销。 客户身份(2)代理证券账户的开立、指定交易及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挂失补办、合并和注销 识别的业(3)代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注销 务 (4)信用账户的开立、注销 (5)客户资料修改 (6)制定商业银行签约、变更、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7)交易密码、资金密码、通讯密码清空重置。 (8)开通非柜面交易委托方式 (9)增加服务品种 (10)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规范 (11)其他与账户管理有关的重要业务 进行身份(1)个人客户本人办理的,应核查客户出示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客户的继承人办理被识别应审继承人的账户业务的,应按《继承法》办理。 查、核对(2)机构客户办理的,应核查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的文件 人)证明书、有效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账户身份信息变更时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 3.客户身份持续识别与账户客户信息维护。 ?账户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营业部应每三年一次对个人、机构客户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二)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 证券账户管理包括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证券账户合并与注销、非交易过户等。 1.证券账户的开立。 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 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 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将客户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及有效身份复印件送达中国结算公司相应的分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5.证券账户合并 6.证券账户注销 企业依法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证券账户注销。 7.非交易过户 (二)资金账户管理 1.资金账户的开立。 资金(1)客户到证券公司营业部柜台提出书面申请,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账户(2)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开立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式三份)等文件。 的一(3)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户前须对客户进行投资者入市风险教育,并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核般要客户的开户资格并查验相关资料。 求 (4)证券营业部依据客户的书面申请设置资金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服务品种、存管或银 证转账银行,客户自行设置密码。 (5)证券营业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资金(1)开户申请。 账户(2)查验和复核。 开户(3)电脑开户。 的操(4)打印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式两联),交由客户签名确认 作规(5)经办人将客户递交的所有资料、客户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文件、系统打范 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内容与经办人查验要 求相同。 (6)经办人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乙方栏内填写营业部信息,经办人与复核人分别签 名或盖章。 (7)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客户留 存文本)交客户保存。给客户发放资金账户卡,酌情收取服务费或开户工本费。 (8)收市后,经办人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夹入《证券交易委托代 理协议书》(营业部留存文本内)后,和客户其他必须留存的资料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 案,并在“客户证件/资料原件(复印件)清单”上做好收件记录。 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4.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营业部经办人在T+2交易日后,为具有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3交易日开通交易);在T+5交易日后,为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在交易系统中开通创业板交易业务(即在第T+6交易日开通交易)。复核员复核后生效。 5.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6.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2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销户手续。 7.账户挂失、补办。 8.账户解挂。 9.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10.密码修改、清密。 11.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2.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申购新股资金冻结期间、开放式基金尚有基金余额、银证关联尚未撤销、未完成交收、客户资料尚未补全、账户冻结等客户状态不正常的不能办理销户。 二、证券委托买卖 柜台委 (1)客户委托买卖时应使用营业部统一制作的证券买卖委托单,按照委托单标明的各项内容,托 完整、详细、正确地填写,且必须当面签署姓名。 (2)若证券名称和证券代码不一致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无法联系时,则以证券名称为 准输入委托指令代理客户买卖股票。 非柜台(1)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 委托 (2)自助及电话自动委托。 (3)网上委托。 撤单 针对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的不同形式分别进行撤单。已成交的部分不能撤销或修改。 三、清算交割 清算交割包括根据成交单与委托单配对,为客户办理交割,打印交割单,应客户要求查询交易结果、证券及资金余额,打印对账单等。 每日交易结束后,由清算员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自动进账清算,并打印出股票、债券及回购等清算数据。 四、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熟悉) (一)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主要是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证券公司基本信息公示等。 (二)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增) 1.会员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2.在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络与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持续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等信息。 3.健全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4.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完善监控系统功能,建立适应创业板交易特点的监控指标体系,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五、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含义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 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基本(1)依法合规。 原则 (2)诚实守信。 (3)公平维护客户利益。 基本(1)人员执业资格。 要求 (2)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建设。 (3)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 (4)证券投资建议、客户回访及投诉管理。 (5)对客户的告知义务。 (6)风险揭示。 (7)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8)投资顾问的研究支持。 (9)服务收费。 (10)业务推广与宣传。 (11)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为载体的投资顾问服务。 (12)留痕管理与记录保存。 第三节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管理 一、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熟悉) 客户招揽 客户招揽包括目标市场选择、营销渠道选择、客户关系建立和客户促成等内容 (1)目标市场与营销渠道选择是招揽客户的前提和基础 (2)客户关系建立是客户招揽的保证。 (3)客户促成是证券经济业务营销的关键环节 证券类金融产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人员推销、广告促销、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等促销手品及服务销售 段 客户服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中,客户服务主要包括交易通道服务、有形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 等附加服务。而交易通道服务是证券经纪业务服务的核心。 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实务(熟悉) (一)客户招揽 客户招揽是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第一个环节。 证券公司的客户招揽包括确定目标市场、选择营销渠道、建立客户关系和客户促成等环节。 1.确定目标市场。 市场细分的依据 直接地理因素 按照客户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条件来确定细分市场 依据 人口因素 (1)主要的人口因素变量包括年龄、性别、家庭规模、家庭收入、职业、教育程度、国 籍、家庭生命周期、宗教、民族、社会阶层等。 (2)以人口统计因素为依据细分市场,一般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变量才能准确地 描述每个子市场的特征 间接心理因素 变量通常包括生活格调、个性、投资动机、价值偏好等。 依据 行为因素 具体变量包括投资者追求的利益、购买渠道、购买时机、使用状况、使用率、忠诚度 等 要使市场细分成为有效和可行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可度量性;有价值;可接近性;差异性;可行性。 2.确定营销策略。目标市场的设定可以是一个细分市场,也可能是一系列细分市场。根据所选择的细分市场数目和范围,可以将目标市场选择策略分为无差异市场营销策略、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和差异性市场营销策略3种方式。 无差异性采用无差异市场营销策略针对的是所有投资者的共同需求,而不是各细分市场投资者群体的市场营销特殊需求。 策略 (1)优点:成本低,操作简单。 (2)缺点:效益相对比较低,寻找客户的随意性较大。 集中性市公司集中所有力量来满足一个或几个细分市场的需求。 场营销策分类:地区集中策略、品种集中策略、客户集中策略。 略 (1)优点:可以让营销人员深入渗透某个或某几个细分市场,把有限的资源进行集中利用, 进而在这个有限市场中建立专业知名度。 (2)缺点:营销人员把所有的资源都投入到该目标市场,而单一市场客户资源有限,整体业 绩提升将受到很大的限制。 差异性市也称“多重细分市场策略”,是指公司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采用不同的营销策略,甚至设计不同场营销策的产品来满足不同目标市场上的不同需求。 略 差异性市场营销策略比集中性市场营销策略能够更好地提升 3.选择营销渠道 直接渠道 由证券公司直接将产品和服务销售或提供给客户。(我国证券公司的营销渠道基本上是直接 销售渠道) 间接渠道 产品通过中间商或中介机构来流通。中介机构是第三方团体,如经纪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等 在我国,证券经纪人具有直接营销渠道的性质。 4.建立客户关系。 (1)寻找潜在客户。 直接关系型?缘故法 间接关系型?介绍法 陌生关系型?陌生拜访法 陌生拜访法是营销人员在开发客户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方法。 (2)客户沟通。 购买决策阶段 营销人员的主要任务 认知阶段 将公司及产品和服务灌输到客户头脑中 情感阶段 使客户有一个态度的转变,如认可或支持该公司及其产品 最终行为阶段 促使客户最终形成购买决策 (3)了解客户及客户分析 ?了解客户及客户分析的目的与意义。 通过采用“了解客户原则”和“适应性原则”,有利于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营销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了解客户的基本内容。 包括: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 ?客户分析的主要内容。 ?投资风险收益特征分析是重点。 ?根据对待风险的不同态度,可以把客户的风险偏好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厌恶型、风险中性型。 ?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结合客户的资产状况,可将客户类型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和积极型。 保守型 首要目标是保护资本金不受损失和保持资产流动性 稳健型 投资目的主要是在风险较小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收益 积极型 专注于投资的长期增值,并愿意为此承受较大的风险 5.客户促成。 ?客户促成是客户招揽的最后一个环节。 ?在经纪业务营销中,客户促成的表现形式是:客户选择该证券公司作为其证券交易的经纪商并接受证券公司的服务。 (二)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的主要内容 (1)核心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核心服务是证券交易通道服务 (2)有形服务 (3)附加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具有顾问性、专业性、综合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1)售前服务。 员的服务 (2)售中服务。 (3)售后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的(1)电话服务中心。 方式 (2)邮寄服务。 (3)自动传真、电子信箱与手机短信服务。 (4)“一对一”专人服务。 (5)互联网的应用。 (6)媒体和宣传手册的应用。 (7)讲座、推介会和座谈会。 客户投诉管理 (1)客户投诉的目的和原因。 (2)客户投诉的分类。?有效投诉。?无效投诉。 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监督管理(熟悉) (一)证券公司开展经纪人制度的管理规定 1.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确认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3.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制度、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以及证券经纪人档案,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 (二)对证券经纪人及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 1.证券经纪人的定义。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证券经纪人是证券从业人员,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2.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3.证券经纪人及证券营销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除上述9项禁止性规定之外,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又进一步规定了以下5项禁止性行为: (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熟悉)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而导致其自身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概念 防范措施 种类 合规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1)证券公司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 风险 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2)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经纪业务内部控 相关规定的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制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 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3)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经纪业务 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各环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风险程度和重要性不同的 业务,实行实时复核、分级审批。 (4)强化岗位制约和监督,主要部门和岗位相互分离 管理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1)加强经纪业务营销管理。 风险 业务经营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2)严格执行经纪业务操作流程。 内部控制不严,或工作人员有章不(3)建立经纪业务营销和账户管理操作信息系统。 循、违章操作等导致客户账户管理(4)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差错或违规、侵害客户权益、造成(5)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 客户资产损失、引发客户纠纷,而(6)建立经纪业务检查稽核制度。 使证券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或因承担 赔偿责任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 的风险。 技术技术风险是指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系(1)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风险 统发生技术故障,导致行情中断、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有关要 交易停滞、银证转账不畅,或在容求。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2)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及相应的容错备份系统和 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灾难备份系统。 从而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证券公(3)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备份方 司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带来经济或声案、系统故障及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做好信息系统的日 誉损失的风险。 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定期按应急处理预案进行演练。 第五节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般要求(熟悉)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熟悉) 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8.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泄露客户资料。 三、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 (一)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三)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 (四)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1)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2)信息披露。 (3)检查制度。 四、法律责任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股票网上发行的含义、类型。 2.掌握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 3.掌握分红派息的操作流程。 4.掌握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 5.熟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规定。 6.熟悉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 7.熟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 8.熟悉权证业务的有关规定。 9.熟悉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操作流程。 10.掌握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含义和业务范围。 11.熟悉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资格条件。 12.掌握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13.熟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一般内容。 14.熟悉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含义。 15.熟悉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16.掌握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第一节股票网上发行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和类型(掌握)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 ?股票网上发行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网上发行具有以下优点: 1.经济性。 2.高效性。 ?股票网上发行方式的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 ?在我国,绝大多数股票采用了网上定价发行。 (二)网上发行的类型 1.网上竞价发行(招标购买方式) ?在国外,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一种由多家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并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也称招标购买方式。 ?在我国,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则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主承销商:唯一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 投资者:买方,不低于底价和限购数量 ?优点:经济性、高效性、市场性、连续性。 ?缺点: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 2.网上定价发行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是事先规定发行价格,再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即主承销商利用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上竞价发行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 网上定价发行 网上竞价发行 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 事先确定价格 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 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 抽签决定 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间优先原则决定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开始实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 (1)询价分为两个阶段 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 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2)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二、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 (一)基本规定(掌握) 申购上海证券交易所 每一申购单位是1000股,最高不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1‰,单位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及上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购单位是500股,每一证券账户不得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且不超过限 999999500股 申购(1)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 次数 账户只能申购一次。 (2)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 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申购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 配号 序连续配号。 资金(1)结算参与人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够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交收 (2)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余额不足,不足资金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二)操作流程(5步)(掌握) (三)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3.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4.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予发行人。 (四)网上增发新股的申购 增发新股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再次向社会发行股票。增发新股也可以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的一般操作程序与新股网上发行申购基本相同。 第二节分红派息、配股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一、分红派息(掌握) ?分红派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 ?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分红派息,主要是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的交易清算系统进行的,投资者领取红股、股息无需办理其他申领手续,红股、股息由交易清算系统自动派到投资者账上。 (一)A股、B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 A股 B股 申请材料送交日(T-5 日前) 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 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公告刊登日(T 日) 公告刊登日(T 日) 权益登记日(T+3 日) 最后交易日(T+3 日) 除息日(T+4 日) 权益登记日(T+6 日) 发放日(T+8 日) 发放日(T+11 日) (二)A股、B股送股日程安排 A股 B股 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 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 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公告刊登日为T日 公告刊登日为T日 股权登记日为T+3日 最后交易日为 T+3 日 股权登记日为 T+6 日 二、配股缴款 股东配股缴款的过程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的过程。 (一)配股权证及其派发、登记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其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 ?在现阶段,我国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 (二)认购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掌握) 目前,配股是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实施的。 1.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证券交易所按上市公司的送配公告,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的股数并主动为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按有偿配股的比例给予相应数量。 (2)配股缴款期限内,承销商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作为买入方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统一的证券代码申报买入配股权证。 (3)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均可按照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配股价格受理投资者的配股认购缴款业务。操作方法同柜台接受委托买入股票。 (4)由于是申报卖出,因此证券交易所利用电脑交易撮合系统的控制卖空的功能,即可判别客户拥有配股权证的数量,一旦确认即可撮合成交。 (5)每日闭市后,配股缴款自动纳入清算系统,同其他证券交易的清算资金同步划拨,最后集中划入承销商的买方席位。 (6)在配股权证缴款期结束后,由承销商将配股缴款集中划付给上市公司,完成整个配股缴款工作。 (7)按照有关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2.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在股权登记日(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即证券营业部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 (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在配股缴款期内应至少刊登3次《配股提示性公告》。投资者可以多次申报,可以撤单,如超过配股数量,超过部分不予确认(与上交所相同)。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3)配股缴款结束后(即R+7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熟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30天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进行网络投票。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公司还应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一)沪、深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其操作类似于新股申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资者需申请密码,并要在互联网注册,然后通过交易系统激活。 (二)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 第一步,自行在网上注册,取得系统实时配发的网上用户名和身份确认码,并选择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等身份验证机构。 第二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到身份验证机构柜台办理身份验证手续,以激活其网上用户名。只有通过身份验证后,投资者才可参与有关网络服务。系统对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与进行网络投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网络投票的流程: (1)登录网站www.chinaclear.cn。 (2)输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附加码。 (3)点击“投票表决”下的“网上行权”。 (4)浏览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具体的投票参与方式。 (5)进行投票。 第三节基金、权证和转债的相关操作 一、开放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设立后规模是否允许变动,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设立后规模不变,因此它可以像股票那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设立后其规模可以变化,这种变化一般是通过投资者对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实现 的。一般情况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是在场外进行的,即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 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认购 使用的账户 场内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场外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接受申报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 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 行情发布的“最新价”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方式 金额认购 申购数量 在最低认购金额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单笔申报 最高不得超过99999900元。 ?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认购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赎回原则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成交价格 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申报价格 1元 申购金额 在最低申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 99999900元 赎回份额 单笔赎回的基份数为整数份,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99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暂停期结束后,可以向交易所重新申请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者可将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不能申请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的基本程序(从场内系统转到场外系统):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熟悉)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交易所采用上网发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原有的柜台销售方式。 第二,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第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第四,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一)发售 1.深交所系统认购以份额为单位(以基金份额为单位),场外认购按照金额认购(以元为单位)。 2.认购量:最小1000份,最大99999000份(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 (二)开放与上市 1.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三)申购与赎回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1.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外扣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赎回流程 (四)交易 1.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2.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 3.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五)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熟悉) 1.投资者在ETF募集期间,认购ETF的方式有场内现金认购(网上)、场外现金认购(网下)、网上组合证券认购和网下组合证券认购。 2.交易账户: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3.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 4.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所ETF的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申购形式 用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换取基金份额 赎回形式 用基金份额换取一揽子股票和少量现金 申报数量 100份或其整数倍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0.001元 涨跌幅限制 10% 5.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买卖、申购、赎回ETF的基金份额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2)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3)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4)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权证的交易与行权(熟悉) (一)权证的交易 使用账户 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A股账户) 申报数量 为100份的整数倍,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0.001元人民币 买卖规定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权证涨跌幅价格 (1)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 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2)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 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在权证交易中,禁止的事项有: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人直接操纵权证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的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二)权证的行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其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 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补充】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当出现价内权证的时候,行权可以获利。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五、可转换债券转股(熟悉) 这里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债转股”的做法为例,介绍其操作要点。 (一)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证券交易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二)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在转换期中,可转债的交易照常进行。 (三)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每次申请转股的可转债面值数额必须是1手(1000元面额)或1手的整数倍,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申报,不得撤单。 (四)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 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 (五)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 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可转换债券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 初始转股价格可因公司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或降低转股价格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公司应予以公告。若出现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余额时,在T+1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以现金兑付。 (六)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当日(T日)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卖出。非交易过户的可转债在过户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进行转股申报。 (七)其他事项 第四节代办股份转让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掌握)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概念 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特征 这种股份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股票种类 一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的公司和退市公司;二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挂牌公司。 【补充资料】1990年12月5日,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正式开始运行。STAQ系统是一个基于计算机网络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的综合性场外交易市场。系统中心设在北京,连接国内证券交易比较活跃的大中城市,为会员公司提供有价证券的买卖价格信息以及结算等方面的服务,使分布在各地的证券机构能高效、安全地开展业务。 STAQ系统本身属于非赢利性的会员制组织,全体会员大会是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STAQ系统的日常事务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在当时,STAQ系统的建立,推动了全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便于异地证券机构间的沟通。STAQ系统在交易机制上普遍采用了做市商制度,在市场组织上采取了严格自律性管理方法。 1992年7月1日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在STAQ系统开始试运行,开创了法人股流通市场。NET系统是由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证交)开发设计,并于1993年4月28日投入试运行的。该系统中心设在北京,利用覆盖全国100多个城市的卫星数据通讯网络连接起来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证券市场提供证券的集中交易及报价、清算、交割、登记、托管、咨询等服务。NET系统由交易系统、清算交割系统和证券商业务系统这三个子系统组成。 当时,在NET系统进行交易的只有中兴实业、东方实业、建北集团、广州电力、湛江供销、广东广建和南海发展等7只股票,市场规模较小。按有关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且能出具有效证明的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可用其依法可支配的资金,通过一个NET系统证券商的代理,参与法人股交易。由此在全国形成了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和STAQ、NET两个计算机网络构成的“两所两网”的证券交易市场格局。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日益萎缩,上市 公司效益也不尽人意。 1999年9月9日,这两个系统停止运行。 (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主办业务范围 (1)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 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 (3)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 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 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 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4)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 (5)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 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 (6)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7)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代办业务范围 (1)受托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 (2)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 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 (3)根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4)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总结】 1.主办业务:辅导、股份挂牌事宜、发布所推荐股份分析报告、指导和督促信息披露、问题处理,协助调查、其他事项。 2.代办业务:股权确认、提示风险、协助调查、其他事项。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资格条件 (一)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熟悉) 1.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 3.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对于《指导意见》施行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指导意见》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未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临时代办机构应自被指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开始为退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供代办服务。 三、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掌握)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方式 申报时间 转让日9:30,11:30,13:00,15:00 价格确定方式 集合竞价 转让单位 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 涨跌幅比例限制 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3.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 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退市公司,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星期五转让1次的方式。退市公司如与主办券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且披露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其股份可调整为每周转让3次的方式。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原则 ?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 (1)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2)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三)代办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 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3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熟悉) (一)股份报价转让与其他方式的不同之处 股份报价转让与原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的不同: 股份报价转让 代办股份转让 证交所的股票交易 挂牌公司属性不同 中关村科技园区未公开发行股公开发行股份未上市的公上市公司 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司 转让方式不同 委托证券公司报价(股份报价转集合竞价 连续竞价 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信息披露标准不同 低于上市公司标准 参照上市公司标准 上市公司标准 结算方式不同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多边净额结算 多边净额结算 【补充】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指中国结算公司不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并对结算参与人多笔应收应付不做轧差处理,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 (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股份挂牌、股份转让、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 1.股份挂牌。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推荐。这里的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2.股份转让。 (1)一般规定。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 (2)委托。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3)申报。 (4)成交。 (5)结算。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6)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7)暂停和恢复转让。 (8)终止挂牌。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份挂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 (1)主办券商。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2)信息披露。 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节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一、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熟悉) 期货交易包括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可称其为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Broker,IB)。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就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熟悉) (一)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 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2.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介绍业务的范围。 (2)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掌握) 1、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2、证券公司应公开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3、禁止事项 (1)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 (2)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3)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4)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5)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6)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 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特点。 2.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3.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禁止行为的内容。 4.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特点(掌握)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及投资范围 (一)含义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 (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且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新增规定: 自2011年6月1日起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 央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投资范围 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这类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这是证券上市交易的证券 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 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1)政府债券。 交易的证券 (2)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3)央行票据。 (4)金融债券。 (5)短期金融债券。 (6)公司债券。 (7)中期票据。 (8)企业债券。 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主要是指开放式基金、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等。 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根本区别: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营利而自己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决策的自主性(证券公司自(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交易的风险性 在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 证券公司自身承担。 收益的不确定性 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自营买卖,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但这种 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续费那样稳定。 第二节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掌握)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的三级体制: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董事会 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机构 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自营业务部门 是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 (一)控制运作风险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二)确定运作原则 ?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 (三)建立运作流程 (四)专人负责清算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合规 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风险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给证券公司带来一定损失的风险。 市场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证券公司自营亏损的风险。这风险 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经营 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规模失控,管理不善、内控不风险 严或操作失误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的风险。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制度。 (2)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8)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 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熟悉)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概念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交(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易行为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信(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息的知(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情人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内幕信息(8个)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12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氛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禁止操纵市场 概念 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诱导或 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 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操纵(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 证券(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市场交易量 的手(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段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1.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 行人发行的证券。 4.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5.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熟悉) 一、监管措施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并且要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2.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3.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4.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律管理。 (2)加强监管。 二、法律责任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三)《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 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2.熟悉证券公司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条件。 3.熟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4.熟悉客户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6.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7.熟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的基本事项和主要内容。 8.熟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9.熟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0.熟悉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11.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12.熟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的基本事项和主要内容。 13.熟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与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4.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15.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16.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有关法规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掌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 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 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三种: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 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概念 特点 为单一客户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 办理定向资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2、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产管理业务 务。 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为多个客户证券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1)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的 办理集合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产管理业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 (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为客户特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目的办理专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也可以是“一对多”; 项资产管理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业务 业务。 (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种类: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则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熟悉) (一)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6个)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提交相关材料 (三)其他要求 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最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熟悉) (1)守法合规; (2)公平公正; (3)资格管理; (4)约定运作; (5)集中管理; (6)风险控制。 二、证券公司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熟悉)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以下规定(5)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 ?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6)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指定商业银行代理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7)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动用。 (8)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9)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3%。 三、客户资产托管(熟悉) ?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是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证券账户名称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 第三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熟悉) 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证券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四)客户资产托管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未报备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可以申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专用账户注销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证券公司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以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要求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客户同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九)业务档案管理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由证券公司、客户、托管机构签订。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熟悉):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9.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0.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2.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 使权利的除外。 义务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 时,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义务。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熟悉) (一)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三)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 (四)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 (五)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 (六)合理的规模控制; (七)完备的合规检查; (八)科学的风险评估; (九)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 (十)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 第四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 (一)内部控制制度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制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推广安排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 2.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7.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材料中向投资者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四)登记、托管与结算 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托管机构进行复核。 (五)席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 交易单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单个会员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机 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六)投资组合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七)流动性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 2.对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3.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份额的转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情况。 (九)费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熟悉) 1、申报 ?申请书 ?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 ?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 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自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其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材料的书面意见报送到中国证监会。 3、审核 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熟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应当清晰地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组合设计、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安排、风险揭示、资产管理事务的报告和有关信息查询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的全部事项,以充分保护委托人利益,方便委托人做出委托决定。 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熟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熟悉) 客户的权利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知情的权利。 客户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5)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等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公司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同时,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第五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熟悉) 1.挪用客户资产。 2.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 3.未经客户允许,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4.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6.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7.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 8.利用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导、诱导客户。 9.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1.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12.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13.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 14.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5.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 16.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1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熟悉)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这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3.经营风险。 4.管理风险。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管理的客户资产损失、违约或与客户发生纠纷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损失。 (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8个)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相关内容,并应当充分揭示各种风险。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客户应当对客户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六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规定,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二、监管措施(熟悉) 1.证券公司制作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2.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相关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6.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7.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8.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 三、法律责任(熟悉) (一)《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融资融券业务 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2.熟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的基本要求。 3.掌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4.掌握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5.熟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客户征信调查、客户的选择标准。 6.熟悉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书的基本内容。 7.熟悉客户开户的基本要求及授信额度的确定和授信方式。 8.掌握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9.掌握标的证券的范围。 10.熟悉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11.熟悉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权益的处理。 12.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 13.熟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种类及其控制。 14.熟悉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掌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熟悉) (一)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2.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3.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4.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要求 1.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2.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6)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3.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作了规定。 (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 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中国证监会已根据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情况,逐步放宽了上述(1)(2)条试点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3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以上。 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4)内部管理制度。 (5)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6)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专项合规意见。 (7)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5.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1)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3)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4)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掌握) (一)合法合规原则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二)集中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 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 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策机构 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 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相关内容。 业务执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行部门 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构 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三)独立运行原则 (四)岗位分离原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掌握) (一)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 用于证券买卖。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 债权的证券。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二)客户信用账户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和信用证券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资金台账 账户。 客户信用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证券账户 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客户信用是客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资金账户 公司账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熟悉) (一)客户的申请 客户的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申请 关材料。 客户征(1)证券公司应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信调查 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2)内容:客户基本资料;投资经验;诚信记录;还款能力;融资融券需求。 (3)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客户和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客户的(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选择标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试点初期一般都要求满18个月以上)。 准 (2)账户状态: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清晰,交易结算 状态良好。 (3)信誉状况: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熟悉)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20项)。 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二)风险揭示(熟悉)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注意的几点内容: 1.提示客户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2.提示客户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3.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4.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5.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6.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客户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7.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客户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8.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客户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客户的通知义务。客户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9.提示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客户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10.除上述9项风险提示外,各试点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熟悉) 开户 ?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 ?客户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 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提交保证金应为现金或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品种和折算率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担保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信用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品 司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授信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掌握) 1.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 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10.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二)标的证券(掌握)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下列四大类证券: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其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试点初期暂不执行),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基准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综合指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证券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证券交易所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七、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一)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熟悉)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范围和折算率如图所示: 上交所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 折算率 A股 上证180指数成分股 不超过70% 非上证180指数成分股 不超过65% 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 0 基金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不超过90% 其他上市基金 不超过80% 债券 国债 不超过95% 其他上市债券 不超过80% 深交所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 折算率 A股 深证100指数成分股 不超过70% 非深证100指数成分股 不超过65% 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 0 基金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不超过90% 其他上市基金 不超过80% (二)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熟悉)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熟悉)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融资融券的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四)客户担保物的监控(熟悉)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该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该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除下列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1.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2.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3.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4.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5.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6.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或在维持担保比例 超出规定比例时按照规定提取有关证券和资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权益处理(熟悉)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 (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股票红利或权证等,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派发现金或利息、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 (三)其他权益的处理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登记结算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四)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客户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九、信息披露与报告(熟悉)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7.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熟悉) 客户信用风险 由于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市场风险 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造成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无 法正常进行、危及市场安全,或造成证券公司客户担保品贬值、维持担保比例不足, 且证券公司无法实施强制平仓收回融出资金(证券)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业务规模及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而造成证券中度风险 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可能性。 业务管理风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 致业务经营损失的可能性。 信息技术风险 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中断、监控失效而导致承担客户资产 损失的赔偿责任或无法收回到期债权的可能性。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控制(熟悉) (一)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 1.建立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2.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 3.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资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4.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二)市场风险的控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3.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4.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 (1)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三)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的控制 1.规模确定,实时监控。 2.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授信和融出资金、证券均应由公司总部统一控制和办理,严禁分支机构擅自对外办理相关业务。 3.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范围内: (1)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2)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 (四)业务管理风险的控制 1.制定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等,并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2.对重要的业务环节,如征信调查、合同签署、开立账户、担保品审核、授信审批等实行双人双岗复核、审批,并强制留痕。 3.公司总部对业务经营情况、主要风险指标和每个客户的账户动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置。 4.公司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对营业部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稽核。 (五)信息技术风险的控制 1.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技术系统。 2.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技术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和营业部对备份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相关内容和应急操作。 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熟悉) 交易所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 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 转情况进行监督。 客户信用资金存管指资金存管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定商业银行的监管 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 客户查询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商业银行要按照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相 应的查询服务。 信息公告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交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 的有关信息。 监管机构的监管 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 保物的收取和管理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二、法律责任(熟悉)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债券回购交易 本章主要考点 1.掌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2.掌握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3.熟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4.熟悉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 5.熟悉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有关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及监管与处罚措施。 6.熟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基本规则及风险控制。 7.掌握我国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第一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掌握) 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 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 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 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资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 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交易场所 (1)沪、深证券交易所。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债券品种 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 参与主体 (1)证券交易所参与主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商业银行 (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参与主体: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等金融机构。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掌握)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回购?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制度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1)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 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 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品种 天、91天、182天9个品种。代码为GC001,,GC002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 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代码为R001,R002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代码 为RC--001,RC—002等。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报价方式 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申报要求 上海证(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券交易(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所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1)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 券交易(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所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熟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的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的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这些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除签订回购主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债券回购主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双方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融资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 结的行为。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质押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 回购期限 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不得展期) 交易单位 债券面额1万元。 交易数额 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 回购利率 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回购期间的规定 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 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 (四)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询价交易方式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易步骤。回购交易成交后,最后一个步骤是成交双方办理债券和资金的结算。 自主 公(1)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做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报价 开 的报价。 报(2)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 价 ?单边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而面向市场作出的公开 报价。 ?双边报价是指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 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并可同时报出该券种的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交 易要素。 对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做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 话 价。 格式化询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报 价 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价 确认成交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 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 (五)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违规行为及处罚 债券回购业务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可暂停或取消其债券交易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的业务。 2.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3.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4.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的价格。 5.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第二节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含义及作用(熟悉) (一)含义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债券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 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是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而在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由于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可以自由支配购入债券,只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反售给债券持有人即可。 (二)作用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熟悉)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熟悉)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买断式交易双方都面临承担对手方不履约的风险。对于此类违约风险,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保证金或保证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的损失。 2.仓位限制。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的单只券种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熟悉) 同业中心 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 中央结算公司 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 负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买断式回购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业务 的交易、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负责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的监督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基本规则(熟悉) 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国债挂牌品种同时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和报价方式 ?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9个)。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价格 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 申报方向 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最小报价变动 0.01元 交易单位 手(1手=1000元面值) 申报单位 1000手或其整数倍 每笔申报限量 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风险控制措施(熟悉) 1.履约金制度 履约金制度特点: (1)双方均需缴纳履约金,而在银行间市场,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券由交易双方协商。 (2)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确定,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的金额也由双方协商。 (3)履约金到期归属按规则判定,而在银行间市场则没有此类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如双方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4)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为限,实际履约义务可以免除;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处置后仍不能弥补违约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继续向违约方追索。与此相对应,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 2.仓位控制 与银行间市场类似,上海证券交易所也规定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具体见本章第三节相关介绍。 第三节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掌握)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一)初始清算交收 在回购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 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二)到期清算交收 回购交易到期清算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到期购回金额将到期购回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其到期清算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l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三)质押券管理 ?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融资方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质押券欠库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补足质押券。 (四)违约处理 ?质押券欠库的,中国结算公司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其资金交收账户中扣划与质押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如次一交易日未补充申报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券后相关证券账户仍然发生质押券欠库的,从该交易日起(含节假日)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接受该结算参与人提出的转回多余质押券的申报。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1个交易日内,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中国结算公司可以按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从违约后第二个交易日起,中国结算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质押券,以充抵结算参与人未支付的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 (五)标准券折算率和融资额度计算 1.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和公布。标准券折算率是指一单位债券可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其面值的比率。 2.融资额度的计算。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收指令,在约定交收日应有足额的用于交收的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是首次交收日至到期交收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收日,不含到期交收日(“算头不算尾”)。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三、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初始结算 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 到期结算 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 交收。此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结算参与人应当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在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的交收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履约金。 (一)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 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清算。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 2.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 ?资金方面,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进行T+0资金预交收。T+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证券方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将处于交收状态的国债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 (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的交收时点为R+1日(R为到期日)14:00。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9:00,15:O0,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通过PROP系统对当日到期的一笔或多笔买断式回购申报不履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 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到期购回日(R日)。R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剔除融券方已做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各卖出证券账户中标的国债是否足额。若足额,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该足额标的国债做冻结处理;若不足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券方参与人违约。 2.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R+1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剔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做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若足额则完成该笔资金交收;若该资金交收账户中当前可用于交收的余额小于某笔交易的金额,则 判定该笔交易为融资方违约,不进行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 ?对融资方违约的交易,融券方应付国债义务自动解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原冻结的标的国债予以解冻,解冻国债在R+2日可用。 ?对于双方均履约的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每个参与人应付或应收汇总两个金额,在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进行借记或贷记处理;同时,将卖出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解冻,划拨至融券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融资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3.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当日交收完成后,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交收明细数据。 (三)履约金返还规则 交收结果 保证金归属 双方均履约 退还双方 融资方履约,融券方申报不履约 归融资方 融资方履约,融券方无力履约 归融资方 双方均无力履约 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申报不履约,融券方履约 归融券方 双方均申报不履约 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申报不履约,融券方无力履约 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无力履约,融券方履约 归融券方 融资方无力履约,融券方申报不履约 归风险基金 总结起来有三种:双方履约,履约金退还双方;一方履约,一方不履约,履约金给履约的一方;双方均 违约,履约金归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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