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2-15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2月15日)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算征收。按吨位计征的车船,吨位尾数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含半吨),按半吨计算。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条例》第三条所列各类车船;
(二)个人自有自用自行车和其它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
(三)专供农、林、牧业生产使用的拖拉机;
(四)供残疾人助走的专用车;
(五)环保监测车、专用灵车;
(六)持有交通管理机关证明并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停驶的车、船;
(七)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车船。
第五条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 第七条 新购置和恢复行驶的车船,使用人(或拥有人)必须在行驶前持有关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自准予行驶之日起,超过十五日的按全月收,十五日以下(含十五日)的按半月征收。
第八条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第十条 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车辆税额表
类 年 税 额
项 目 说 明
别 (元)
乘人汽车10座以下 每辆120
乘人汽车11至40座 每辆160 包括电车
乘人汽车41座以上 每辆200 包括电车
机 载货汽车 每吨40 按净吨位计征
拖拉机拖车 每吨20 按净吨位计征
动 手扶拖拉机 每辆24
二轮摩托车 每辆20
车 三轮摩托车 每辆40 包括轻便摩托车
改装简易三轮车
特种机动车 每辆120 包括叉车、铲
车、吊车等
包括三轮车及
非 人力驾驶 每辆4 其它人力拖行
机 车辆
动
车 畜力驾驶 每辆6
自行车 每辆2
船舶税额表
类 年 税 额
计 税 标 准 备 注
别 (元)
150吨以下(含150吨) 每吨1.20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 按净吨位计征
机 501吨至1 500吨 每吨2.20 按净吨位计征
动 1 501吨至3 000吨 每吨3.20 按净吨位计征
船 3 001吨至10 000吨 每吨4.20 按净吨位计征
10 001吨以上 每吨5.00 按净吨位计征
10吨以下(含10吨) 每吨0.60 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 11吨至50吨 每吨0.80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301吨以上 每吨1.40 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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