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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系统行号管理指引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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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系统行号管理指引00813支付系统行号管理指引00813 支付系统行号 管理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2013/7/1 目录 1 行号标准 ................................................................................................................ 3 1.1 行号规则..........................................................................

支付系统行号管理指引00813
支付系统行号管理指引00813 支付系统行号 管理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2013/7/1 目录 1 行号标准 ................................................................................................................ 3 1.1 行号规则............................................................................................................ 3 1.2 行号相关要素..................................................................................................... 4 2 行号管理相关主体及职责........................................................................................ 8 2.1 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9 2.2 支付结算处 ........................................................................................................ 9 2.3 支付结算司 ........................................................................................................ 9 2.4 清算总中心 ........................................................................................................ 9 3 行号管理的内容 .................................................................................................... 10 3.1 新增参与者 ...................................................................................................... 10 3.2 参与者加入、退出系统..................................................................................... 10 3.3 参与者变更 ...................................................................................................... 10 3.4 撤销参与者 ...................................................................................................... 10 4 行号系统用户管理 ................................................................................................ 10 4.1 申报行用户 ...................................................................................................... 11 4.2 审查行用户 ...................................................................................................... 11 4.3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 11 4.4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 12 5 行号申报流程 ....................................................................................................... 12 6 行号申报原则 ....................................................................................................... 12 7 加入系统 .............................................................................................................. 14 7.1 新增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 .......................................................................... 147.2 新增间接参与者 ............................................................................................... 15 7.3 已加入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加入小额支付系统 ....................................... 18 7.4 参与者加入网银系统 ........................................................................................ 19 8 变更 ..................................................................................................................... 21 8.1 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 .......................................................................... 21 8.2 间接参与者变更为直接参与者 .......................................................................... 24 8.3 网银系统参与者变更属性 ................................................................................. 28 1 8.4 间接参与者隶属关系变更 ................................................................................. 29 8.5 网银系统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变更其代理清算行.................................................. 33 8.6 其他变更.......................................................................................................... 34 9 退出系统 .............................................................................................................. 35 9.1 直接参与者退出大、小额支付系统 ................................................................... 35 9.2 参与者退出网银系统 ........................................................................................ 36 9.3 撤销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 .......................................................................... 37 9.4 撤销间接参与者 ............................................................................................... 38 2 1 行号标准 支付系统行号是支付系统中用以识别参与机构的数字编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加入支付系统的参与机构~应按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行号系统,申报行号信息~确保行号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1.1 行号规则 支付系统行号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结构如下: XXX XXXX XXXX X 行别代码 地区代码 分支机构序号 校验码 ?行别代码:表示参与者所属机构的类别~使用三位定长数字~由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地区代码:表示参与者所在城市代码~使用四位定长数字~执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3497-92,的标准。其中~省会,首府,城市和直辖市内管理的县,市,~使用所属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的地区代码,地市级城市使用该城市地区代码,地市级城市以下的县,市,~其地区代码一律使用本县,市,级城市代码。 ?分支机构序号:用以区分银行机构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四位定长数字~由直接参与者自行编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3 会计营业部门序号由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国库部门分支机构序号由人民银行国库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校验码:一位数字~采用双模算法。在行号系统录入前11位行号后~系统可自动生成校验码。 1.2 行号相关要素 1.2.1 参与者属性 1.2.1.1 大、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属性 ‚大、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属性?表示参与机构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的方式~分为直接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人行、直接参与国库、直接参与商业银行,、间接参与者,包括间接参与者、代理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本指引所称特许参与者专指特许直接参与者~包括开户特许直接参与者、无户特许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人行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连接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分支行。 直接参与国库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连接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分支库。 直接参与商业银行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机构。其中~代理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业务且与所属直接参与者分属不同行别的机构。 特许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连接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根据其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可分为开户特许直接参与者和无户特许直接参与者。 4 1.2.1.2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机构属性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机构属性?表示参与机构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方式~包括: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2.2 所在节点代码 ‚所在节点代码?表示参与机构所在地的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CCPC,代码。支付系统业务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所在节点代码?要素用于控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对辖内参与机构进行业务权限设臵、业务监控、业务统计等。参与机构因管理需要变更其支付系统接入点时~‚所在节点代码?保持不变。 1.2.3 所属直接参与者行号 对于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其‚所属直接参与者行号?为其自身行号,对于间接参与者~填写其所属直接参与者的行号。 5 1.2.4 上级参与者列表 ‚上级参与者列表?填写该直接参与者上级机构的行号。为便于参与机构业务管理~‚上级参与者列表?中指定的机构能够实时查询该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间接参与者可不填写该要素。 1.2.5 开户人行行号 ‚开户人行行号?表示为直接参与者开立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支付系统行号。开户人行可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进行管理~包括开销户、账户查询、设臵余额最低控制金额等。 1.2.6 行别代码 ‚行别代码?表示参与机构当前所属行别类型的代码~原则上应与行号前3位保持一致。当参与机构的行别类型发生变更时~也可不变更行号~仅变更其‚行别代码?要素。 1.2.7 所在城市代码 ‚所在城市代码?表示参与机构所在城市的地区代码~原则上应与行号的第4-7位保持一致。 1.2.8 参与者名称、简称 ‚参与者名称?为参与机构全称~可以包含汉字、全角符号和半 6 角数字,‚参与者简称?为参与机构名称的简写~可以包含汉字、全角符号和半角数字。 1.2.9 加入系统标识 ‚加入系统标识?表示该参与机构是否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或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包括‚加入大额类型?,选项包括‘已加入大额’、‚未加入大额?,、‚加入小额类型?,选项包括‚已加入小额?、‚未加入小额?,和‚加入网银类型?,选项包括‚已加入网银?、‚未加入网银?,。 参与者可同时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也可仅申请加入其中一个系统。 1.2.10 所属法人 ‚所属法人?填写该参与机构所属法人机构的行号。根据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规则~‚所属法人?主要应用于支付系统‚资金池业务?功能和‚全面流动性查询?功能。‚资金池业务?是指同一法人下各直接参与者可根据管理需要~共享法人清算账户资金,‚全面流动性查询?是指法人机构可以一揽子查询所辖参与者的清算账户和非清算账户,开设在人民银行的内部账户,信息。 1.2.11 业务承接行 ‚业务承接行?主要用于承接小额支付系统支票截留业务。参与者退出小额支付系统后~为确保该机构前期提出支票影像业务的连续 7 处理~应选择一个参与者作为‚业务承接行?。支付系统参与者办理的其他业务承接也可选择通过设臵‚业务承接行?来完成。 1.2.12 联系方式 表示参与机构的具体联系信息~包括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件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应为直接负责支付系统业务管理或操作相关人员的信息。参与机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行号系统进行更新。 1.2.13 备注 填写参与机构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2 行号管理相关主体及职责 支付系统行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支付系统行号申报的总体管理~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负责对辖内支付系统参与机构的行号申报进行管理。行号管理的相关主体包括:1.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处,以下简称支付结算处,,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以下简称支付结算司,,4.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具体职责如下: 8 2.1 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负责通过行号系统对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行号的新增、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进行申报。 2.2 支付结算处 1.通过行号系统对辖内支付系统参与机构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支付结算司审核。 2.通过行号系统提交辖内新增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行号信息~并提交支付结算司审核。 2.3 支付结算司 1.通过行号系统对支付结算处提交的行号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下发并在指定日期生效。 2.通过行号系统对支付结算处提交的新增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行号信息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申报行主用户。 3.通过行号系统对行号管理的基础数据,如行别代码、节点代码、地区代码等,进行维护。 4.对行号系统的各级用户权限、系统参数及日志进行管理。 2.4 清算总中心 根据支付结算司的要求~将行号数据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下发各参与机构。 9 3 行号管理的内容 3.1 新增参与者 新增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 新增间接参与者 3.2 参与者加入、退出系统 参与者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 参与者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参与者退出大、小额支付系统 参与者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3.3 参与者变更 参与者属性变更 参与者隶属关系变更 其他变更 3.4 撤销参与者 撤销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 撤销间接参与者 4 行号系统用户管理 行号系统用户包括行号管理部门用户、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用 10 户、审查行用户、申报行主用户、申报行录入用户五类。 4.1 申报行用户 申报行用户包括申报行录入用户和申报行主用户。 4.1.1 申报行录入用户 申报行录入用户由直接参与者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和分配~一般由间接参与者使用~负责录入间接参与者的相关信息。 4.1.2 申报行主用户 申报行主用户由行号管理部门批准生成~供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使用~负责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及其辖属间接参与者的行号申报。 4.2 审查行用户 审查行用户由行号管理部门批准生成~供支付结算处使用。负责审查辖属支付系统参与机构行号申报数据~可以对申报数据执行审查同意、退回和删除等操作。直接与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连接的特许参与者也使用审查行用户进行数据申报。 4.3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由支付结算司使用~管理全部行号申报数据~ 11 可以对申报数据执行审核同意、退回和删除等操作。 4.4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由清算总中心业务管理部使用~可以执行下载行号变更文件和下发行号变更文件等操作。 5 行号申报流程 行号申报流程 参与者变退出系统加入系统更 退出所有首次加入已加入系隶属关系退出指定属性变更其他变更系统系统统变更系统 撤销直网银相新增直直接参间接参大、小撤销新增间接参与关行号接参与与者变与者变额相关间接接参与者及特要素变者及特更间接更直接行号要参与者许参与更许参与参与者参与者素变更者者 大额、小大额、小网银网银额额 间接参变更网与者隶银代理属关系清算行变更 6 行号申报原则 1.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原则上应同时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可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12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设部门~不对外办理业务的~可仅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 2.特许参与者可申请仅加入大额支付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 3.间接参与者申请加入系统的类型应与其所属直接参与者保持一致。 4.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时~应按照先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再退出大额支付系统的顺序依次退出。 5.参与者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由参与者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审查。 13 7 加入系统 7.1 新增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 总中心 5 行号管理部门 14 审查行2 3 申报行 1.申报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行号 审查行用户通过行号系统‚申报增加?菜单录入新增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相关信息~通过‚加入系统类型?选择‚已加入大额?、‚已加入小额?、‚已加入网银?。审查行用户录入完申报数据后~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行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2.批准建立申报行主用户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审核后~对该行号执行‚批准锁定?或‚暂不批准?的操作~对于‚批准锁定?的~系统为该机构建立‚申报行主用户?。 14 4.行号数据申报 由审查行绑定申报行主用户的数字证书后~直接参与者通过申报行主用户登录行号管理系统~通过‚流程控制?菜单将行号申报数据提交至审查行用户。 5.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用户对申报行主用户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至行号管理部门。 6.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进行数据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7.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7.2 新增间接参与者 间接参与者行名行号数据申报由其所属直接参与者负责。直接参与者可以为其辖属间接参与者建立申报行录入用户~由间接参与者负责行号数据的录入。新增间接参与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为新增本地间接参与者和异地间接参与者。所谓本地间接参与者是指该间接参与者的‚所在节点代码?与其所属直接参与者的‚所在节点代码?相同,所谓异地间接参与者是指该间接参与者的‚所在节点代码?与其所属直接参与者的‚所在节点代码?不同。 15 7.2.1 新增本地间接参与者 总中心 5 行号管理部门 4 审查行 2 直参申报行 3 间参(间参与 直参机构所在 地相同)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用户通过 ‚申报增加?菜单录入间接参与者的相关信息。申报行用户录入完申报数据后~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所属审查行进行审查。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用户对申报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行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16 4.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 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7.2.2 新增异地间接参与者 总中心 3 行号管理部门 2 审查行A通知审查行B 申报行A(所属1审查行A) 间参(所属审 查行B、所属申 报行A)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用户A通过‚申报增加?菜单录入间接参与者b行号申报 信息~系统检查通过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自动提交间接参与者所 属审查行B审查,~并发送通知至审查行A。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B对申报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 17 部门进行审核。 3.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4.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7.3 已加入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加入小额支付系统 总中心 3 行号管理部门 2 审查行 1 申报行 1(行号数据申报 直接参与者申报行用户登录行号系统~通过‚申报修改?菜单中~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该直接参与者~通过‚加入系统类型?选择 ‚已加入小额?。 2.行号数据初审 18 审查行用户对申报行主用户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至行号管理部门。 3.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进行数据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4.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5.当该直接参与者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行号生效后~需要通过行号系统提交其辖属间接参与者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申请~行号申报的流程参照7.2.1新增本地间接参与者和7.2.2新增异地间接参与者的流程。 7.4 参与者加入网银系统 网银系统参与者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接入机构,包括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下同,,二是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7.4.1 以直接接入机构身份加入网银系统 对于已经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的参与者~申请以直接接入机构身份加入网银系统~需首先申请增加‚已加入网银系统?的标识~再申请增加网银代理关系。 1.直接参与者在行号系统‚申报增加?菜单中~通过‚加入系统类型?选择‚已加入网银?~后续申报流程参照7.1新增直接参与者 19 及特许参与者的流程。 2.申请增加网银代理关系 ,1,直接接入机构增加‚已加入网银系统?标识生效后~申报行主用户通过‚网银代理关系维护?——‚申报增加?菜单中录入网银代理关系申报数据~并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所属审查行。 ,2,审查行用户通过‚网银代理关系维护?菜单对申报的网银代理关系数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行号管理部门对网银代理关系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4,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网银系统各参与机构。 7.4.2 以代理接入银行机构身份加入网银系统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网银系统由其所属直接接入银行机构负责申报。 1.数据申报 申报行主用户通过‚网银代理关系维护?——‚申报增加?菜单~录入需新增的代理参与机构的行号信息~并提交至审查行用户。 2.数据初审 审查行用户对网银代理关系数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数据复审 20 行号管理部门对网银代理关系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4.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网银系统参与机构。 8 变更 8.1 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申报属性变更前~该直接参与者应解除与支付系统其他参与者的代理关系~包括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小额业务回执关系、网银代理清算行关系和其他业务承接行关系。 当直接参与者开户人行为ABS时~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必须先将辖属间接参与者归并至其他直接参与者或撤销辖属间接参与者~再退出网银和小额~同时~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销户指令~待退出小额和网银生效且销户成功后~才能申报变更属性,当直接参与者开户人行为ACS~且ACS已切换为二代支付系统身份时~直接参与者可带所属间接参与者一并归并至新的直接参与者~并在变更为间接参与者后系统自动撤销其清算账户~但该直接参与者仍须先退出网银系统~再申报变更属性。 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根据该直接参与者与其变更后所属直接参与者的‚所在节点代码?是否相同~分为本地直接参与者变更和异地直接参与者变更。 21 8.1.1 本地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 以需变更属性的直接参与者(申报行A)与变更后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都是A为例。 总中心 5 行号管理部门 4 审查行A21 3申报行A(所属申报行B(所属 审查行A)审查行A) 1.行号数据初次申报 申报行A用户通过‚申报修改?菜单将‚参与者属性?变更为‚间接参与者?或‚代理间接参与者?~形成行号申报数据后~提交审查行A。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A用户对申报行A提交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系统自动提交至申报行B确认。 3.行号数据确认 申报行B对行号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提交至审查行A再次审查。 22 4.行号数据复审 审查行A对申报行B提交的行号数据进行再次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审核。 5(行号数据审核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6.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8.1.2 异地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 以需变更属性的直接参与者(申报行A)的所属审查行是审查行A~变更后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B) 的属地审查行是审查行B为例。 总中心 5 行号管理部门4 审查行B审查行A 231 申报行B(所属申报行A(所属审查行B)审查行A) 1.行号数据初次申报 23 申报行A用户通过‚申报修改?菜单将‚参与者属性?变更为‚间接参与者?或‚代理间接参与者?~形成行号申报数据后~提交审查行A。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A用户对申报行A提交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系统自动提交至申报行B确认。 3.行号数据确认 申报行B对行号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提交至审查行B再次审查。 4.行号数据复审 审查行B对申报行B提交的行号数据进行再次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审核。 5(行号数据审核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6.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8.2 间接参与者变更为直接参与者 间接参与者变更为直接参与者, 根据该间接参与者与其原所属直接参与者的‚所在节点代码?是否相同~分为本地间接参与者变更和异地间接参与者变更。 24 8.2.1 本地间接参与者变更为直接参与者 以需变更属性的间接参与者,申报行A,与变更前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都是审查行A为例。 总中心 6 行号管理部门 52 审查行A 13 申报行B(所属4审查行A) 间参(申报行 A,所属审查行 A) 1.申请建立申报行主用户 申报行B用户通过‚申报修改?菜单将间接参与者‚参与者属性?变更为‚直接参与商业银行?~行号系统检查通过后~提交审查行A进行审查。 2.对建立申报行主用户进行初审 审查行A对直参提交的辖属间接参与者变更属性的行号数据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 3.批准建立申报行A主用户 25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审核后~对该行号执行‚批准锁定?或‚暂不批准?的操作~对于‚批准锁定?的~系统为该间接参与者建立‚申报行A主用户?。 4.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A主用户登录行号系统~将行号申报数据提交至审查行A用户。 5.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A用户对申报行A主用户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至行号管理部门。 6.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进行数据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7.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8.2.2 异地间接参与者变更为直接参与者 以需变更属性的间接参与者,申报行A,所属审查行是审查行A~变更前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为审查行B为例。 26 总中心 7 行号管理部门 6 3 审查行A2审查行B4 1 申报行B(所属 审查行B) 5 间参(申报行 A,所属审查行 A) 1.申请建立申报行主用户 申报行B用户通过‚申报修改?菜单将间接参与者‚参与者属性? 变更为‚直接参与商业银行?~并将申报数据提交审查。 2.对申报数据进行初审 审查行B对申报行B提交的所辖间接参与者变更属性的行号数据 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提交审查行A。 3. 对申报数据进行复审 审查行A对申报行B提交的所辖间接参与者变更属性的行号数据 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 4.批准建立申报行主用户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审核后~对该行号执行‚批准锁定?或‚暂不 批准?的操作~对于‚批准锁定?的~系统为该机构建立‚申报行A 27 主用户?。 5.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A主用户登录行号管理系统~将行号申报数据提交至所属审查行A。 6.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A用户对申报行主用户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至行号管理部门。 7.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用户进行数据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8.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8.3 网银系统参与者变更属性 网银系统参与者变更属性~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变更为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或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变更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上述变更需执行先退出后加入流程。 8.3.1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变更为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变更为代理接入银行机构需要先申报退出网银系统,参照9.2.1‚直接接入机构退出网银系统?申报流程,~再由其网银代理清算行申报该机构代理接入网银系统,参照7.4.2‚以 28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身份加入网银系统?申报流程,。 8.3.2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变更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变更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需要先申报退出网银系统,参照9.2.2‚代理接入银行机构退出网银系统?申报流程,~再以直接接入银行机构身份申报加入网银系统,参照7.4.1‚以直接接入机构身份加入网银系统?申报流程,。 8.4 间接参与者隶属关系变更 间接参与者隶属关系变更指间接参与者变更所属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隶属关系的变更可采取单一变更,即某直接参与者辖属的间接参与者逐一进行变更,或批量变更,即某直接参与者辖属间接参与者一次性全部变更,的方式。 间接参与者隶属关系变更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可分为间接参与者与归并后所属直接参与者所属审查行相同和间接参与者与归并后所属直接参与者所属审查行不同两种情况。 8.4.1 间接参与者与归并后所属直接参与者所属审查行相同 以需变更属性的间接参与者a和变更后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A)所属审查行是审查行A~变更前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为审查行B为例。 29 总中心6行号管理部门 5 审查行B2审查行A 143 申报行B(所属申报行A(所属 审查行B)审查行A) 间参A(所属审 查行A)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B用户在‚申报修改?菜单中~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所要变更的间接参与者~点击‚修改?链接~进入修改界面。在‚申报修改支付系统行号?界面中~选择操作类型为‚02归并?~填写好‚所属直接参与者行号?,直接参与者A行号,后~点击‚确认?按钮~完成修改操作,也可以通过‚集中归并?菜单申报批量变更辖属间接参与者的‚所属直接参与者行号?,~形成行号申报数据后~提交至审查行B。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B对申报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发送数据至审查行A。 3.行号数据复审 审查行A对行号申报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至申报行A确认。 30 4.行号数据确认 申报行A对申报行B的申报归并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再次提交数据至审查行A。 5.行号数据再次审查 审查行A对申报行A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复核后~将申报数据提交至行号管理部门审核。 6.行号数据审核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7.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8.4.2 间接参与者与归并后所属直接参与者所属审查行不同 以需变更属性的间接参与者a所属审查行是审查行A~变更前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B)所属审查行是审查行B~变更后所属直接参与者(申报行C)所属审查行为审查行C为例。 31 总中心 6 行号管理部门5 审查行B2审查行A审查行C 143 申报行B(所属申报行C(所属 审查行B)审查行C) 间参A(所属审 查行A)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B用户在‚申报修改?菜单中~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所要变更的间接参与者~点击‚修改?链接~进入修改界面。在‚申报修改支付系统行号?界面中~选择操作类型为‚02归并?~填写好‚所属直接参与者行号?,直接参与者C行号,后~点击‚确认?按钮~完成修改操作,也可以通过‚集中归并?菜单申报批量变更辖属间接参与者的‚所属直接参与者行号?,~形成行号申报数据后~提交至审查行B。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B对申报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发送数据至审查行A。 32 3.行号数据复审 审查行A对行号申报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至申报行C确认。 4.行号数据确认 申报行C对申报行B的申报归并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提交数据至审查行C。 5.行号数据再次审查 审查行C对申报行C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复核后~将申报数据提交至行号管理部门审核。 6.行号数据审核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7.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注:间接参与者与其归并后所属直接参与者的加入系统标识一致。 8.5 网银系统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变更其代理清算行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变更其代理清算行~需要先解除代理清算行,参照9.2.2‚代理接入银行机构退出网银系统?申报流程,~再由其选择的代理清算行申报加入网银系统,参照7.4.2‚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网银系统?申报流程,。 33 8.6 其他变更 8.6.1 大、小额其它相关要素变更 大、小额支付系统行号相关要素要区分两类: 第一类是地址、邮编、邮箱、备注~申报行主用户修改完直接保存~该类信息可通过行号管理系统查询, 第二类信息包括电话、上级参与者列表、开户人行行号、行别代码、城市代码、参与者名称、参与者简称、加入系统标识、所属法人、业务承接行~此类要素信息变更需遵循以下申报流程: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用户在‚010102申报修改?菜单中~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所要变更的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点击‚修改?链接~进入修改界面后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操作。形成申报数据后~申报行用户将申报数据提交至所属审查行。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用户对申报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4.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34 8.6.2 网银系统其它相关要素变更 网银系统行号其它相关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共享大、小额行名行号数据的信息~如:行名、节点代码等~修改该类参与者信息流程参照8.6.1‚大、小额其它相关要素变更?的申报流程, 第二类是网银系统专用数据~包括参与机构别名、行别代码。在‚申报修改?菜单中~修改该类信息流程参照7.4.2‚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网银系统?的申报流程。 9 退出系统 9.1 直接参与者退出大、小额支付系统 若该直接参与者是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参与机构~其申报退出小额系统前必须退出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或解除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小额代理行关系。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主用户登录行号系统~通过‚申报修改?菜单中~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该直接参与者~选择将‚已加入系统?修改为‚未加入大额?、‚未加入小额?。 2.后续申报流程参照7.3 ‚已加入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申报流程。 3.直接参与者退出大、小额支付系统后~其所属间接参与者自动退出相应系统。 35 9.2 参与者退出网银系统 9.2.1 直接接入机构退出网银系统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申报退出网银系统前~需先撤销其与辖属代理接入银行机构的代理关系或将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归并至其他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1(行号数据申报 直接接入机构申报行主用户登录行号系统~通过‚申报修改?菜单中~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该机构~选择将‚已加入网银?修改为‚未加入网银?~并提交审查。 2.后续申报流程参照 7.4.1‚以直接接入机构身份加入网银系统?的申报流程。 9.2.2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退出网银系统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退出网银系统由其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负责申报。 1.数据申报 申报行主用户通过‚网银代理关系维护?——‚申报撤销?菜单~查找网银代理关系信息~并点击‚注销?按钮~在注销界面中注销网银代理关系~点击‚确认?按钮~ 形成申报数据后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至所属审查行。 2.后续申报流程参照7.4.2‚以代理接入银行机构身份加入网银系统?的申报流程。 36 9.3 撤销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退出所有业务系统且清算账户销户后方可撤销行号。同时~在行号系统中~待撤销的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不能是支付系统其他参与者的所属法人。 1.申报退出已加入的业务系统 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申报退出已加入的业务系统参照9.1‚直接参与者退出大、小额支付系统?、9.2.1‚直接接入机构退出网银系统?的申报流程。 2.申报撤销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行号 ,1,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退出各业务系统生效后~在‚申报撤销?菜单中申报撤销直接参与者~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所要撤销的直接参与者~点击‚撤销?按钮。形成申报数据后~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至所属审查行。 ,2,行号数据初审 审查行用户对申报的行号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行号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行号数据复审 行号管理部门对行号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指定生效日期~系统自动生成行号变更文件~提交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 ,4,行号数据下发 清算总中心行号主管根据行号管理部门用户的通知~将行号变更文件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各参与机构。 37 9.4 撤销间接参与者 在行号系统中~待撤销的间接参与者不能是支付系统其他参与者的所属法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为撤销本地间接参与者和撤销异地间接参与者两种情形。 9.4.1 撤销本地间接参与者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用户在‚申报撤销?菜单中申报撤销间接参与者~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所要撤销的间接参与者~点击‚撤销?按钮。形成申报数据后~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至所属审查行。系统检查通过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自动提交间接参与者所属审查行。 2.后续申报流程参照7.2.1‚新增本地间接参与者?的申报流程。 9.4.2 撤销异地间接参与者 1.行号数据申报 申报行用户在‚申报撤销?菜单中申报撤销间接参与者~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所要撤销的间接参与者~点击‚撤销?按钮。形成申报数据后~通过‚流程控制?菜单提交至所属审查行。系统检查通过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自动提交间接参与者所属审查行。 2.后续申报流程参照7.2.2‚新增异地间接参与者?的申报流程。 38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9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条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 40 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41 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 42 标的情形。包括,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4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人应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 中标 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结 语 此次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方面~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变化、联合体投标、认定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对招投标规 45 则进行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等其他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条例》的施行~国家有关部门必将出台配套规定~制定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对此~投标人应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利 吕辉木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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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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