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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勤制度人事考勤制度 人事考勤、请假制度 为加强医院管理,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转,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医疗质量,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结合医院实际,经医院研究,现制订考勤制度如下: 考勤规定: 第一条 全院职工实行集体考核和部门考核相结合,考核按医院作息制度执行。以部门、科室和护理单元为考勤单位,科室负责人和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设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每天对职工出勤情况要如实登记,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报人事部,月底报下月排班表。 第二条 各考勤单位报考勤表时,对各类请假人员要附请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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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勤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人事考勤、请假制度 为加强医院管理,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转,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医疗质量,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结合医院实际,经医院研究,现制订考勤制度如下: 考勤规定: 第一条 全院职工实行集体考核和部门考核相结合,考核按医院作息制度执行。以部门、科室和护理单元为考勤单位,科室负责人和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设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每天对职工出勤情况要如实登记,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报人事部,月底报下月排班表。 第二条 各考勤单位报考勤表时,对各类请假人员要附请假审批表或相关证明材料。没有附送相关证明材料的,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对待。 第三条 考勤员应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应理解、尊重负责人的劳动,并主动协助负责人做好考勤工作。 第四条 固定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人事部会同办公室、医院总值班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查岗,并将职工的每月出勤情况年终存入个人考核档案。 第五条 迟到、早退、旷工 (一)职工迟到、早退按医院制度处理:每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的,扣罚50元。超过30分钟时按一小时计算,扣罚10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二)旷工是指未按规定执行请假手续,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班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旷工半天扣发日岗资总额及出勤奖,旷工1日扣发月岗资的10%,旷工2日扣发月岗资的30%,一月内旷工3天者给予开除。 请销假规定: (一)请假分为探亲假、公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均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有假期按当年累计核准,即公历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类假期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三)请假不论假别均应由本人亲自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 (四)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到人事部办理手续,并到院长办公室备案。一般职工请假,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到人事部办理请假手续。 (五)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应提前一天请假,以便安排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批假前必须安排好科室值班事宜,方能准假,请假批准后才能离岗。 (六)除患疾病或紧急事故不能坚持上班可以补假外,其它情况一律不补假。补假者必须在事后两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批准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请假期满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由请假人自己负责。 (八)在工作或公务活动中,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者,在外出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包括人身伤害、责任事故等,一律责任自负。 假期与休假待遇: (一)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由职工供养的亲属)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工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相应的探亲待遇 (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本探亲规定的待遇; (2)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工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3)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配偶来我院探亲,已在其原单位享受探亲待遇的,我院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3.职工探亲假期 (1)探望配偶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七天(结婚的当年与配偶两地分居,可以享受探亲假);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七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者,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上述假期均包括工休日、法定假日在内。 4.职工探亲待遇 (1)在规定的探亲假(包括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2)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旅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规定给予报销。 5.严格审批请假、销假、登记制度 职工申请探亲假,先由本人填写请假单,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到人事部备案,返回后凭车票到人事部办理探亲路费报销手续。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当地证明,申请补假;属交通事故超过的日期,可以算作探亲假;特殊原因(应有证明)超过的日期,按事假对待;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论处。 (二)婚假 1.职工结婚,给假三天;凡男满二十五周岁及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者(指初婚),另增加两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2.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3.在文安领到结婚证书,到父母所在地举行仪式的,不再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在父母所在地申请结婚证书,而当年未享受探亲假的,可以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报销往返路费,假期二十天(婚假计算在内)。 (三)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三至五天丧假;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住宿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4.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满后,确因实际需要,不能按期返回上班,其超期的天数按事假论。 (四)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2.怀孕不满七个月引产的,可以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天以内的产假,流产给假十四天; 以上产假(包括工休日及法定假日在内)的工资照发。 3.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4.凡计划外怀孕而做流产手术者,不享受流产假期,按病假处理。 (五)病假 关于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作如下规定: 1.病假在三个月以内者,每休一天病假扣月岗位工资的1.5%,累计满三十天者,加扣月岗位工资标准的5%。法定休息日、假日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者,停发岗位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者,自第七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至到岗工作之日,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按照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4.职工因病休假,须有职工保健科的病假证明单,按医院职工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因公外出或法定的休假期间在外地突然患病,应有当地县以上医院证明,返回后由职工保健科核实,部门领导批准,可享受病假待遇。职工保健科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职工休病假情况汇总后报人事部; 5.医院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一律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第二职业活动,否则一经发现,病假不予承认,按旷工论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事假 1.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每休一天扣月岗位工资标准的3%,累计每满十五天者,加扣月岗位工资标准的10%;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停发岗位工资。 2.严格掌握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者,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部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凡请事假者须到人事部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如不办理请假手续,一律按旷工论处。 (七)公休假 1.凡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10天;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每年休假15天;满十五年不满二 十年者,每年休假20天;满二十年及其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休假期包括公休日(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 2.职工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生活福利待遇不变,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3.职工休假期间,如外出旅游,除医药费外,所需费用自理,休假期与探亲假合并使用的,其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规定执行; 4.职工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20天的,或已在其他单位享受了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均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每超过一天抵减一天休假期; 5.职工休假,要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的前提下,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按排,假期原则上当年使用,一次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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