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教学辅导
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
※学习要点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特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及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2、国际私法的范围、定义、渊源、基本原则
3、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主要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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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
(一)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的民事关系。即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二)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涉外性
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
(1)主体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客体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为外国人所有。
(3)内容涉外: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2、广泛性
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涉外民事关系
.......
........与国际商事仲裁程......,而且包括涉外商事关系
......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序.。
3、国际性
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往往表现为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受国家对外政策调整,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制约。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抵触。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法律作了不同规定。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都有效,不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4. 法院地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人在内国顶法律地位,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承认当事人依据外国法取得权利在法院地国家有效。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一)冲突法调整
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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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实体法调整
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规范都可以对一个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调整的情况下,首先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冲突规范。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二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冲突规范调整。
(一)国际私法学界有关国际私法的范围的争论和观点:
德国、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仅为冲突规范。
英美法系国家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冲突规范、管辖权规范和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规范。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规范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程序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国际私法范围有大、中、小国际私法之争论。
(二)本书观点,国际私法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指规定外国人在内国享受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法律规范。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涉外民事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2、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是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应否属于国际私法范围,学者们意见相佐。本书认为:统一实体规范应作为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其理由为:
(1)统一实体规范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条约规范和国际惯例,是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产生和发展的,不能把统一实体规范排除在国际私法之外。
(2)国际私法对统一实体规范的研究范围应加以限制,应从法律适用角度研究统一实体规范的产生、发展、应用、及与国际私法的关系,而不去研究每一个统一实体规范的内容。
(3)国际私法研究统一实体规范的目的是掌握哪些领域已制定了统一实体规范,在什么情况下无须适用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如何用统一实体规范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达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目的。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是指一国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性规范。
严格说来,程序规范与国际私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这些程序规范也是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服务的,对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行司法保护。没有程序性规范,
国际私法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因此,我们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之中。
二、国际私法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立法、国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两个特点:一是两重性,即国际私法的渊源既有国际性,又有国内性,二是一些国家的学者把学说也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
...的渊源。其具
..表现形式,迄今为止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
体表现为:散见式、专章专编式、法典式。
二、国内判例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我国不承认我国国内判例具有法律拘束力,不承认我国国内判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承认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是法的渊源。
三、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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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国际条约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高于我国国内法的地位。
四、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国际惯例的适用,须国家同意、当事人选择。
五、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问题
英美国家学者主张学者的学说可以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遵守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四、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原则
第五章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二者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名称
法则区别说、法律冲突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私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等。
三、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法学派”、"国内法学派"和"二元论学派"。
四、国际私法学的体系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学习要点
1、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2、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国际私法的统一立法史
3、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主要知识点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是以学说形式表现的学说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成文法立法先河,开始了成文法与学说法并重的局面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把法分成人法和物法,他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契约关系中,他主张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法国法学家达让特莱也主张将法律分成人法和物法,他强调法的属物性,认为法律和习惯大都属物法范畴,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
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来的,他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和理性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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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该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法律就是所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意义。
五、英国的既得权说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
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
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实现的。如果一个案件只与一个州的
利益有关,这里体现的法律冲突是虚假冲突,适用对本案有利益的州法律。如果案件与两个州的利益有关,这是真实法律冲突,可以适用利益较大那个州的法律,或适用法院地法。他主张全面抛弃冲突法。
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国际私法统一化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现已通过34个国际私法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893年至1951年,这一时期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临时性的国际会议,而非国际组织。1951年通过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组织机构:大会、指导机构、秘书处。国际联盟、联合国也为国际私法统一化作了巨大努力。
区域性的国际组织缔结了一些国际条约。
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宋、元、明承袭唐制,明末、清发生逆转,采属地主义立场。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台湾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1978年我国开始国际私法的立法工作,在一些重要法典中对国际私法作了规定。
我国陆续加入了一些国际私法公约,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
二、我国国际私法学说史
唐朝《唐律疏议》对《永徽律》国际私法规范的解释是我国最早的国际私法理论。宋朝汪大猷发表过对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属地法的主张。清末光绪31年出版的《法政粹编》法律丛书中的《国际私法》是我国最早的国际私法著作。
建国初期至1957年,我国翻译出版了几本前苏联的国际私法书籍。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国际私法研究进入繁荣时期,各种国际私法教材、专著已出版了一百多种,各类报刊杂志发表的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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