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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无忧金卡年年无忧金卡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伤残、烧伤保险金 2万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 1万元(0免赔,80%报销) 意外住院津贴 30元/天(免赔3天,最多30天) 【责任免除事项】 1、《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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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无忧金卡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伤残、烧伤保险金 2万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 1万元(0免赔,80%报销) 意外住院津贴 30元/天(免赔3天,最多30天) 【责任免除事项】 1、《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2、《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守护专家意外医疗(推广版)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未告知的既往症; 2) 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3) 不孕不育治疗、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手术、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人工生殖、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 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美容、矫形、安装假肢、视力矫正手术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精神和行为障碍; 4) 鼠疫、霍乱、淋病、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 以上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投保说明】 投保规定:本卡供客户投保使用。持卡人须在该卡投保申请有效期内按上述保险生效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进行激活,保险责任方能生效。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卡未经激活,保险合同不成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1年。 激活期限:本卡2010年12月31日前激活有效,逾期被视为放弃卡上权利。 激活限制:激活本保险卡必须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操作。激活本保险卡所需提供的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其他投保信息结合户籍资料是确认被保险人的唯一依据且不得更改,请务必准确提供。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3周岁至74周岁。 职业类别:承保1-4类人员,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为准。 投保份数限制:18周岁以上(含)的同一被保险人最多投保份数为叁份,18周岁以下的同一被保险人最多投保分数为贰份,超出部分无效。 【持卡人须知】 1、本卡不办理任何形式的撤保、退保、加保、人员变更、挂失,激活成功后,即成为索赔凭证之一,请妥善保管。 2、本卡涉及条款及职业类别信息可致本卡所列客服电话或网址查询。 本卡与所适用的产品条款,以及与被保险人激活本卡时提供的投保信息均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特别注意阅读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部分。本卡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条款》、《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守护专家意外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责任条款》、《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 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责任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佑专家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保障计本保险的保障计划分为八种(见附表一)。 划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障计划,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A至E类意外伤害事故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上的约定承担保任 险责任: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 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 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 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和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和轿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 和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运客车和轿车期间,在车厢内因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 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身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故保险所载的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金 意外伤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残保险付比例表”(见附表二)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金 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二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 和。但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原有残疾后残疾程度大于原有的残疾程度的,本公司按 合并后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原有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来 确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发生同类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给付保险金责任,以合同载明的该类 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为限。 1.3 责任免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 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4)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 身故或残疾; 9)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2 合同效力 2.1 合同成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立与生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 效 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2 保险期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间 2.3 解除合保险期间短于一年的,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同手续保险期间为一年的,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 及风险 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3 保险费 3.1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4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4.1 保险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故通知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4.2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 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 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投保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资 料 意外伤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残保险2)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金 3) 医院或其它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故保险2)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金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的给付 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 额。 4.5 诉讼时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效 算。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明与如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 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 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合同解 除权的 限制 5.3 被保险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 人变动 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 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取消之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 人要求取消之日零时起丧失。如果该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5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4 合同内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容变更 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5.5 地址变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更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5.6 宣告死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A至E类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 亡的处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理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 给本公司。 5.7 年龄确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 定与错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 误处理 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5.2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 规定。 5.8 争议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理 1) 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款释义 1 交通工 指民航班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客车、轿车。 具 2 意外伤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害事故 3 交通事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故 4 原有残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身体已有的残疾。原有残疾程度按有效残疾鉴定诊断书确定。 疾 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 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 酒后驾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 驶 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 无合法指下列情形之一: 有效驾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驶证驾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8 无有效指下列情形之一: 行驶证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 现金价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值 现金价值金额=保险费×(1-25%)×(1-保单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 10 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 1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附表一 《福佑专家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表 单位:万元 保障计划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计划四 计划五 计划六 计划七 计划八 保险期间 7 天 7 天 10 天 10 天 1 年 1 年 1 年 1 年 A 类:40 A 类:40 A 类:40 A 类:40 A 类:40 A 类:50 A 类:60 A 类:100 B 类:2 B 类:无 B 类:2 B 类:无 B 类:15 B 类:30 B 类:40 B 类:40 保险金额 C 类:2 C 类:无 C 类:2 C 类:无 C 类:10 C 类:20 C 类:40 C 类:40 D 类:1 D 类:2 D 类:1 D 类:2 D 类:5 D 类:10 D 类:10 D 类:10 E 类:无 E 类:无 E 类:无 E 类:无 E 类:无 E 类: E 类:无 E 类:10 附表二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一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二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第一级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100% 五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六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七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八 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第二级 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75% 十 十手指缺失的(注6)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三级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50%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9)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四级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5 公分以上的 二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第五级 二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20% 二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二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第六级 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第七级 指缺失的 10% 三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 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 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 困难,不能矫 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专家意外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责任条款 (本责任条款与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意外伤害事故费用限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及全年意外伤害事故的 额 费用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投保所在地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 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费 用限额以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 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 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 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 其他事项 2.1 职业或工种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属于本险种承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职业变更后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属于本险种的承保范围,且自职业或工种变更日算起, 剩余有效期内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 加缴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职业变更日后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 支付;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属于本险种的承保范围,且自职业或工种变更日算起, 剩余有效期内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 还投保人。 2.2 被保险人变动 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 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 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取消之日在通知 到达日之后,则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取消之日零时起丧失。如果该被保 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 价值。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5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 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3) 被保险人门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 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4)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 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责任条款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人需 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2.4 适用范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条款释义 1 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 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金额=年交保险费×(1-25%)×(1-保单经过天数/365) 3 住院 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的行为,不包括入住门 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及不合理住院。 4 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 5 普通病房 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普通病房、血液病房、监 护病房、抢救病房、干部病房。 6 急救车费 指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由医院或专业的急救机构用急救车将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地 点转送到医院或在医院之间进行转送的费用,包括急救车费以及在急救车上发生的用 于抢救的医疗费用。 7 床位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陪人床、家庭病床等。 8 药品费用 包括中成药、中草药和西药的费用。 9 护理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 10 诊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经治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 11 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发生的治疗费、材料费、输血费、输氧费。 12 检查化验费用 指被保险人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化验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和B超费。 13 手术 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手术室施行的外科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活检、 穿刺、造影等)、介入治疗、放射性治疗和康复性手术。 14 手术费用 包括手术费和麻醉费。 1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 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 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 或醉酒后驾驶。 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附表 《守护专家意外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保障表 单位:元 保障计划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计划四 计划五 计划六 计划七 计划八 计划九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免赔额 100 赔付比例 100, 全年意外伤害事故总费用20000 30000 40000 50000 75000 125000 200000 400000 600000 限额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费用限 额 4000 6000 8000 10000 15000 25000 40000 80000 120000 (其中:急救车费与门急诊(400) (600) (800) (1000) (1500) (3000) (5000) (10000) (20000) 医疗费用合计费用限额) 注:括号内数字指在相应的投保档次下,每次意外伤害事故费用限额中可用于急救车费与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费用限额。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责任条款 (本责任条款与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保障档本保险的保障分为三档(见附表一)。 次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障档次,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见附表一)。基本部分包括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一项责任, 任 可选部分包括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和手术定额保险金两项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 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投保任意组合的可选部分。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附表二所列特定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180天;设置 因其它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基本部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分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医院第四天开始给付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可选部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分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入住医院期间内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即: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手术定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入住医院期间施行手术治疗的,本公司按手 术定额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三)及手术等级分类表(见附表四)的规定给付手术定额保险金。如被保 险人所施行的手术不在附表四所列范围内,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手术定额保险金可累计给付。 责任延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 1.3 责任免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 1) 未告知的既往症; 2) 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3) 不孕不育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人工生殖、变性手术、 人体试验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 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美容、矫形、安装假 肢、视力矫正手术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 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精神和行为障碍; 4) 鼠疫、霍乱、淋病、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 以上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 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 其他事项 2.1 被保险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人变动 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 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取消之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 人要求取消之日零时起丧失。如果该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5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资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料 2) 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3)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4) 申请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的病历; 5) 申请手术定额保险金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书;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3 适用范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围 条款释义 1 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金额=年交保险费×(1-25%)×(1-保单经过天数/365) 3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4 住院 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的行为,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 庭病床及不合理住院。 5 医院 指投保时约定的医疗机构。 6 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住院治疗期间;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 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7 既往症 指投保前已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 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 无合法有指下列情形之一: 效驾驶证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1 无有效行指下列情形之一: 驶证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附表一 《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保障表 计划一 一档 二档 三档 基本部分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50 100 150 (元/日) 可选部分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 金 100 200 300 (元/日) 手术定额保险金 200--1,000 400--2,000 600--3,000 (元/次) 附表二 《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保障表 序号 疾病名称 1 各类疝 2 胆道结石、慢性胆囊炎 3 胃十二指肠溃疡 4 肝硬化 5 各类息肉、痔疮、肛瘘 6 良性肿瘤、增生、囊肿 7 各类结核 8 扁桃体疾病 9 慢性鼻窦炎;鼻腔、鼻中隔、鼻甲骨畸形 10 甲状腺功能异常、甲状腺炎、甲状腺肿 11 白内障 12 癫痫 13 肾脏、膀胱、输尿管结石 14 高血压、 糖尿病 15 慢性阻塞性肺病 16 拇外翻、椎间盘突出 17 下肢静脉曲张 18 前列腺增生、精索静脉曲张、睾丸鞘膜积液 19 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 附表三 手术定额保险金给付表 一类手术 二类手术 三类手术 四类手术 一档 1000 800 500 200 二档 2000 1600 1000 400 三档 3000 2400 1500 600 注: 1. 本公司仅对《手术等级分类表》所列的手术项目进行给付,对于该表未列出的手术项目不予给付; 2. 被保险人在同一次住院期间发生《手术等级分类表》中所列的多个手术项目时,仅按各手术项目中最高等级的标准给付一次手术定额保险金,不可累计给付。 附表四 手术等级分类表 手术名称 类别 手术名称 类别 颅内肿瘤切除术 二类 脑脓肿摘除术 二类 脑干肿瘤切除术 一类 颅内血管畸形切除术 一类 桥小脑角肿瘤切除术 一类 脑脊液漏修补术 二类 神 颅骨骨瘤切除术 三类 颅神经手术 三类 经 外 脊髓内肿瘤切除术 一类 脊髓和神经根粘连松解术 三类 科 颅内动脉瘤夹闭术 一类 脑血管搭桥手术 一类 颅内血肿清除术 二类 颅骨修补术 三类 癫痫病灶切除术 二类 开放性颅脑损伤清除术 二类 食管癌切除术 一类 心包剥脱术 三类 贲门癌切除术 一类 心脏异常传导束切断术 三类 纵隔肿物切除术 三类 心、肺移植术 一类 心 心脏肿瘤切除术 二类 肺切除术 三类 胸 室壁瘤切除术 一类 心脏、主动脉创伤探查修补术 三类 外 主动脉瘤切除术 一类 食管裂孔疝修补术 三类 科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一类 膈肌修补术 三类 心脏瓣膜置换术 二类 开胸探查术 四类 心脏瓣膜成形术 三类 胃癌扩大根治术 一类 全胰腺切除术 一类 胃癌根治术 三类 胰体尾切除术 二类 全胃切除术 一类 胰十二指肠切除术(Whipple手术) 一类 胃大部切除术 二类 胰腺移植术 一类 普 胃迷走神经切断术 三类 胰岛细胞移植术 一类 通 外 胃肠穿孔修补术 四类 胰腺囊肿切开引流术 三类 科 肠瘘切除术 三类 门体静脉分流术 二类 肠切除术 三类 门体静脉断流术 二类 阑尾切除术 四类 脾切除术 四类 大肠癌切除术 二类 甲状腺全切术 三类 肝移植术 一类 甲状腺部分切除术 四类 肝叶切除术 二类 甲状腺癌根治术 三类 肝部分切除术 三类 甲状旁腺切除术 二类 肝损伤清创修补术 三类 单纯乳房切除术 四类 胆囊切除术 四类 乳腺癌根治术 三类 胆囊肠吻合术 三类 腹膜后肿瘤切除术 三类 胆总管探查T管引流术 三类 腹壁肿瘤切除术 三类 ODDI'S括约肌切开 三类 剖腹探查术 四类 高位胆管癌根治术 二类 人工血管转流术、移植术、架桥术 一类 脾肾动脉吻合术 三类 血 布加氏综合症根治术 一类 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术 三类 管 外 动脉内膜剥脱术 二类 肢体动静脉切开取栓术 三类 科 大网膜游离移植术 二类 肾移植术 一类 肾上腺恶性肿瘤切除术 一类 肾切除术 三类 肾上腺切除术 二类 泌 肾破裂修补术 三类 前列腺癌根治术 二类 尿 外 肾、膀胱、输尿管切开取石术 四类 前列腺切除术 四类 科 膀胱切除术 四类 尿道直肠瘘修补术 三类 阴茎全切术 三类 睾丸切除术 三类 颈椎骨折脱位手术复位植骨融合内固骨恶性肿瘤切除术 二类 二类 定术 椎体恶性肿瘤切除术 一类 四肢截肢术 三类 人工膝关节、髋关节置换术 二类 截指术(仅限2支或以上) 四类 人工股骨头置换术 二类 断肢再植术 二类 骨 颈椎间盘切除术 二类 断指再植术(仅限3支或以上) 二类 科 腰椎间盘摘除术 三类 断指再植术(仅限2支) 三类 膝髋肩肘踝关节内骨折或脱位切开复位三类 关节融合术 三类 内固定术 四肢长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三类 骨髓炎病灶清除术 三类 胸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二类 广泛性子宫切除+盆腹腔淋巴结清除卵巢癌根治术 一类 一类 术 卵巢切除术 三类 输卵管切除术 四类 妇 卵巢囊肿剔除术 四类 外阴广泛切除+淋巴结清除术 二类 产 科 子宫肌瘤剔除、切除术 四类 单纯性外阴切除术 四类 子宫次全切除术 四类 膀胱阴道瘘修补术 三类 全子宫切除术 三类 耳颞部恶性肿瘤切除术 二类 喉、咽部恶性肿瘤切除术 二类 耳 鼻 鼓膜修补术 四类 口腔癌切除术 三类 喉 经鼻鼻侧鼻腔鼻窦肿瘤切除术 三类 颌骨切除术 三类 口 喉切除术 三类 唾液腺切除术 四类 腔 喉功能重建术 二类 科 眶内肿物摘除术 三类 白内障摘除术 四类 眼球摘除术 四类 人工晶体植入术 四类 眼 角膜移植术 三类 泪囊摘除术 四类 科 视网膜脱离手术 三类 经颅视神经管减压术 三类 玻璃体切除术 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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