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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

[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 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同级财政、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 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 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 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补偿估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第二十三条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房源情况以及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房屋征收部 门应当将补偿协议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 第二十七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第二十九条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租赁关系未解除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 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 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赔偿是如何计算?有什么具体的计算公式呢?本文主要为读者介绍了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以及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其他房屋拆迁计算费用和提供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读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计算房屋拆迁费用。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 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其他房屋拆迁标准 一、宅基地区位补偿 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二环线以内(含二环线)的区域。按照我市交通规划设想,二环线总长52公里,和内环平均距离4公里,包括汉阳四新及过江段、十升路 段、汉西路段、发展大道段、水东路及过江段、东湖路段、珞狮路段,青菱段等,及杨泗港、二七路两个过江隧道。 二类区为二环线至三环线(即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环线全长约88公里,分西环、南环、东环、北环多段,含白沙洲、天兴洲两座长江大桥。西环段由东西湖区额头湾到洪山区青菱立交桥,南环段从洪山武咸公路到武黄公路,东环段从武黄公路经武青三干道立交到平安铺,北环段从新洲区平安铺经岱家山、三金潭、古田一路到额头湾立交。 三类区为三环线以外(含三环线)的区域。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房屋重置价 (单位: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钢混结构:830---1150元; 砖块结构:570---710元; 砖木结构:420---680元; 简易结构:340元 (四)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拆迁补偿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拆迁公益房屋和租赁房屋等特殊情形,“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此,您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应当按照广东省的拆迁补偿办法确定。 关于拆迁中的纠纷问题,如果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 渡期限等事项与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进行行政裁决。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如果拆迁当事人对上述行政裁决不服,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办证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所有人的概念,条例未作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即使在拆迁时未能办下房屋 所有权证,只要当事人确实购买了该房屋,则应当获得补偿。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确定的重要文件,也是房屋过户、转让的重要文件,因此,为了行使权利的便利,我们建议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2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重置价格: 单位:元/? 类 别 重置价格 建筑结构及设施状况 备 注 (建筑面积) 结构 等级 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梁柱墙承重,现浇整体装配,水、八层(含八层) 1772 1 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以上高层。 钢 四层(含四层)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 2 1520 以上七层以下 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框架结构。 混 三层以下框架 1452 3 同上 结构。 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四层以上(含四混 1 1390 造柱,预制或现浇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水、电、厨、 层)七层以下。 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平屋面或瓦屋面,合 1264 三层以下。 2 水泥楼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砖墙承重,钢(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有水、二层 (含二层) 1 1170 砖 电、厨、卫等设施。 以上。 钢(木)屋架,瓦屋面,砖墙围护,水泥或木地面,有木 1106 2 单层。 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全 1 1124 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8 米(含8 米)以上,有单层。 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 1017 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4.5米(含4.5 米)以上8 单层。 2 钢 米以下,有水、电设施。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946 单层。 3 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小于4.5米,有水、电设施。 不规则木或预制屋架,瓦屋面,砖或水泥地面,有水、568 1 简 电。 含其它结构。 不规则木或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木板或土墙,三合易 408 2 土或简易水泥地面,有电。 ?住宅、商业、办公用房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和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按说 明 上述标准80%计算(全钢结构除外),全钢结构房屋按表中的标准计算,全 钢结构房屋中有证夹层的重置价格按400元/?计算。 二、区位价格: ,一,住宅用房区位价格,不区分土地使用权类型, 单位:元/? 区位 区位价格 范 围 类别 (建筑面积) 1级:长江-中山北路-吉和路-黄山西路-九华中路-二街-花津北路-青弋江-长江 3293 2级:?中山北路-银湖南路-赭山公园西门-赭山公园南-九华中路-黄山西路-吉和一 路-中山北路?黄山中路-芜铜铁路-青弋江-花津北路-二街-九华中路-黄山中路?3072 长江-青弋江-水木年华小区(含)-中山南路-箱子拐-长江 3级:?赭山西路-赭山东路-芜铜铁路-皖赣铁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芜铜铁路-黄 山中路-九华中路-赭山公园(含)-长宁路-银湖南路-中山北路-长江南路-赭山西 2889 路?青弋江-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箱子拐-中山南路-水木年华小区类 南-水木年华小区东-青弋江 2790 4级:长江-赤铸山西路-芜宁铁路-赭山东路-赭山西路-长江中路-中山北路-长江 1级:?长江-天柱山路-银湖中路-天门山东路-弋江北路-皖赣铁路-芜宁铁路-赤 2638 铸山西路-长江?长江-利民西路-利民中路-芜铜铁路-青弋江-弋江南路-红花山路 -长江 2级:长江,红花山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东段-芜铜铁路-文津东路-九华南路-2407 二 大工山路-长江 3级:?长江,原东方纸板厂厂区、居住区(含)-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龙山路- 凤鸣湖南路-港湾路-九华北路-长江大桥入口引桥-铁路-水阳江路-武夷山路-长江类 北路-鞍山路-长江?长江-地方铁路-芜宣高速-弋江北路-天门山东路-银湖北路-2179 天柱山路-长江?赤铸山东路-扁担河-神山路-海晏路-北京中路-中江大道-青弋江 -皖赣铁路-峨山路-漳河-大工山路-九华南路-文津东路-芜铜铁路-大工山路东段- 弋江路-赤铸山东路 1级:武夷山路-水阳江路-长江大桥九华北路入口引道-九华北路-万春西路-弋江1827 北路-芜宣高速-赤铸山东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地方铁路-长江中路-武夷山路 2级:?长江-北边界-扁担河-芜宣高速-弋江北路-万春西路-九华北路-港湾路-凤三 鸣湖南路-龙山路-规划道路-长江北路-原东方纸板厂北-长江?长江-鞍山路-长江1627 北路-地方铁路-长江?神山路-扁担河-青弋江-中江大道-漳河-峨山路-芜铜铁路-类 青弋江-中江大道-北京中路-海晏路-神山路?清水街道建成区 1299 3级:北边界-芜马高速-扁担河-北边界 ?北边界-东边界-青弋江-荆山街道南-沿江高速-芜南路-规划道路-漳河-中江大四 970 道-西边界-长江-漳河-中江大道-青弋江-沿江高速-北边界(扣除清水街道建成区)类 ?峨桥镇建成区?裕溪口区域?高安区域 荆山街道南-东边界-漳河-规划道路-水系-西边界-中江大道-漳河-规划道路-芜南五 646 类 路-沿江高速-荆山街道南(扣除峨桥镇建成区) 六 397 剩余区域 类 ,二,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1(沿街商业用房区位价格 单位:元/? 序 号 路 名 区位价格(建筑面积) 起止点 1 中山路(步行街) 22426 二街至北京西路 2 中和路 14783 黄山路至沿河路 3 二街 10667 民生路至中和路 4 陡门巷 8750 二街至沿河路 5 长街 8750 陡门巷至新安街 6 新安街 8750 二街至沿河路 7 女人街 8750 新安街至花津北路 8 凤凰美食街 8513 中山北路至银湖南路 9 九华中路 7023 芜宁路立交桥至中江桥 10 新芜路 7022 长江中路至中和路 11 银湖中路 6693 赭山中路至天门山路 12 北京西路 6551 黄山中路至长江中路 13 沿河路 6545 新安街至临江桥 14 长江中路、吉和路 6533 临江桥至中山北路 15 上二街 6347 民生路至九华山中路 16 赭山中路 6286 银湖路至文化路 17 青山街 6258 北京西路至新芜路 18 东郊路 6254 北京路至原营盘山路 19 赤铸山西路 5990 长江中路至银湖中路 20 花津北路 5981 二街至沿河路 21 文化路 5978 两站广场至北京路 22 银湖南路 5969 新市口转盘至工农路 23 冰冻街 5964 北京西路至长江中路 24 九华南路 5962 中江桥至马仁山路 25 黄山西路 5960 长江中路至九华中路 26 赭山西路 5923 银湖路至弋矶山医院 27 长江中路 5794 赭山西路至中山北路 序 号 路 名 区位价格(建筑面积) 起止点 28 新时代商业街 5729 长江南路至九华南路 29 银湖南路 5728 工农路至赭山西路 30 中山北路 5670 北京西路至吉和路 31 工农路 5416 银湖南路至赭山西路 32 环城北路 5252 九华中路至芜铜铁路 33 黄山中路 5182 九华中路至康复路 34 黄山东路 4760 黄山中路至弋江中路 35 中山南路 4758 中山桥至利民西路 36 环城东路 4585 环城北路至环城南路 37 利民西路 4585 长江南路至芜铜铁路 38 康复路 4525 芜铜铁路至砻坊路 39 花津中路 4467 浮山路至利民西路 40 银湖北路 4400 天门山西路至长江大桥铁路引桥 41 天门山西路 4385 银湖中路至春江花园 42 天门山东路 4251 银湖中路至九华中路 43 砻坊路 3917 环城东路至弋江中路 44 长江中路 3910 赭山西路至天门山西路 45 环城南路 3882 环城东路至九华中路 46 九华南路 3590 马仁山路至马饮转盘 47 弋江北路 3575 赭山东路至天门山东路 48 赭山东路、北京中路 3500 芜铜铁路至鸠江北路 49 九华中路 3450 芜宁路立交桥至天门山东路 50 南塘湖路 3401 利民路至乌霞山路 51 花津南路 3256 利民路至峨山路 52 利民中路 3039 芜铜铁路至弋江南路 53 长江北路(原褐山路) 2858 沿江路至四褐山转盘 54 长江北路 2750 天门山西路至武夷山路 55 齐落山路 2471 长江北路至九华北路 56 万春大道 2411 北京东路至黄山东路 序 号 路 名 区位价格(建筑面积) 起止点 57 芜南公路 2352 马饮转盘至海螺集团 2、区域内商业用房区位价格 单位:元/? 区位区位价格 范 围 类别 (建筑面积) 中山北路—银湖南路—凤凰美食街—更兴路—中山北路—黄山西路—镜湖一类 5083 路—民生路—二街—新安街—沿河路—长江 赭山西路—文化路—九华中路—九华南路—新时代商业街—长江 二类 4112 (扣除一类地区) 地方铁路—芜宁铁路—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三类 3181 (扣除一、二类地区) ?沿江路—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鞍山路—凤鸣湖南路—越秀路—长江 四类 2842 ?长江大桥铁路引桥—九华北路—芜宣高速—鸠江北路—利民东路—弋江 南路—峨山路—长江南路—长江(扣除一、二、三类地区) ?龙山街道建成区(含奇瑞BOBO城) ?奇瑞铁路专用线—九华北路—清和路—芜宁铁路—弋江北路—万春西路 —中江大道—漳河—长江(扣除一、二、三、四类地区) 五类 2216 ?火龙岗镇建成区 ?三山区建成区 ?清水、万春街道建成区 ?规划道路—芜宁铁路—规划道路—扁担河—沿江高速—水系—龙窝湖堤 埂—长江(扣除一、二、三、四、五类地区) 六类 1363 ?清水、万春街道近期规划区 ?三山区近期规划区 ?峨桥镇建成区 ?北边界—沿江高速—万春东路—欧阳湖路—规划道路—清水河—东边界七类 809 —漳河—三山区远期规划区—长江(扣除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 ?峨桥镇规划区 ?清水街道东北边界—南边界 八类 720 ?长江—规划道路—浮山—水系—道路—东边界—漳河 九类 427 剩余区域 ,三,办公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单位:元/? (一) (二) 区位区位价格 区位价格 范 围 类别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中山北路—银湖南路—凤凰美食街—更兴路—中山北路—黄山一类 2396 2033 西路—镜湖路—民生路—二街—新安街—沿河路—长江 赭山西路—文化路—九华中路—九华南路—新时代商业街—长二类 1970 1587 江 (扣除一类地区) 地方铁路—芜宁铁路—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三类 1550 1240 (扣除一、二类地区) ?沿江路—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鞍山路—凤鸣湖南路—越秀 路—长江 四类 1111 875 ?长江大桥铁路引桥—九华北路—芜宣高速—鸠江北路—利民 东路—弋江南路—峨山路—长江南路—长江(扣除一、二、三类 地区) ?龙山街道建成区(含奇瑞BOBO城) ?奇瑞铁路专用线—九华北路—清和路—芜宁铁路—弋江北路 —万春西路—中江大道—漳河—长江(扣除一、二、三、四类地 区) 五类 644 561 ?火龙岗镇建成区 ?三山区建成区 ?清水、万春街道建成区 ?其它地区 ,四,生产 (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 单位:元/? 区位价格 区位类别 (土地使用范 围 权面积) 工业 长江大桥—弋江北路—北京中路—鸠江北路—黄山东路—皖赣铁路182 控制区 —青弋江—弋江南路—峨山路—漳河—长江 一类 182 北边界—芜宁铁路—长江大桥—长江 东北边界—扁担河—北京东路—清水河—南边界—荆山南—沿江高二类 164 速—漳河(扣除工业控制区和一类地区) ? 北边界—东边界—清水河—北京东路—扁担河—北边界 三类 155 ? 裕溪口区域 ? 东南边界—漳河 四类 109 三山区建成区和近期规划区 五类 91 ?三山区其它区域?高安区域 三、非住宅房屋用途分类: 用 途 范 围 零售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家电、化工、糖业、烟酒、土产、日杂、服装、(一) 布料、鞋业、文体、建筑及装饰装修材料等房屋。 商 专业商贸市场,经营餐饮、宾馆、洗浴休闲中心、美容美发(面积150?(二) 以上)、文化娱乐等房屋。 金融、邮政、电信、移动等营业网点(不含办公),小型旅社、美容美发(面业 (三) 积150?以下),加油加气站等房屋。 (四) 民办私有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诊所,菜市场等房屋。 (一) 经营性办公楼、写字楼、商务楼等。 办 会议及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含行政事业、科教、文体、医疗、卫生、市(二) 公 政公用设施、车站、码头、港口、金融、邮政通信等)等房屋。 生产(含生产性 用于生产、加工及区域内配套的生产办公、仓储,专用停车场等房屋。 办公)、仓储 四、成新系数: ,一,住宅房 建筑年代 86年以前 86年至95年 96年至2005年 2006年以后 成新系数 0.80 0.80—0.89 0.90—0.99 1.00 ,二,非住宅房 建筑年代 76年以前 76年至85年 86年至95年 96年至2005年 2006年以后 成新系数 0.70 0.70—0.79 0.80—0.89 0.90—0.99 1.00 五、住宅房楼层系数: 增 总减 楼 层 系 一层楼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七层楼 数 层 次 一层 +0.08 +0.04 +0.02 0 -0.01 -0.01 -0.01 二层 +0.04 +0.03 +0.02 +0.01 +0.01 +0.01 三层 +0.02 +0.02 +0.05 +0.05 +0.05 四层 0 +0.03 +0.05 +0.05 五层 -0.01 +0.04 +0.04 六层 -0.02 0 七层 -0.02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六、商业用房修正系数: 修 层 一 层 二 层 三 层 正 商 商 商 商 商 商 商 商 商 商 商 商 系 次 业 业 业 业 业 业 业 业 业 业 业 业 数 类 型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1 0.9 0.80 0.50 0.80 0.75 0.70 0.45 0.70 0.65 0.62 0.45 沿街 1 0.95 0.90 0.65 0.95 0.90 0.85 0.55 0.85 0.85 0.85 0.55 区域内 注:层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商业用房修正系数等同于三层。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一,住宅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二,商业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修正系数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三,办公用房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的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房屋建筑 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 附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 注 有线电视 350元/户 单位光纤 2000元/条 通 移装费 讯 家庭宽带 200元/条 固定电话 150元/门 分体式 300元/台 空 移装费 窗 式 200元/台 调 中央空调 100元/KW 按额定制冷输入功率计算 太 阳 能 250元/个 热 电 能 100元/个 水 移装费 器 燃、煤气 100元/个 水 泥 25元/? 砖 石 5元/? 室外 25元/? 混凝土厚,10? 地坪 非住宅机动车辆 45元/? 10??混凝土厚,20? 停车坪 100元/? 混凝土厚?20? 门 斗 30元/? 砖 石 墙 40元/? 土、篱笆墙 8元/? 围 墙铁 门 30元/? 、 防卷帘门 50元/? 盗 门 防盗网、透空围墙 30元/? 简易防盗门 100元/扇 品牌防盗门 300元/扇 有注册商标 PVC门窗 120元/? 外 阳铝合金门窗 100元/? 台 木门窗 50元/?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 注 锅 炉 3元/kg(产气量) 移装费 炉 抽油烟机 100元/个 单口灶 60元/个 双口灶 80元/个 移动式燃气灶具不补偿 灶 灶 台 60元/个 洗脸池 30元/个 浴 缸 250元/个 卫 座便器 150元/个 生 设 蹲便器 80元/个 施 化粪池 100元/个 粪 缸 100元/个 水池、煤池 50元/个 400元/口 压水井 水 井 600元/口 深10米以内水井 1000元/口 深10米以上水井 3消防池、浴池 100元/m 雨棚、雨罩 10元/? 30元/? 简易 屋面隔热层 其 (自建) 60元/? 2元/? 竹木大棚,拱高1.5米以上 蔬菜大棚 3.5元/? 塑钢大棚,拱高1.5米以上 它 110元/? 砖墙、瓦顶 畜棚、柴草间、厕所、80元/? 泥墙、瓦顶或砖墙、草顶 农机具用房 60元/? 泥墙、草顶 960元/冢 水泥结构,一冢两棺 720元/冢 水泥结构,一冢一棺 坟 冢 480元/冢 土坟、一冢两棺或两棺以上 240元/冢 土坟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二、房屋装璜补偿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 注 2墙 纸 天 棚 8元/m 2吊 纤板、灰板条、扣板 12元/m 2石膏板 9元/m 顶 2胶合板 15元/m 2瓷 砖 25元/m 2墙 布、墙 纸 10元m 1、外装璜不予补偿 墙 2、不含隔墙墙体 2 胶 合 板 15元/m 面 2喷漆、喷瓷、喷塑 10元/m 2壁柜式组合家具 150元/m 不可移动的 2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120元/m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2地 板 砖、其他木地板 50元/m 室 2水 磨 石 30元/m 内 地 2大 理 石 80元/m 面 2花 岗 岩 70元/m 2油 漆 地 面 15元/m 附三、树木补偿 种 法梧、杉、 樟树、 围径(cm) 泡桐 备 注 类 松、柏等 榆树等 10 cm以下 5元/株 10元/株 15元/株 11—20 cm 8元/株 20元/株 25元/株 21—30 cm 10元/株 35元/株 40元/株 一 31—40 cm 20元/株 50元/株 60元/株 般 1、围径(cm)离地面1.3米处丈量; 树 41—50 cm 30元/株 65元/株 75元/株 木 2、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51—60 cm 40元/株 80元/株 100元/株 补偿; 61—70 cm 50元/株 90元/株 120元/株 3、名贵树木按园林管理部门的标准 71 cm 以上 60元/株 100元/株 140元/株 核定; 10 cm 以下 50元/株 4、房前屋后及集体土地上合法宅基 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11—20 cm 100元/株 21—30 cm 250元/株 果 31—40 cm 350元/株 树 41—50 cm 450元/株 51 cm 以上 500元/株 附四、拆迁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元/m?一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元/m?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计算~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区 位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五类地区 六类地区 补偿金额 12.00 10.00 7.00 6.00 5.00 4.00 (元/??月)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3、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24个月未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为止。 4、每户住宅房屋面积人均不足15 m?的~按人均15 m?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拆迁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商业,一,:每月25元/m?, 商业,二,:每月20元/m?, 商业,三,、,四,:每月15元/m?, 办公:每月8元/m?,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每月12元/m?, 仓储:每月5元/m?。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住宅房放弃安置补助费 住宅用房放弃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200元/ m?计发补助费,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0元/ m?计发补助费。 五、商业房货币补偿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的20%计发补助费。 六、拆迁补助发放原则 ,一,私房出租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原则: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应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搬迁补助费应发放给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放弃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 ,二,公房出租的~按附六确定的原则办理。 附五、房屋拆迁相关项目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 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房屋架空层、地下室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的按架空层、地下室的上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40%计算补偿。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而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及其相应的出入通道,楼梯、门,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500元/m?, 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400元/m?,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300元/m?, 层高1.5米以下200元/m?。 三、房屋跃层、阁楼补偿: ,一,有房地产权证的跃层~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按跃层的下一层住宅房补偿标准的70%计算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补偿。 ,二,房地产权证注记的阁楼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60%计算,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50%计算, 檐口高度1.8米以下按住宅房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三,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400元/m?,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300元/m?,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m?,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 四、公共厕所补偿: ,一,水冲式市政公厕~按每蹲位1.5万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 ,二,单位或宿舍区独立公厕~根据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按仓储用房计算补偿。 附六、承租公房补偿 1998年底以前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愿购买的~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30%补偿承租人~70%补偿被拆迁人。1999年元月以后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拆迁人可按房屋补偿标准的20%补偿承租人~80%补偿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放弃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 对于承租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非住宅~在房屋拆迁时应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补助费发放给承租人~房屋补偿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费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发放~无约定的~租赁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货币补偿补助费发放给被拆迁人。各类附属设施以租赁合同约定为依据补偿,无约定的~按权属给予补偿。 出租房屋应凭房屋租赁相关有效凭证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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