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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和“借单”诉讼时效若何计算[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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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和“借单”诉讼时效若何计算[精彩]“欠条”和“借单”诉讼时效若何计算[精彩] “欠条”和“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胡风云 [案情] 2005年2月,胡某因外出经商本钱不够,遂向朋友陈某借款1万元,并向陈某出具一张欠条“今欠到陈某人民币壹万元整”落款有胡某的签名和借款日期“2005年2月20日”,没有写明还款期限。后胡某在外一直没有回来,陈某也未向其催收欠款。2007年2月15日胡某回家过年,陈某知道后于2007年2月23日找到胡某要求他偿还借款,而胡某却称“自己做生意亏本没有钱还,而且债务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不需要还了,就是到法院告也没有用”...

“欠条”和“借单”诉讼时效若何计算[精彩]
“欠条”和“借单”诉讼时效若何计算[精彩] “欠条”和“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胡风云 [案情] 2005年2月,胡某因外出经商本钱不够,遂向朋友陈某借款1万元,并向陈某出具一张欠条“今欠到陈某人民币壹万元整”落款有胡某的签名和借款日期“2005年2月20日”,没有写明还款期限。后胡某在外一直没有回来,陈某也未向其催收欠款。2007年2月15日胡某回家过年,陈某知道后于2007年2月23日找到胡某要求他偿还借款,而胡某却称“自己做生意亏本没有钱还,而且债务也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不需要还了,就是到法院告也没有用”。陈某气愤不已,第二天便向法院提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 [分歧] 对该案有几种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意见一:认为胡某与陈某之间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该合同自陈某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其诉讼时效应从陈某第一次向胡某催收欠款时即2007年2月23日起开始计算。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由胡某偿还陈某欠款1万元,另因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该借款合同视为没有利息。 意见二:认为陈某与胡某之间虽然是借款引起的纠纷,但胡某借款时向陈某出具的是欠条,而不是借条,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已因胡某出具欠条而转变成了一种纯粹的债权与债务关系。陈某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自欠条出具之日起第二日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即陈某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2月21日起至2007年2月20止,故陈某起诉时已起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意见三:认为胡某向陈某出具的是欠条,其诉讼时效应自欠条出具之日起第二日开始计算,即从2005年2月21日起至2007年2月20日止。本案中虽然陈某第一次催收欠款和起诉时均已超过两年,但因2007年2月20日系国家法定节假日,故诉讼时效应延至2007年2月25日。故陈某起诉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由胡某偿还陈某欠款1万元,驳回陈某要求胡某承担欠 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胡某借钱时,是向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而且是一张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欠条与借条虽然都是一债权与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它们之间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借出借款,双方之间即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时起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一般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都是借条或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在欠条中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其诉讼时效到底如何计算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作出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 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本案中的欠条正是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胡某出具欠条时,陈某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其诉讼时效应当自欠条出具第二日起两年内向胡某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本案胡某出具的是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陈某可随时向胡某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陈某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而且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出借人的债权即丧失胜诉权。可见本案中诉讼时间应自2005年2月21日起至2007年2月20止,陈某2007年2月23日找到胡某催收欠款,2007年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已过了两年,但2007年2月20日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陈某起诉的诉讼时效届满的日期应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即2007年2月25日。因此,陈某债权并没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陈某要求胡某承担欠款利息,因没有依据故不予以支持。故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欠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权利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情况却不相同,因此我们在日常经济交往中一定要分清楚欠条与借条的具体情形,不要轻意出具欠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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