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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根据《2015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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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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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轻、中度感染的大多数患者,应予口服治疗,选取口服吸收良好的抗菌药物品种,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
二、仅在下列情况下可先予以注射给药:
1、不能口服或不能耐受口服给药的患者(如吞咽困难者);
2、患者存在明显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情况(如呕吐、严重腹泻、胃肠道病变或肠道吸收功能障碍等);
3、所选药物有合适抗菌谱,但无口服剂型;
4、需在感染组织或体液中迅速达到高药物浓度以达杀菌作用者(如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等);
5、感染严重、病情进展迅速,需给予紧急治疗的情况(如血流感染、重症肺炎患者等);
6、患者对口服治疗的依从性差。
接受注射用药的感染患者经初始注射治疗病情好转并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