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__万邦壹号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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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万邦壹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2013 年 11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合同当事人 .................................................................................................................................................. 6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7 五、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8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是否参与计划 ............................................................................................................ 10 七、计划的分级 ................................................................................................................................................ 10
八、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 10 九、计划的成立 ................................................................................................................................................ 10
十、计划账户与资产 ....................................................................................................................................... 11
十一、计划资产托管 ....................................................................................................................................... 12
十二、计划的估值 ........................................................................................................................................... 12
十三、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 14 十四、计划的收益分配................................................................................................................................... 16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6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7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20 十八、计划的信息披露................................................................................................................................... 21
十九、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22 二十、计划的展期 ........................................................................................................................................... 23
二十一、计划终止和清算 .............................................................................................................................. 24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25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28 二十四、风险揭示 ........................................................................................................................................... 29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3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 34 二十七、或有事件 ........................................................................................................................................... 35
一、前言
为规范新华〃万邦壹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新华〃万邦壹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对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新华〃万邦壹号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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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1、 计划或本计划:指新华?万邦壹号资产管理计划。
2、 交易所或新华交易所:指新华(山东)房地产交易中心,是由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新华社金融信息交易中心、新华社山东分社、与济南市房地产协会合作组建的全国首家房地产权益类资产交易中心,是定位于非标性、私募化、会员制的独立第四方资产交易平台。
3、 说明书:指本《新华?万邦壹号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 《资产管理合同》:指《新华?万邦壹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风险揭示书》:指《新华?万邦壹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是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 《会员申请表》:指《新华交易所会员申请表》,填写申请表是成为新华交易6
所会员的充要条件,是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委托人在签署《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和《新华交易所会员申请表》才可生效。
7、 元:指人民币元。
8、 管理人:指新华(山东)房地产交易中心。
9、 托管人:指【】银行。
10、 推广机构:指新华(山东)房地产交易中心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 11、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新华(山东)房地产交易中心。
12、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发放红利、建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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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13、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的约束,根据《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
14、 委托人:指根据《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合法取得计划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5、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16、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17、 计划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18、 交易账户:指投资者在办理认购时,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投资者参与本计划资金的划拨。
19、 设立推广期:指本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管理人自作出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工作,具体时间见相关公告。 20、 成立日:在计划设立推广期内,当计划规模不低于2000万份,不超过5000万份,客户不低于2人(不包括管理人),且推广过程合规合法,管理人可以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计划成立的日期。
21、 工作日:指新华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2、 T 日:指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23、 T,n 日: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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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封闭期:本计划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5、 开放期: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定期设置开放期,开放期仅办理参与业务,不办理退出。具体由管理人公告。
26、 持有期:指自接受委托人申购(认购)起,至委托人退出本计划止,经过的运作期。
27、 计划份额:指委托人对计划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
28、 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
29、 参与:投资者购买计划份额的行为。
30、 认购:指在计划设立推广期内,投资者参与计划的行为。 31、 申购:指在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参与计划的行为。
32、 退出:指委托人在计划开放期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计划的行为,不包括委托人在本计划终止时收回资产的行为。
33、 持有到期的委托人认购份额:指委托人在设立推广期认购并持有至计划到期的份额。
34、 收益:指计划投资于万邦?翰林郡地产项目所带来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短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或费用的节约。
35、 资产总值:指用计划的资金投资的万邦?翰林郡地产项目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银行存款本息、短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及其收益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6、 资产净值: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及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37、 累计净值:指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加累计分红。
38、 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计划资产的价值,以确定该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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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0、 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41、 关联方:指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人、托管人或受管理人、托管人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或自然人控制的企业或自然人;管理人、托管人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受该等人员直接控制的企业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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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新华(山东)房地产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联系人: 【】
托管人
名称:【】银行
办公地址:【】中心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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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新华?万邦壹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00万元,存续期上限为 5000万份,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投资于万邦?翰林郡地产项目、银行存款及短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2、资产配置比例
(1)、银行存款可投资比例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
(2)、投资地产项目万邦?翰林郡的投资比例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
(3)、短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比较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
(五)管理期限
12个月,自本计划公告成立之日起计算期限。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本计划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
2、开放期:本计划设有开放期,开放期仅办理参与业务,不办理退出,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流动性安排:在本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在开放期内可以参与本计划,不办理退出。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计划份额面值
1、推广期计划份额面值:在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存续期计划份额面值:“未知价”原则,即参与计划的价格以参与日(T日)结算后计算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净值在T+2日公告。
(八)参与本计划的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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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
(九)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计划属中风险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中等,投资周期较长的投资者。
(十)本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新华(山东)房地产交易中心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材料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计划。
(十一)本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0,本计划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2、退出费:0,本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3、管理费:管理费为本计划公告成立时的总计划资产的1%。
4、托管费:0.05%/年
5、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11%之上部分全部计提。
6、其他费用: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托管账户费、资金汇划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五、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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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计划,参与价格为计划份额面值,即1.00元/份。
(2)存续期参与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在开放期内可以参与本计划,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参与的原则
(1)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2)在推广期内,当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或管理人预期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新的参与申请。
(3)在存续期内,本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期办理参与。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推广机构收到委托人签订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
示书》、《新华交易所会员申请表》,且确认收到委托人足额认购资金后,向委托人出具回单,经委托人确认无误后,受理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T+2日可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或新华交易所的网站上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0,本计划不收取参与费
(2)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参与金额=参与总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价格为计划份额面值,即1.00元/份。
(3)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参与金额=参与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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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开放日计划份额净值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开放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计划的退出
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能退出。委托人在计划到期终止时自动退出。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是否参与计划
管理人自有资金不参与本计划。
七、计划的分级
本计划不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所有份额承担同等风险。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
1)20万元人民币?委托人持有的资管单位对应的投资资金金额,50万元人民币,年化预期基础收益率为9%;
2)50万元人民币?委托人持有的资管单位对应的投资资金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年化预期基础收益率为9.5%;
3)100万元人民币?委托人持有的资管单位对应的投资资金金额,300万元人民币,年化预期基础收益率为10.5%;
4)300万元人民币?委托人持有的资管单位对应的投资资金金额,年化预期基础收益率为11%。
八、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主动管理
(二)管理权限:全权管理
九、计划的成立
(一)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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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计划成立。
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新华交易所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计划设立失败
计划推广期结束,在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2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计划委托人。
(三)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计划经验资及管理人公告成立后即开始运作
2、日期:计划成立日。
十、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计划开立托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二)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万邦?翰林郡项目及其收益;
3、短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及其收益。
(三)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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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计划资产托管
本计划资产交由【】银行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
托管方式为:银行托管。
十二、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万邦?翰林郡地产项目等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及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每份计划单位的净值,等于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的单位份额总数。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经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计划依法拥有的银行存款本息、所投资万邦?翰林郡项目等资产。
(六)估值日: 本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资产进行估值。资产管理人每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估值,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估值原则应符合本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估值方法:
除投资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本计划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与估值。如国内投资会计原则及方法发生变化,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确定估值方法,并以签署托管协议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有关内容。
(1)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估值方法
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2)投资的万邦?翰林郡项目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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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翰林郡项目按投资本金估值,收益按实际到账金额入账。
(3)短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方法
短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到期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八)估值程序:
计划资产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按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计划资产的估值导致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资产估值错误。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披露、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划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资产净值的0.25%时,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当净值错误偏差达到资产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十)估值复核
管理人对计划资产估值后由托管人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资产价值时;
3、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资料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并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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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5%。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5%?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
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每半年支付一次,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具体付款时间】、【】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费:管理费为本计划公告成立时的总资产的1%。
3、其他费用:上述(一)中第3、4项费用有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公允的价格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三)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计划费用。
(四)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按委托人参与的计划份额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集合计划分红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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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在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在集合计划分红时或集合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持有份额计算;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天,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其中业绩报酬计提日即为集合计划分红日和集合计划终止日。年化收益率为:
R=(P1*-P0*)/P0×D
R为年化收益率;P1*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份额累计净值;P0*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份额累计净值;P0为上一报酬计提日的单位份额净值;D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限(按持有期天数除以365计算)。
(注:在计算业绩报酬的过程中,不同委托人的持有份额或者同一委托人的不同持有份额的持有年限(D)都可能不同。如果在某一可能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委托人持有份额没有发生业绩报酬计提,则在本业绩报酬计提日计算业绩报酬时,相应委托人持有份额的持有年限(D)应从该可能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之前的那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开始计算,并依此递推。)
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按持有期的年化收益率分段设置了不同的计提比例标准:
当年化收益率R?11%时,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
当年化收益率R>11%时,管理人收取持有期年化收益率超过11%以上部分的100%作为业绩报酬,公式如下:
F=0 R?11%
F=A×(R-11%)×D R>11%
F为管理人应提的业绩报酬,A为委托人相应份额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管理人按委托人持有份额或退出份额的不同逐笔计算相应业绩报酬,再加总后得出管理人应提取的业绩报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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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计划收益由万邦?翰林郡项目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短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二)计划的净收益为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
3、 红利发放日具体另行公告;
4、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式
本计划每半年分配一次利息。本资管计划分红根据投资万邦?翰林郡项目的利息分配时间而定,具体分红时间,另行公告。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客户预期收益最大化,实现计划资产在管理期限内的积极增长。
(二)投资理念
精选优质地产项目万邦?翰林郡,获取稳定收益。
(三)投资策略
本计划投资于万邦?翰林郡地产项目、银行存款、短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资金用于补充济宁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玉翰”)万邦?翰林郡二期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本计划资金同时受让济宁玉翰65%的股权,新华交易所成为项目公司第一大股东。
济宁玉翰以万邦?翰林郡的销售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并将其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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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万邦?翰林郡核心区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土地使用权为本计划提供抵押担保,合计评估价值【】万元,本金抵押率【】%;
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本计划还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济宁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以其持有的项目公司3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本人及其配偶为本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本计划推介期和/或存续期内,本计划资产项下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及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等。
(四)本计划单位净值预期收益率仅为可能收益,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参与资金的本金安全,也不保证一定能获得该预期收益率。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计划的决策依据
本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等的研究;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计划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二)计划的投资程序
严格、明确的投资流程是本计划控制投资风险,进行组合投资的制度保障。本计划具体为投资决策机构对本计划投资组合做出战略性资产配置等重大决策;根据投资决策机构的决议进行战术性的投资操作和组合构建;计划管理人设有专门的风险监控部,风险监控部对计划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估。
(三)风险控制
本计划的风险控制包括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监督。
1、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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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管理人的内部管理,保障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计划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与计划相关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计划的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与计划相关的每一部门和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独立性原则:建立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贯穿于计划整个运作过程,对计划运作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人应当设立能充分满足计划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相互制约原则:管理人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信息隔离原则:计划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负责计划运作的部门和管理人的自营部门实施隔离;计划运作的研究、决策、投资、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结合定性风险控制,使风险控制更具有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组织
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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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职能
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规划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总体原则和方针,并在总体方针下,指导和监督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合规风控中心、稽核审计部门、计划财务部门、运营中心等部门的风险控制工作。
合规风控中心:对计划的运作实施合规管理,对计划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合规审查,根据要求对计划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等,对计划的投资运作实施实时监控。
稽核审计部门:稽核审计部门依据公司稽核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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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部门: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计划有关的会计核算、资金调拨和账户管理。
运营中心:对计划运作部门的各项业务和资金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风险监控部:是本计划运作部门中风险控制的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计划运作部门内部风险监控的日常工作;负责计划运作的数据统计与绩效评估工作等。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在遵循“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完善”的风险控制宗旨的前提下,管理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了顺序递进、责权统一、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风险监控部对计划运作部门内部风险监控的第二层防线;公司合规部门、稽核审计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和运营中心对计划运作部门的各项业务和资金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公司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防线,实施对计划运作风险的总体控制。
(5)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管理人具体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 严格按照管理人内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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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 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交易所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 计划资产必须与管理人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全分开,独立设立账户,进行独立管理与核算。本计划会计核算与管理人会计核算在业务岗位上进行严格分离。
? 实施防火墙制度,计划运作部门必须和管理人自营部门在场地、人员、交易席位、账户和研究方面严格实行分离。
? 设置投资权限,管理人明确规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决策会议、投资决策机构的投资权限。
? 实行投资决策机构制度,投资决策会议决定执行人行使具体的投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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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决策会议和投资决策机构形成的投资决议由指定的执行人进行执行投资操作。
? 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实现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
? 启动突发事件、危机处理的紧急预案。
2、外部风险监督
本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托管银行、上级监管机构、中介审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监督。
3、管理人关于风险控制的声明
(1)本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管理人承诺将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
(3)本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银行存款可投资比例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0,-5,。
2、投资“万邦?翰林郡”的投资比例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95,-100,。
3、短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比较占本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
管理人将在本计划成立并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利率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万邦?翰林郡项目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产品暂时无法交易的,自可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二)禁止行为
本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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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监管机构及新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计划单位净值报告、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计划份额净值。
披露方式: 管理人网站(【】)
2、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3、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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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2、临时报告
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计划终止和清算;
(3)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与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负责本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6)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监管机构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8)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9)管理人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十九、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计划份额的转让
计划存续期间暂不办理计划份额的交易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办理计划份额的交易转让业务,具体办理时间及业务流程参照管理人公告。
(二)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计划账户的行为。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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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划份额的冻结
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
项。
二十、计划的展期
本计划存续期满,若符合展期的条件,则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
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计划资产;
4、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1)展期的公告
若计划拟展期,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公告,管理人将同时公告
计划的具体展期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2)委托人答复
管理人应在上述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或以书面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展期相关事宜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
应根据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意见。若委托人同意
本计划展期,则委托人应根据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重
新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截至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给出明确答复的,视
为不同意展期。
(3)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所持有份额的处理办法
展期经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后,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
托人到期合法终止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将在本计划原存续期届满之日将该
部分委托人份额全部退出,并分配收益。
(4)展期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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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满,计划符合展期条件,并且同意本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不少于
2人,管理人将在存续期满后10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计划展期成立。
(5)展期的失败
若计划展期失败,本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2、展期的期限:管理人应在公告具体展期方案时确定展期的具体期限。 (三)展期情况备案
本计划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展期情况公告并报监管部门备
案。
二十一、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2、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3、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管理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为委托人利益,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计划的清算
1、自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计划清算小组,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计划份额的比例或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计划托管账户;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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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本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计划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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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国务院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8)在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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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交易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计划资产;
(3)在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计划的资产,确保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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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规定出具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公共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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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国务院及监管机构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其他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山东办事处进行仲裁解决,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管理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四、风险揭示
本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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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风险及控制措施风险:济宁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偿债能力
将直接影响本计划受益人的收益。若因济宁玉翰的收支状况和偿债能力发生不利
变化,将可能影响计划到期受益的实现。
控制措施:
1) 济宁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平方米万邦?翰林郡核心区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土地使用权为本计划提供抵押担保,合计评估价值【】万元,本金抵押率【】
2) 本计划资金同时受让济宁玉翰65%的股权,新华交易所为本计划代持股权并成为项目公司第一大股东。
3) 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为本计划还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4) 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为本计划还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5) 万邦?翰林郡项目经营情况监管:管理人、济宁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管银行开立共管账户。根据翰林郡销售收入的预估,为确保项目公司按时还款,本计划回购资金到期前2个月之日起,监管账户的账户销售沉淀余额应不低于对到期应偿还金额的下述比例:到期前2个月为10,,到期前1个月30,,到期前15日50,,到期日100,,若项目公司销售回款不足以满足资金归集要求的,则台州万邦置业予以补足,自预售开始之日,项目公司承诺至少每30天向新华交易所披露项目销售面积及回款情况,如果网签,则有新华交易所直接控制销售情况,。此金额在划入共管账户后得到管理人书面同意方可划出使用; 6) 为监督济宁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约定的资金用途,管理人将按季度跟踪和了解项目投资情况以及项目工程进度,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建筑施工合同;如果济宁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万邦?翰林郡开发建设项目实施项目监理,管理人将要求企业适时提供月度监理报告;同时要求企业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提供后续的竣工验收报告;
7) 管理人要求济宁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向管理人提供季报和年报(年报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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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以了解、查看资金需求方、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二)管理风险及控制措施风险:在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管理人因其知识、管理水平有缺陷,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或存在误差,以及对经济形势、政策走势等判断失误,从而影响资金运作的收益水平和收益兑付。
控制措施:管理人将发挥在金融领域的专业优势,严格实行相关责任制度和分离制度,坚持各种调查、审查、检查制度,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三)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风险:即管理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人职责和义务而产生的风险。
管理措施: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管理资产相关事务,包括财产管理、对投资者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具体工作。同时,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债务人的财务数据和运营状况,对其履约能力进行持续监控,防范项目当事方的履约风险,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如出现到期偿付风险,及时处置抵押物,全力争取资产管理计划按时足额兑付。
(四)市场风险
收益权类产品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控制措施:本项目操作是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的项目公司的股权与债权,项目的政策风险较小。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资产投资于此类产品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此类产品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收益权类产品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资产投资于收益权类的地产产品及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同样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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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力风险
委托资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资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收益权类产品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权产品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银行间债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委托资产从投资的收益权类产品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8、衍生品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五)合规性风险
指计划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国务院及监管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七)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资产管理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所产生的风险。
(八)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及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计划终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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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计划或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可能导致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2)计划终止时,所投资的地产产品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3)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计划运行;
(4)交易所停市、交易股权停牌,直接影响计划运行;
(5)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因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机制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对主要业务人员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销机构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计划或者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0、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交易所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计划成立。
(二)合同的组成
《新华?万邦壹号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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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本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交易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3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计划。
2、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同意的,按照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3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未在通告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3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对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且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3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未退出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将做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该委托人持有的本计划全部份额并同时结转其截止通告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首个开放日的累计收益。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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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新华(山东)房地产交易中心(盖章)
托管人:【】银行(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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