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库防火制度
1. 除执行一般库房的防火制度外,应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2. 性质特别危险的物品,必须单独储存,性质互相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开隔离储存。
3. 遇水发生危险的物品,不得堆放在露天或低洼容易受潮的地方,遇热分解自燃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
4. 对存放的物品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包装容易不良破损、残缺及物质变质分解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
5. 定期检查库房内电气、照明设备,做好修理、更换工作。 6. 在库房内开启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时,严禁使用能够产生火花的工具。
7. 库房区域严禁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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