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总部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九一)扬智字第一九号令修...第四
,奉總部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九一,揚智字第??一九號令修訂,
附 國軍官兵,聘雇人員,違犯保密規定行政懲處標準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項 懲處標準
違規事項 備考 直屬一級 直屬二級 件 當事人 保密軍官 次 主官,管, 主官,管, 一 承辦或保管機密等級為「絕對機密」之「軍當事人, 記大過乙記過兩次。 記大過乙 事機密」,未依「國軍保密實施規定」妥採軍、士官撤職、聘,雇,次。 次。
八 保密措施,雖未肇生洩密事件,然有行政疏人員解聘,僱,。
失,經調查屬實者。 主辦單位, 記大過乙記過兩次。 記大過乙
承辦人記大過兩次。 次。 次。
協辦、會審或執行單位, 記過兩次。 記過乙次。 記過兩次。
承辦人記大過乙次。
二 承辦或保管機密等級為「極機密」之「軍事當事人, 記過兩次。 記過乙次。 記過兩次。 機密」,未依「國軍保密實施規定」妥採保軍、士官記大過兩次、聘
密措施,雖未肇生洩密事件,然有行政疏,雇,人員解聘,僱,。
失,經調查屬實者。 主辦單位, 記過兩次。 記過乙次。 記過兩次。
承辦人記大過乙次。
協辦、會審或執行單位, 記過乙次。 申誡兩次。 記過乙次。
承辦人記過兩次。
三 承辦或保管機密等級為「機密」之「軍事機當事人, 記過乙次。 申誡兩次。 記過乙次。 密」,未依「國軍保密實施規定」妥採保密
措施,雖未肇生洩密事件,然有行政疏失,大過乙次。
經調查屬實者。
主辦單位, 記過乙次。 申誡兩次。 記過乙次。
承辦人記過兩次。
協辦、會審或執行單位, 申誡兩次。 申誡乙次。 申誡兩次。
承辦人記過乙次。
四 承辦或保管機密等級為「密」之「軍事機當事人, 申誡兩次。 申誡乙次。 申誡兩次。 密」,未依「國軍保密實施規定」妥採保密
措施,雖未肇生洩密事件,然有行政疏失,過兩次。
經調查屬實者。
主辦單位, 申誡乙次。 申誡乙次。 申誡乙次。
承辦人記過乙次。
協辦、會審或執行單位, 申誡乙次。 申誡乙次。 申誡乙次。
承辦人申誡兩次。
五 承辦或保管機密等級為「絕對機密」之「國當事人, 記過兩次。 記過乙次。 記過兩次。 防秘密」、「國防以外秘密」,未依「國軍保
密實施規定」妥採保密措施,雖未肇生洩密次。
事件,然有行政疏失,經調查屬實者。
,僱 ,。
主辦單位, 記過乙次。 申誡兩次。 記過乙次。
承辦人記過兩次。
協辦、會審或執行單位, 申誡兩次。 申誡乙次。 申誡兩次。
承辦人記過乙次。
六 承辦或保管機密等級為「極機密」之「國防當事人, 記過乙次。 申誡兩次。 記過乙次。 秘密」、「國防以外秘密」,未依「國軍保密軍,士,官、聘,雇,人
實施規定」妥採保密措施,雖未肇生洩密事員,記過兩次。
件,然有行政疏失,經調查屬實者。 主辦單位, 申誡兩次。 申誡乙次。 申誡兩次。
承辦人記過乙次。
協辦、會審或執行單位, 申誡乙次。 申誡乙次。 申誡乙次。
承辦人申誡兩次。
七 承辦或保管機密等級為「機密」之「國防秘當事人, 申誡乙次。 口頭申誡。 申誡乙次。 密」、「國防以外秘密」,未依「國軍保密實
施規定」妥採保密措施,雖未肇生洩密事人員,記過乙次。
第件,然有行政疏失,經調查屬實者。
主辦單位, 申誡乙次。 口頭申誡。 申誡乙次。 一承辦人申誡兩次。
協辦、會審或執行單位, 申誡乙次。 口頭申誡。 申誡乙次。 頁承辦人申誡乙次。 ,八 承辦或保管機密等級為「密」之「國防秘當事人, 申誡乙次。 口頭申誡。 申誡乙次。 密」、「國防以外秘密」,未依「國軍保密實 共施規定」妥採保密措施,雖未肇生洩密事人員,申誡兩次。
件,然有行政疏失,經調查屬實者。 二
頁
主辦單位, 申誡乙次。 口頭申誡。 申誡乙次。
承辦人申誡兩次。
協辦、會審或執行單位, 申誡乙次。 口頭申誡。 申誡乙次。
承辦人申誡乙次。
九 違犯保密規定,其內容經查雖非分類保密資 口頭申誡。 口頭申誡。 口頭申誡。
料,但仍有影響保密軍紀或軍譽者。 人員,申誡乙次。
十 下班後,經保密檢查發現其公文箱櫃或辦公比照第五—八項懲處標準單位連續發 單位連續發
桌抽屜未鎖妥,內存置有分類,資訊,保密降低一級懲處之,以機密生違規情生違規情
資料者。 等級最高者為準,。 事,經查係事,經查係
因未善盡職因未善盡職
責者,核予責者,核予
申誡處分。 申誡處分。 十下班後,經保密檢查發現其公文箱櫃或辦公第一次勸告糾正,第二次 一 桌抽屜未鎖妥,內存置有一般文件資料或軍申誡,二次以上仍未改進
事圖書或足以影響資訊安全而有洩密顧慮之者,則視情節輕重,予以
資料者。 記過以上處分。
十下列違犯資訊作業紀律事項,經查屬實者。 其行為屬違犯作業紀律或依第一—十依第一—十依第一—十 二 保密規定者,比照第一—項標準懲項標準懲項標準懲
檢核處理者。 十一項懲處。 處。 處。 處。
或儲存未經核准輸入之資料者。
營者。
類保密資料者。
寫媒體三聯單者。
者。
護者。
不夠週延者。
者。
,致發生仿冒、重複使用者。
理銷毀者。
全者。
附記,
一、本表所稱「違犯保密規定」,係指凡已違反「國軍保密實施規定」等有關保密之規定或命令,造成分類保密資料
有洩密顧慮,但未構成洩密者。
二、承辦或保管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及國防以外秘密,未善盡職責,致肇生洩密事件,相關失職人員依照項次一—
八懲處標準,加重一級處罰,洩密者依法偵辦,若其偵審結果為不起訴處分、無罪、免刑或不受理之宣告者,
則依本表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三、主,協,辦單位已依「國軍保密實施規定」等有關保密規定妥採保密措施,並善盡機密維護之職責或由單位主
動發掘,並依法偵辦或協請偵查者,其承辦人及直屬一、二級主官,管,、保密軍官得免予處分或從輕議處。 四、凡遺失或棄置分類保密資料,屬「軍機種類範圍準則」規範之「軍機」者,而由單位主動查處者或由單位主動
查察違反保密規定者,其直屬一、二級主官,管,、保密軍官得視實情,從輕議處或免予處分,另遺失或棄置個第人保管之不屬「軍機」之分類保密資料,經查屬個人應注意而未注意所肇生者,其單位主官,管,及保密軍官二已盡督導宣教之責者,免予懲處。
五、凡由上一級單位,如總部?軍團?師部,或同級保防部門主動偵辦或督檢查獲者,概依本表,逐一追究失職人員頁
法律或行政責任。 ,六、各單位應將本懲處標準納入聘雇人員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規範或約定,避免爭議。
共七、士兵一律不得經辦、管理或接觸「絕對機密」或「極機密」之保密資料,故對其遺失或過失洩漏行為不予規範
懲處標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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