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纳税筹划-不同出口方式获得不同退税
摘要:一种是自营出口;另一种是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以这两种方式出口货物都可以获得免税并退税,但获得退税的数额却不尽相同。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来说,出口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自营出口;另一种是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以这两种方式出口货物都可以获得免税并退税,但获得退税的数额却不尽相同。
例1:某中外合资企业以采购国内原材料生产产品全部用于出口,2002年自营出口产品的价格为100万元,当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无上期留抵税额。
1.当该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7%时,如企业自营出口: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自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7%=17(万元)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10—0)=—10(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10万元。
如该合资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某外贸企业出口,合资企业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100万元(含税)出售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合资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100÷(1+17%)×17%—10=4.53(万元)
外贸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
100÷(1+17%)×17%=14.53(万元)
两企业合计获得退税10万元(14.53-4.53)。
由此可以看出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2.当该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5%时,如企业自营出口: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5%—0=15(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917%—13%)—0=2 (万元)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10—2)=—8(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8万元。
如该合资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某外贸企业出口,合资企业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100
万元(含税)出售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合资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100÷(1+17%)×17%—10=4.53(万元)
外贸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
100÷(1+17%)×15%=12.82(万元)
两企业合计获得退税8.29(12.82-4.53)万元。
由此可见,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两者税负是不相同的,即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获得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
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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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不管是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对企业来讲,最终结果是一致的。)
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大部分企业采用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形式,也有部分企业是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由于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一、企业直接自营出口
举例:如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以生产化工产品出口,2004年度自营出口销售额10461万元(暂不考虑内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7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
行“免抵退”税政策,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2004年自营出口销售额10461万元全免,由于退税率的差异,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0461*(17%-13%)=418.44万,
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10461万*13%=1359.93万元,
②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870-418.44)=451.56万元,取①②两数较小者为应计算的应退税额,则应退税额为451.56万元,①②两数的差额=1359.93万元-451.56万元=908.37万元(也就是现行每月的“免抵”调库数),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出口退税为451.56-0=451.56万元。
二、企业委托关联外贸公司出口
若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在外地有关联外贸公司,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关联外贸公司,关联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461万元,则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0461/ (1+17%)×17%-870=649.97万元,外贸公司可得到退税10461/(1+17%)×13%=1162.33万元。税务机关征税649.97万元,退税机关退税1162.33万元,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关联外贸公司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出口退税为1162.33-649.97=512.36万元。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一、从征税机关来看,前者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自营出口可征税0万元,后者却能征税649.97万元,相差达到649.97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不利于征税机关,因为多征的649.97万元可以作为税收收入任务,对地方财力来讲,也相对有利。
二、从退税机关来看,前者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自营出口可退税451.56万元,后者却能退税1162.33万元,相差达到710.77万元。显然,自营出口企业如在外地办理关联外贸企业可多享受国家退税。
三、从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外贸公司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出口退税是451.56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出口退税是512.36万元,两者相差达到60.8万元。显然,通过关联外贸公司出口对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更加划算。
我们经过计算,产生以上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征税方面来看,产生征税差异是由于计税价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于自营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离岸价全部收入计算,而产品销售外贸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不含税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从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计税价格是10461万元,后者计税价格是10461/(1+17%) =8941.0256万元,相差1519.9744万元,必然产生1519.9744×17%=258.40万元的征税差额。
二、从退税方面来看,产生退税差异是由于退税的计算依据不同造成的,即由于前者是按出口的离岸价10461万元计算出口退税,后者是按销售以给外贸的价格10461/(1+17%)
=8941.0256万元计算出口退税,也即相差1519.9744万元,必然产生1519.9744×13%=197.60万元的退税差额。
三、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不同,是造成出口企业实际得到税收补贴差异的根本原因。在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数额将一样。如上例,在退税率提高到17%的情况下,前者应退税额为870万元,扣除征税0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870万元。后者应退税款为1519.97万元,扣除征税649.97万元,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也是870万元。
当然,企业走出去办理关联外贸企业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压力。
(1)筹集期间需要一定的开办费;
(2)人员的工资以及熟练办理出口报关人员的费用;
(3)需要缴纳随销售收入附征的一些费用,如我市按销售收入征收的堤围费是按收入的0.1%缴纳;
(4)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有些大中城市已开始提高办理流通型外贸公司的门槛,办理相关手续可能较烦琐;
(5)出口退税率仍将不断下降,现已平均下降4%,近期据了解有可能仍要下降,企业出口成本将不断加大;
(6)企业也需承担一些先征税后享受出口退税的资金压力,也包括缴纳这些资金所负担的利息,这对于企业来说,自营出口的成本会不断加大,企业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成本增加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