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药品验收入库操作规程
起草人
2013年 月 日
编 码
审核人
2013年 月 日
颁发部门
质量部
批准人
2013年 月 日
页 数
共4页
生效日期
2013年 月 日
分发部门
质管部、采购部、储运部、销售部、综合办、信息部、财务部
1 目的:
为规范验收入库管理,确保验收入库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 依据:
《药品管理法》、2012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质量部职能。
3 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药品的验收操作。
4 相关责任:
验收员执行本规定,质量部经理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5 内容
5.1初验:药品到货时,先由收货人员核实运输方式、随货同行单(票)、冷藏、冷冻药品的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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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符合要求,初验合格。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再通知验收员进行验收。
5.2 验收:
5.2.1 原则:验收员按《药品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依照药品的法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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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及入库凭证等,对购进药品和销后退回药品进行认真验收。
5.2.2 相关信息核对确认: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提取采购部门在系统中录入的采购订单,对照实物、随货同行单(票)确认相关信息无误,做到票、帐、货相符。
5.2.2.1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无随货同行单(票)或者随货同行单(票)中所列内容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不得收货,并通知采购部门处理,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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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重新办理采购手续;采购记录与药品随货同行单(票)、药品实物一致后,验收人员方可收货。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管部处理。
5.2.2.2运输工具及运输日期、记录:
5.2.2.2.1对运输工具进行查验时,车厢内不能有雨淋、腐蚀、污染等现象;
5.2.2.2.2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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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在途时限;
5.2.2.2.3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湿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要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实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输或者温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收货,并报质量管理部处理。
5.2.2.3 委托运输:
如属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采购部应当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运输方式、承运单位、起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收货人员;收货人员在药品到货后,要对上述内容逐一核对。
5.2.2.4 检验报告书:
5.2.2.4.1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供货单位药品检验专用章或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从批发企业采购药品的,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5.2.2.4.2验收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时,应当有加盖供货单位药品检验专用章或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5.2.4.4.3验收进口药品应当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
(1)《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2)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有《进口准许证》;
(3)《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字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4)进口国家规定的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必须有批签发证明文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验收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以上各项如不符合规定,应拒收并立即通知采购部门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2.3 抽样:验收员按照抽样原则对药品进行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5.2.3.1 整件数量在2件及以下的应当全部抽样检查;整件数量在2件以上至50件以下的至少抽样检查3件;整件数量在50件以上的每增加50件,至少增加抽样检查1件,不足50件的按50件计。
5.2.3.2 对抽取的整件药品应当开箱抽样检查。 应当从每整件的上、中、下不同位置随机抽取3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对存在封口不牢、标签污损、有明显重量差异或外观异常等情况的,至少再加一倍抽样数量进行检查。
5.2.3. 3 对整件药品存在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
5.2.3.4 到货的非整件药品应当逐箱检查,对同一批号的药品,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
5.2.3.5 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验收的药品如果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5.2.4 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
5.2.4.1 应当检查运输储存包装的封条有无损坏,包装上是否清晰注明品名、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贮藏、包装规格及储运图示标志或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的标识等标记。
5.2.4.2 最小包装:应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牢固,有无破损、污染或渗液,包装及标签印字是否清晰,标签粘贴是否牢固。
5.2.4.3 每一最小包装的标签:应当有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等内容。注射剂瓶、滴眼剂瓶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批号3项。中药蜜丸蜡壳至少注明品名。
5.2.4.4 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说明书:应当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成分[活性成分的化学名称、分子式、分子量、化学结构式(复方制剂可列出其组分名称)]、性状、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
5.2.4.5 中药说明书:应当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汉语拼音)、成分、性状、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说明书修订日期、生产企业(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
5.2.4.6 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均应当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5.2.4.7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5.2.4.8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及含兴奋剂类成分的药品应标明“运动员慎用”警示标识。
5.2.4.9 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应当以中文注明品名、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5.2.5 记录: 按规定做好《药品检查验收记录》
5.2.5.1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5.2.5.2 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确认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单》,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进行确认,必要时应抽样送检;经质量管理部确认为不合格药品的,应按《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验收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
5.3 验收注意事项:
5.3.1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库或者专区内验收。
5.3.2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5.3.3 对未按规定加印或者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者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3.4 验收时应按品种分别验收;验收完一个品种,清场后再验收另一个品种,严防混药事件;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完好的样品放回原包装,加封并标示。
5.3.5 对销售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应按规定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5.3.6 质量验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验收员请假)不能按时验收的,应按药品的性质要求存放在相应的区域,通知质量管理员代为验收。
5.3.7 质量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清、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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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齐全、质量有疑问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有权拒收,填写《药品到货拒收报告单》,报告质管部和业务部进行查询、处理,同时通知财务部拒付货款。
5.3.8 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公司《不合格药品的管理规定》执行。
5.3.9 药品入库时应注意有效期,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5.3.10 按规范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和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扫码与数据上传,并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
5.4 入库:
5.4.1 已经检查验收的药品应当及时调整药品质量状态标识或移入相应区域。
5.4.2 对验收合格的药品,验收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保管员根据验收结论将药品放置于相应的库区,建立库存记录。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质量管理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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