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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试行)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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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试行)_[全文]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试行)_[全文] 当前位置: 工程管理>质量安全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4-29>8 来源: 冀高工〔2010〕445号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大广京衡、衡大、邢汾、承秦、承赤筹建处: 现将《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试行)》、《安全生 产费用保障制度(试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试行)》、《安全生产...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试行)_[全文]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试行)_[全文] 当前位置: 工程管理>质量安全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4-29>8 来源: 冀高工〔2010〕445号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大广京衡、衡大、邢汾、承秦、承赤筹建处: 现将《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试行)》、《安全生 产费用保障制度(试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试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 度(试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试行)》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演 练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1>(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试行) 2(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试行) 3(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试行) 4(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试 行) 5(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试行) 6(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 (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我局高速公路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集团)及其所属各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相关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在开工前均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切实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省高管局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及我省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制定局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检查、指导所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保障建设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对筹建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考核; (六)受理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 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及我省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令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局(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与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配备或者指派专职安全监督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以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加强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活动的管理; (三)督促其负责的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程序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并制定出安全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按照合同及时拨付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费用; (七)认真完成局(集团)交办的其它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审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专项安全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要编制安全生产监理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明确监理人员安全方面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 (三)对安全生产各环节尤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 (四)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监理单位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五)对安全问题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必要时要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筹建处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为设计、施工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第八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所设计项目的安全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对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在技术交底时阐述清楚; (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筹建处提出,筹建处应当按照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九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责任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项目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拟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项目部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列出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六)项目部要养护、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率; (七)项目部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标准; (八)项目部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具体要求按照局《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执行; (九)项目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领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筹建处审批; (十一)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不仅要针对技术人员,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交底; (十二)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十三)项目部要按时向监理单位和筹建处填报安全月报表。 第十条 其它相关单位的责任 (一)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二)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落实体系。高管局、筹建处、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建立长效机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驻地监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局成立以主管局长为主任,工程管理部负责人为副主任,各科室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王国清 副主任:高民欢 郑瑞君 成 员:马泽铭 封晓黎 马文栋 李 颖 李素娟 李 博 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按照局《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工程管理部。 第十三条 各监理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技术指导,由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指定一名专业工程师为专(兼)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党支部书记、总工和安质科的科长组成。安质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兼职安全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各从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高管局(筹建处)给予通报批评,依照合同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以及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进行施工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省高管局(筹建处)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施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以及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局《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集团)及其所属各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相关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要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四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细目。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清单中增列相应细目。 第六条 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七条 各单位在合同协议书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按照相关程序与工程款同时计量支付。 第九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要及时足额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从业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分阶段使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原则上包干使用,各单位实际投入不得少于合同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凡不能保证安全生产需增加费用的,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的费用; 2(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3(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4(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 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不得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为从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五)爆破作业及对穿越村镇、公路、河流的地线管线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必须在规定许可范围内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高管局负责对全局系统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筹建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各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组织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理。 第十九条 凡检查发现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或未专款专用的,应当限期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 序号 费用大类 使用细目 费用(元)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 ?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修、维护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设备维修养护 ?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检测设施、设备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各种应急救援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 ?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 ?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别、评估、整改、监控、监管 ?爆破物、放射性物品储存、使用、防护 ?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 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 ?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 ?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 ?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 ?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 ?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象资料 ?配备给专职安全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 ?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 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安全生产费用总额 合同投标价 比例 附件3: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试行)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高速公路建设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各参建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高管局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以及河北省有关安全生产教育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培训教育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全员培训教育。各从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始终贯穿施工生产的全过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要针对不同岗位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各种培训。 第二章 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第四条 各从业单位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分工种、分部、分项、分季节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要有培训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技术工人、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 第五条 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不同工作岗位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事故的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等; (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七)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以及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八)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九)其它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 培训管理及要求 第六条 高管局实施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各合同单位也要分级实行培训。 第七条 筹建处每年应至少对本项目从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从业单位所有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九条 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需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的,应及时复审,未通过复审或复审不及时的,按无证处理,均不得上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要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培训登记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筹建处和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省高管局对所辖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筹建处对所辖项目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对所监合同段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省高管局(筹建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七条 筹建处和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各参建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并抄报筹建处。统计分析表应当由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 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筹建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筹建处和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分为重点时期督查、日常检查、专项督查三种方式。 (一) 重点时期督查检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全生产月、法定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各筹建处要根据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报省高管局备案; (二)日常检查。必须结合项目的建设特点,开展经常性日常隐患排查,确保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分为综合性、经常性、季节性和专业性检查; (三)专项督查。针对某一时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和突出问题以及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公路工程施工进展或上级的有关要求,高管局组成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督查组不定期对所辖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督查。 第二十条 各从业单位要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制度,对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要详细登记,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筹建处监督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逐级上报,筹建处和监理单位实施动态监控,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二十二条受检单位(或相关人员)必须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严重威胁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的隐患,必须停工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整改完毕后要报筹建处组织验收。有关部门要在整改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 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 (三) 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 (四) 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按严重违约处理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不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和个人,或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 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接到《停产停业整改指令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筹建处和各从业单位要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我局所辖高速公路建设的筹建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从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系指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等级分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四个等级。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事故,违反者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八条 筹建处应当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事故的跟踪调度工作,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和人员伤亡的变化情况。 第十条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 事故调查及处理 第十二条 筹建处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调查事故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省高管局。 第十三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级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各 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 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他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上级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照上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认真整改,落实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负法律责任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高管局和筹建处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 高管局或筹建处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对承担直接责任的施工、监理或勘察设计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影响极坏,直接列入高管局的黑名单,限制其投标资格,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议列入河北省黑名单。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高管局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较大事故以上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筹建处,省高管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局(集团)所辖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集团)及其所属各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相关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在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厅统一领导下,高管局对所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制定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参与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应急预案内容及演练要求 第四条 各筹建处、施工、监理单位等从业单位应根据高管局《突发应急事件预案(试行)》和《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所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 (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七)经费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施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六条 各筹建处应督促检查并指导各施工单位普及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高度重视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化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救援队伍的应急能力。 第七条 各筹建处要督促各施工单位组织开展各类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及时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预案针对性强,提高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路 安全 制度 通知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2日印 (共印9份)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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