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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法释18_婚姻法解释三--解读[指南]法释18_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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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法释18_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 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 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主题词:婚姻法 司法解释 ,共印100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一处 2011年8月10日印发 解读《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 针对婚姻问题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但是,随着人民生活的不断丰富和实践经验的不断出现,涉及婚姻方面的疑难问题仍缺乏法律条文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为此,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8 月13日开始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又已经启动。该解释重点是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六个方面的重点内容问题作出了解释。现对解释三的主要问题做一解读。 一、第一次提出撤销不合法律程序的结婚登记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说,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如果提出异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符合婚姻法第十条上述规定的情形,也即是四种无效的婚姻规定的,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立法本意。所以,这次解释首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样会更加有效的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 二、解释明确规定了诉讼中亲子鉴定的重要性。 亲子关系确认是诉讼中常见的纠纷问题。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由于亲子关系涉及家庭人员身份、家庭美满和谐、传宗接代、继承等等问题,所以,历来是人类社会和各国人民非常关注的大事。所以,发生亲子关系确认问题也就成了诉讼中的重要一环。为了准确确定诉讼中的亲子关系,目前,世界各国使用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和技术主要是DNA鉴定技术。DNA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具有关资料表明,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把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正是鉴于上述理由,《婚姻法解释(三)》在第二条对此予以了明确地确认。社会各方和多数意见也给予了支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三、首次明确了婚姻中几种房产的归属等问题 一是婚前贷款所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就是说,除婚前协议买的房,离婚时双 方协议解决外,贷款买房时,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所以,离婚后,因婚前一方在银行贷款所买的房应由其继续持有并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是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国在对待子女问题上有个传统,那就是父母不吃不喝也要让子女过得好些。所以,父母为了孩子结婚,往往会拿出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当然,父母的初衷是希望子女与配偶百年偕老才这样做的。如果一方是为了贪占另一方的财产,或者因其他原因想通过离婚达到这样的目的,势必与父母的初衷和意愿相违背,从而侵害了父母的利益和血汗。说以说,这样的规定杜绝和打击了想靠婚姻形式捞取钱财的恶劣思想。 三是不经配偶同意出售共同房屋的配偶可索赔。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应保护善意购买夫妻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利益;二是夫妻双方处分共同不动产时都有相互告知的义务。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情况的原因,夫妻一方没有告知另一方,将共有的房屋出售给买 受人,而买受人也付了合理的房屋价款并办理了产权证时,这种买卖关系合法成立,另一方是不能随意把该房屋追回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告知另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特别是有其他个人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另一方在离婚时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四是变更登记前赠与房产可撤销。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要让房产变动后发生法律效力,必须要进行房屋变更登记才行。所以,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子时产生纠纷时,只要没有进行变更登记,赠与一方就可以撤销赠与。而撤销赠与的依据明确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律之所以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原因,是因为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行为。这种意志是赠与人自己的,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赠与人因某种事由的发生而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如果对赠与人过于苛刻,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对赠与人就显得有失公允。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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