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待遇
篇一:商业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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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浅析
作者:刁其波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18期
摘要:随着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务特别是存款业务面临极大的挑战,因此各大商业银行都在主推信托理财产品,力求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然而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很多的风险常被投资者忽略。从银行信托产品的概念出发,联系实际,探讨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银信产品的发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与策略。 关键词:银行信托理财产品;风险;发展现状;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8-0120-02
一、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简介
银行信托是指银行将其募集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管理这部分资产的行为,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就是商业银行发行的投资于信托公司特定信托项目的产品。信托产品是专项的投资产品,银行通过发行销售该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特定的信
托项目。目前主要有贷款类信托产品、权益类信托产品和股权类信托产品[1]。
银行信托产品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因此推广信托产品对增加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行业竞争力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由于金融脱媒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再加上吸收存款的成本增加,使得银行间争夺存款变得更加激烈,各大银行都力争上位。然而即便如此,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各种理财产品都在争夺市场份额,个人金融资产用在银行存款的部分逐渐减少。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存款占中国个人金融资产的比重从2005年的73%下降至60%,并且还有下降的趋势。吸收社会闲余资金是商业银行运作的根本,然而最近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又使银行的业务受到了挑战。所以各大银行想尽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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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市场份额,信托理财产品市场成了另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2]。
二、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
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目前很多都是刚性兑付,基本能够保证投资者的收益率,准入门槛也较低,因此很多投资者热衷于投资银信产品。然而其风险依然属于中等级别,投资时仍需注意各种风险因素。
(一)流动性风险
银行推出的信托理财产品一般都有固定的期限,即在此期间无法赎回本金。因此,投资者应结合自己的资金需求状况,在确保自己流动性的同时再选择合适的信托产品进行投资。
篇二:商业银行信托贷款理财产品风险与收益分析
商业银行信托贷款理财产品风险与收益分析
【摘要】: 文章在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上日渐火爆的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展开分析研究,以求帮助投资者更加深入和全面地认识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特征,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
【关键词】:银信合作;信托贷款;理性投资
2005年以来,随着我国居民金融理财意识的大觉醒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获得了空前的大发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统计,在2005年至2007年的三年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额分别为2000亿元、4000亿元和大约10000亿元人民币。在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一方面应该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的建立和兴旺发达而欢呼,另一方面也应该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进行更加深入地了解,文章所选研究对象为商业银行信托贷款理财产品。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托类理财产品的市场概况
1. 商业银行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类型
商业银行信托类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的理财产品,目前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主要集中在信托贷款和新股申购两个理财产品品种上。
所谓信托贷款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该类理财产
品,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专项用于向企业发放贷款;所谓新股申购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受个人投资者的委托,集合理财资金,在产品存续期内委托信托公司运作和管理理财资金,专门进行新股申购及卖出证券市场发行的新股。
2. 商业银行信托类理财产品的市场现状
2007年,因为深沪股市延续上年牛市行情,股票一二级市场的巨大价差产生了无风险套利机会,使得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具有了“低风险、高收益”的特性,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旺销成为中国个人理财市场上的一道独特风景线。在商业银行信托类理财产品中,出现了新股申购理财产品市场火爆,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市场冷清的场面。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统计,2007年共推出新股申购理财产品为196款,其中:1月份发行数仅为5款,为全年最低;11月份发行29款,为全年最高,该产品发行数呈升势;同样是去年,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因为贷款利率不高而销售清淡,据新浪财经统计,2007年全年以信托贷款冠名的理财产品仅有北京银行推出6款。
篇三:我国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初探
我国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初探
信托从来都是金融创新的业务领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工作步伐不断加快,而信托业务必然是其中的重要选择。笔者针对当前金融市场
发展背景,通过对商业银行发展信托业务比较优势、主体合法性以及前期发展路径等因素分析,提出商业银行发展信托业务的初步观点。
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的意义在于通过有效地组合资产,投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实业投资领域,拓宽业务经营和产品范围,为本行客户提供更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积极参与、融入多元化的金融市场发展进程,有效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无论政府采取金融混业经营管理体制,还是采取分业经营管理体制,商业银行都已经成为了信托业务发展的主要力量:
美国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的条件下,因其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而且可以为公众提供综合性一篮子金融服务,使得信托业务日益集中于商业银行。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信托财产的80%左右,处于无可争议的垄断地位。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所垄断。
日本政府一直执行比较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监管政策,通过各种法规和行政条例对信托公司的各项业务范围提出了严格的分业要求。但即便如此,仍然允许大华等三家银行与七家信托银行共同掌握了全社会80%左右的信托财产。
英国是现代信托业的发源地,但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
却没有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信托财产集中在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巴克莱银行、米特蓝银行和劳埃德银行这四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他们共同占据了英国全部法人信托资产的90%。
通过观察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成果,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中社会信誉最高和经营能力最强的金融机构,是信托业务的主要承载者,这充分表明市场竞争的发展结果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经济社会中的受托人角色。
综合化经营客观上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信托业务,实现业务转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仍面临着比较严格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监管条件,银行业与信托业原则上是被隔离的。但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内银行业与信托业相融合的趋势与监管体制上的隔离要求已经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背离:在目前间接融资为主流的市场中,虽然国内商业银行以利差收入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发展模式仍在保持,但这种模式在政府积极鼓励发展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还能维持多久,已经是很现实的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因此,商业银行开始为了保持自身活力而不得不进行必要的业务转型,从发展代理资金信托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资金的收付,到合作发行各类以信托业务为平台的理财产品,再到通过合法的投资渠道收购信托公司,商业银行
务,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活动已经了解信托业务运作的核心要求,积累了办理信托业务的有益经验。
主体合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的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所需要分析的法律问题关键是主体合
法性问题。
首先,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商业银行具备成为受托人的基本主体条件。
其次,按照《商业银行法》之规定,银监会拥有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决定权,虽然在《商业银行法》中确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一般不得从事信托业务,但将该法前后文对照并联系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后,可以判定,银监会依其法律授权有权批准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
第三,限制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的仅仅是《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于信托机构组织形式的准入性规定。商业银行欲获得信托业务经营资格,仅仅需要有关部门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或补充。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资格主体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金融监管部门是否解除政策限制。在金融创新的环境下,修订有关限制商业银行开办信托业务的政策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信托业务的前期发展路径与基本要求
曾有西方学者说过,“信托的应用与人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但
是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商业银行必须明确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期发展路径。那么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的前期最可行
的路径到底在哪里呢,通过对商业银行的比较优势的分析,笔者认为,这个路径就是服务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而不是与专业信托公司在中小型项目领域进行市场份额争夺。
以京沪高速铁路项目建设为例,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在2007年全国铁路工作会议上提出今年将确保京沪高速铁路开工建设,并计划于2010年基本建成。京沪高速铁路全长1300公里,总投资约为人民币1500—1600亿元。由于铁道部在各主要商业银行的贷款已经接近商业银行集中度所限额的饱和值,为此,项目建设再继续依靠商业银行融资解决资金缺口已经基本无望。同时,由于京沪高铁项目将采取公司化方式运作,作为新成立的企业,靠发行债券和股票筹资明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依靠信托方式筹集股权或债权将成为其必然的选择。但1000亿元以上的筹资规模,任何一家信托公司都无法承揽,也没有任何一家信托公司具备可靠的风险控制能力。而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却可以凭借自身雄厚的客户资源、成熟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深入人心的市场影响力,保证投资人权益的安全,确保项目筹资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直接融资和信托业务在国内的发展,构建更为合理的社会风险分担体系。
可见,由于与信托投资公司目标市场不同,开展服务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信托业务不仅不会威胁信托投资公(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 旭范文 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待遇)司的生存环境,反而能够促进信托市场规则的发展,稳定信托市场的秩序,提升“信托”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公信度,最终促进
信托行业的整体发展。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商业银行发展信托业务必须建立在合法经营、充分隔离风险的基础上,将这个要求投影到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商业银行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则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设立相对独立的信托部门。设立相对独立的信托部门是商业银行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组织保证,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内部管理模式,通过组建专门的部门,可以充分保证人员、信息以及经营决策的相对独立,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危害。
第二,制定完备的内部规章和执行严格的资产隔离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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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章就是要给商业银行信托部门以经营管理的可依之法,避免由于非理性行为造成决策失误。同时,执行严格的资产隔离制度又是对商业银行自身风险的保障,信托资产属于表外资产,实行资产隔离制度和分表核算,不至于由于信托业务本身所具有的风险而形成对商业银行自身资产的实际威胁,导致商业银行面临破产清偿等重大风险。
第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尤其是作为公众企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对其资金信托业务情况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可以便利公众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充分监督,增进公众对商业银行内生性管理行为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同时,某一家商业银行一旦充当了受托人的角色,应当另行确定合格的保管人,引入第三方保管,这样可以更为有效地防止商业银行由于“利益趋同”而进行不当行为,以至于对
投资人和投资项目发生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