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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c证主要考核知识点[C类]安全员c证主要考核知识点[C类] 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辅导材料主要考核知识点[C类]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

安全员c证主要考核知识点[C类]
安全员c证主要考核知识点[C类] 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辅导材料主要考核知识点[C类]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企业并说明理由。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 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7(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在大于30m时,为特级 高处作业。 8(一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3m;二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4m;三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5m;特级高处作业的坠落半径为大于、等于6m. 9(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再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0(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 11(施工现场送电的操作顺序是:送电时,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12(施工现场停电的操作顺序是:停电时,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13(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 14(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15(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16(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17(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1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有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行为。 19(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0(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 2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22(开挖深度达3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5米的不,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 2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悬空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作业。 24(架空线路可以架设在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上。 25(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6(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7(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附墙装置及配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加工、使用。 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9(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30(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应该分设于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 31(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无芯电缆。 32(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 33(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4(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35(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8(目前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 39(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施工的那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0(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1(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 识。 42(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3(凡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44(属于国际安全色有红、黄、绿、蓝四种颜色。 45(一级基坑围护结构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根据规范,围护结构顶部位移监控值为3cm。 46(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 47(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也不是重要工程支护结构,也不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2m为一级基坑。 48(支撑的拆除应按先换支撑后拆除的顺序施工。 49(塔式起重机最基本的工作机构包括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 50(物料提升机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 51(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规定为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不超过120,150mm。 5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53(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 5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55(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6(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7(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显得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 58(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59(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成都确定检查重点,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吊钩、 吊钩螺母及放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60(施工现场电工的职责是承担用电工程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 61(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 62(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63(基坑周边、雨篷边、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料台与挑平台周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64(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 65(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因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 66(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 (当起重最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当动作,使塔机停止提升方向的运行。 67 68(塔机顶升作业,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 69(塔机附着装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一般不得超过40m。 70(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型。 71(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 72(脚手架搭设时,应遵守: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73(脚手架拆除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74(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75(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76(边长为50,150cm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77(边长超过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78(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 79(施工现场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80(进行交叉作业,楼层边口、脚手架边缘、通道口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81(安装模板时应做到模板上下用人接送、随装随运、严禁抛掷。 8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是建筑施工中最为常见的垂直运输设备。 83(塔式起重机上必备的安全装置有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幅度限制器。 84(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连墙件、纵横向扫地杆。 8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86(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或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87(槽、坑、沟边沿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88(行程限制器(也称行走限位)是防治起重机发生撞车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保险装置。 89(凡长度小于50cm,或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 90(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mm,操作人员佩戴好安全网。 91(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 92(开关箱作为末级配电装置,与用电设备之间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的配电开关箱,而每一个开关箱只能用于给一台用电设备配 电。 93(架空线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 94(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9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6(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97(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9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 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无极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00(拆除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立境界隔离带等隔离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专人警戒。 101(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经理审批。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102(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103(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104(《安全生产法》是属于法律的范畴。 105(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 106(施工单位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07(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10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09(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110(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 具全面停工单;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10项内容。 111(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112(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113(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114(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 115(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116(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 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117(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和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 建筑活动。 118(本市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19(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的施工、劳务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20(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贯标情况;《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情况4个方面。 121(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评分表》执行。 122(在工程开工后10天内,总包单位企业应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123(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后的10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124(总包单位企业、分包单位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 125(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126(总包、分包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结果应经监理核准签证后,由总包企业统一报受监安监站确认。 127(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128(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129(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优良”。 130(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不合格”。 131(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于等于总次数的1/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优良”。 132(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总次数的1/3或3次或连续2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不合格”。 133(总站将根据日常抽、巡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和竣工的确认等级。 134(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资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对应的考核管理部门实施年度考核。 135(对未在网上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认定。 136(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等级。 13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选教育培训与交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 13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作出处理等。 139(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40(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等。 14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42(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43(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144(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145(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 146(土木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47(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14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149(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50(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直属于企业主要负责任领导,直接向主要负责人述职并接受考核。 15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故被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5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并留有管理痕迹。 153(本市对工程项目工程报监受理、开工审核时,要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委任资料,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施工(总包)单位提供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三类人员证书。 154(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各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人员并在岗,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是否合法持证。 155(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员实行企业委派制执行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委任资料;是否定期(每月)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是否定期进行考核;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 156(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等级不合格;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乎企业暂停招投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 15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158(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其他工程七大类。 159(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160(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161(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2(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3(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4(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5(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6(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6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17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171(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17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73(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174(施工单位现场监督和检测人员发现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175(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76(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177(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 178(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 179(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外观抽检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 180(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采用钢管扣件搭设时,施工单位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 18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的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18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8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 18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185(对于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高大模板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 186(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立柱接长严禁搭接。 187(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188(搭设高度2m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 189(搭设高度2m以上的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190(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19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19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上的模板、钢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放平放稳。 19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动悬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杆件,不得松动扣件,也不得用作缆风绳的拉接。 194(施工过程中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检查项目应包括立柱底部基础;立柱的规格尺寸和垂直度;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等设置;安全网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等。 195(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196(混凝土浇筑过程应确保支撑系统受力均匀,避免引起失稳倾斜。 197(混凝土浇筑过程应由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 198(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 19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步。 200(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高大模板支撑架体逐层拆除。 201(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先将附墙链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 20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 20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204(电梯井内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205(租赁企业对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应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 206(租赁企业发现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207(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协会负责实施全市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制度。 208(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 209(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帐,记录租凭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 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测情况等。 210(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验。 211(钢管复验项目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 212(扣件复验项目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 213(钢管承重荷载设计计算应根据钢管实际尺寸进行。 214(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 215(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216(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17(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按技术档案应包括: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 资料。 218(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19(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220(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221(使用单位在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22(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22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 22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指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226(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27(本市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类型有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 (本市负责具体实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机构为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228 229(本市需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230(本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设备性能 参数等资料。 231(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23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过户备案时,除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设备IC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报告。 233(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234(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沪使用时,须办理进沪备案。 235(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提供产权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 236(需到外省市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同时收回设备IC卡。 237(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238(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事故应急救援备案;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 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进场前传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记录等 资料。 239(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在接受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申报后,按规定要求开展安装质量检测,及时将相关检测信息进行网上登记,并发放检测报告。 240(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后,及时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 241(本市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需提交:起重机械安装检测报告;使用验收资料;驾驶员、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等资料。 242(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对符合使用要求的设备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243(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 244(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设备产权单位及维修保养单位的审核登记。 245(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须由切实有效的防冲顶机械措施。 246(本市要求,机械检测机构要将使用,共升降机超载保护装置作为检测保证项目。 247(本市要求,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控制,施工升降机超载的管理及考核制度。 248(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严格控制承载人数和载物重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定期巡视。 249(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每次加节后均应完成验收,提交验收资料,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250(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操作前,必需对起重机的地耐力和坡度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 251(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在临近基坑的施工区域进行起重施工,其基坑加固措施必须符合要求。 252(本市要求,同一工地内流动式起重机异地施工作业时,需对施工区域内的地耐力和坡度重新检查和确认。 253(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同时检查各类保险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254(本市要求,操作人员在起吊重物时,应对照起重能力参数,严禁超载。 255(本市要求,按规定可不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的小吨位流动式起重设备,带载变幅时,应确认起重量。 256(本市规定,当载荷达到流动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257(本市要求,起重吊装前由总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指挥等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机械设备进行验收。 258(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259(本市要求机管员、驾驶员、指挥等相关人员应完成备案手续。 260(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塔机使用说明书,详细说明基础尺寸及其地耐力要求、非工作状态下最大弯矩、基础最大承载力和水 平力,以及工作状态的扭矩。 261(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塔机基础验收。 262(本市规定,审核认证机构应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审核要点实施对塔机基础施工的审核。 263(本市规定,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应阐述工程地质情况(附地质报告);地基承载力的要求;塔机基础加固措施;基础施工作业要求等内容。 264(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加固后,应确保塔机基础抗倾翻稳定性计算及地面压应力计算符合塔机在各种工况下的技术条件规定。 265(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在选择桩基加固形式时,宜优先使用钻孔灌注桩。 26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26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措施相应作业。 268(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 269 27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27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272(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27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7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275(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符合手续。 27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档案记录等资料。 277(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27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条件包括:初中级以上学历;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等。 27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的考核,60分为合格。 28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70分为合格。 28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28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28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284(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由上海市安质监总站负责。 285(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理论技能考核机构为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 286(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办证与发证工作。 287(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288(本市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289(本市规定,简述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连续一年内有2次违章记录的;或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或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必须通过定点强化培训经考试后方可上岗。 290(本市规定,被依法处以撤销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操作资格证书。 291(建筑企业自有技术工人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固定期限一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务工人员。 292(本市注册的建筑劳务企业的自有技术工人数量以及等级比例配置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293(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和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94(现场项目经理应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织实施。 295(施工企业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所属工地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9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 297(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事故报告和处理等。 298(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治理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 299(建设部规定,脚手架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300(建设部规定,模板支撑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301(建设部规定,建筑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备案登记、安装、拆卸、监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302(建设部规定,安全防护用品使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为: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303(本市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包括工地(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区县监督站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管处三个层面。 304(本市隐患排查分别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周、月、季的查评等工作,按时统计、填报相关报表,上报归口管理单位。 305(工地(总包单位)每季度末前,应向所属企业和受监安监站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工地填报)). 30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07(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0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0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310(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逸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31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13(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上网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14(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职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315(本市要求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应着重分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施行;安全管理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各种安全教育是否有序开展;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等情况。 316(本市规定工地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应立即停工,配合企业事故“四不放过”工作小组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317(本市要求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工地全体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18(根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对施工、监理企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降级、暂扣、吊销等处罚。 319(根据因工死亡事故的调查,本市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三类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实施诚信记分处理。 320(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 晚景影响的施工活动。 32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为党应当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322(内环线以内地区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 323(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324(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省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挡。 325(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326(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 327(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328(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应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329(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330(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331(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33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333(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33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对方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335(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密闭式垃圾容器。 336(施工现场生活区厕所应有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337(施工现场生活区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338(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339(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340(工地大门应采用金属封闭式制作,确保牢固可靠。 341(居住密集区及区县、城镇中心区域的建筑工地围墙应适当进行美化处理,做到有一定的造型,并配有色彩,宜配置夜间灯光照明。 342(施工单位因该工地围墙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343(工地利用原有老围墙的,必须先对围墙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344(紧邻街坊(人、车通行道)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建筑物外立面装潢工程,施工立面紧邻的街坊(人、车通行道)上空必须搭设紧挨施工脚手架的、坚固的、 无透湿性的防坠物保护棚。 345(对工地内所有排水管网和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井,必须经常疏通和挖掘淤泥。 346(工地出入口必须配置冲洗用水和设备,其门内侧铺设尽门长度、宽度不少于3米的麻袋或地毯并加湿,驶出工地的车辆带泥轮胎必须进行冲洗。 347(拆除施工脚手架必须使用机械调运或采用人传人拆卸方式,禁止摔抛重放。 348(工地内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具有防扬尘功能、相对封闭的库房、堆场之内。 349(在建筑工地内装运建筑渣土,现场指挥要严格控制渣土装载高度,严禁超出挡板沿口。 350(新开工地在开工次月的25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的内容进行自评。 351(各监督机构对确认合格的工地实施挂牌,即在工地门外张挂“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合格品”。 352(《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共23项,其中垃圾清理、车辆运输、交通排堵、便民措施、值班受理等为否决项。 353(环保、便民工地评分实得分值大于90分,且未涉及评分表中否决项内容,则为合格。 354(监督机构月(季)度考核评分结论为不合格、在抽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有扰民投诉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环保、便民挂牌工地,立即予以摘牌。 355(被摘牌的环保、便民工地,应立即落实整改,一个月以后方可重新评价推荐,确认挂牌。 356(各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有重点,在各项目部、班组开展学《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用《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活动,推进本市班 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357(施工企业应明确企业。工地。班组三级层面的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制,全面、及时推进、指导各工地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358(总包单位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分包单位进场准入、日常考核以及清退的依据。 359(分包单位应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提供合格的班组、班组长及安全协管员。 360(分包单位应依据《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加强自我管理,通过分包,,班组,,组员的逐级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 361(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班组安全管理标准》强制性条文,落实班组实施班前、班中、班后十八个动作和记录表要求。 362(建筑工地应将对班组的检查?考核?奖惩?处罚一系列的行为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 363(新进现场工作期限在三个月内的工人要佩戴明显的识别标志(安全帽、胸卡或臂章),明确一名工龄在五年以上带教师傅。 364(班组应做好考勤记录,急事将当天作业人员的动态情况报告项目部。 365(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应督促班组如实考勤并及时上报,及时掌握班组人员到岗数量、作业点分布、危险作业内容等情况。 366(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应加强对班组班前、班中、班后自我管理状况、班组长、班组安全协管员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 367(各监督站应将《班组安全管理标准》作为日常监督工地的依据,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一般条文的,应责令整改。 368(施工现场实施《班组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将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确认的依据;安康杯、文明工地等创优评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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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大小:59KB
软件:Word
页数:30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09-20
浏览量: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