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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摘要:我国比较完善的矿产品供应体系为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但由于开发利用不当,矿区环境在开发中遭到了破坏。因此必须认清目前矿区环境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借鉴国际先进法律制度经验,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办法。这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紧迫任务。 关键词:严格的许可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环境责任保险;环境立法 1 我国矿区环境的问题 由于历史开发遗留问题及当今开发过度,矿区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涉及到土壤、水循环、大气循环,还关系到矿区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问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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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环境保护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摘要:我国比较完善的矿产品供应体系为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但由于开发利用不当,矿区环境在开发中遭到了破坏。因此必须认清目前矿区环境存在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借鉴国际先进法律制度经验,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办法。这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紧迫任务。 关键词:严格的许可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环境责任保险;环境立法 1 我国矿区环境的问题 由于历史开发遗留问题及当今开发过度,矿区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涉及到土壤、水循环、大气循环,还关系到矿区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问题有: 1.1  危害农业生产 矿产资源的开发、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严重污染环境。如广西南丹由于采矿、冶炼污染,严重污染了刁江上游将近100km的河段,直接导致鱼虾绝迹。每年造成粮食减产2×107T以上;又如广东省韶关大宝山由于私挖乱采,有毒废水不断流向村民用于灌溉的横石河。附近上坝村农民长期使用污水灌溉,致使水稻、蔬菜、水果镉严重超标,土地被毒化,大量农民无地可耕,只能去矿山或进城打工。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又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创建。 1.2 威胁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 过度开采造成地质裂缝,引发地质灾害,必然威胁到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开采一个位于地下200m的1.5m厚的煤层,地面一般要下降1.3m。而一般煤层都要分几层开采,极易导致层层塌陷,造成居民房屋开裂、下水管道送热管道断裂等问题。同时造成地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污水横流,城市冬季供暖不足,对居民生活造成极大危害。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就由于地质塌陷问题50年来经历了两迁三建。耗资巨大,对居民生活也产生了极大不便。由于我国矿区目前的不合理开采,环境已遭到了极大破坏,影响了我国城市的发展、城市形象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1.3 采矿区产生大量的工业“三废”,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1.3.1 废水污染 如湖北大治湖自1959年起每天接纳约80000T来自铜录山铜矿、大治冶炼厂等企业的选矿、冶炼废水。重金属严重污染了水生生物,鱼体中镉含量是正常同类鱼的6-8倍。又如滇池沿岸的磷矿开采使每年约2×107T坑矿废水和洗选废水汇入滇池,使滇池含磷量急剧超标,成为滇池污染的重要原因。 1.3.2 废气污染 内蒙古乌达地区由于煤炭自燃,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形成了一条地下火龙,烟雾弥漫,今天还仍在燃烧。从旗盘井镇到渤海湾,经伊克昭盟的鄂克托旗到乌海市,沿途到处是洗煤厂排放的煤泥、焦化厂及土焦厂的油烟、煤堆、水泥厂的岩尘等,黑烟冲天,尘沙弥漫,空气呛人,对周围的人畜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3.3 废渣污染  广西柳州地区武宣县一个距离县城只有20km的锰锌矿将尾沙堆积在村庄附近的山沟中。2006年2月26日凌晨由于暴雨引发山体滑坡使100000km3金属光泽的尾沙冲到山下,淹没了约20 km2甘蔗地。随后几天又连降暴雨,将尾沙冲得更远更广,废渣流入池塘、农田,山底数千村民的健康受到威胁。其中在离“尾沙库”约1 km的沙安村,1400多名村民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附近的河水、地下水重金属含量均严重超标,不能饮用,村民日常用水要从9km外的水源地运回。 2 造成我国矿区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行政责任缺失 首先,《环境保护法》规定: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作为非国务院组成机构的直属局,环境保护局在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搏弈”,往往难以做到统一监督管理。所以,环保局的职能在日常工作中实际变成了追求本辖区环境污染方面别出问题。“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反而被遗忘了。“统一监督管理”是一种高层次、全局性、指导性的管理行为。在整个环境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而法律并未就环保局如何具体执行这一职能做出规定。再者,法律规定“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却并未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做出规定。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由谁追究政府负责不到位的现象?法律细则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因此,“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这个规定反而成了一条高高在上的空规定。 2.2 矿业许可准入制度不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规定矿业准入机制方面的法律。但这部法律在立法上就缺少对宏观活动影响环境的评价。至2005年底全国虽有146万多个建设项目执行了此规定,但矿区周边的污染仍在扩大,环境形势仍十分严峻。这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矿业准入机制方面仍不完善。 2.3 我国没有完善的矿产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最早开展此业务的是大连,在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继开展。主要是由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但这一制度并未得到有效实施。这些城市中此项保险的业务规模并不大,只有几个或十几个企业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趋势,有的城市此业务已处于停顿状态。本文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是保险的赔付率过低,保险费率过高。如大连市1991年至1995年的赔付率为5.7%,沈阳市1993至1995年的赔付率仅为1.3%,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而国外保险业的赔付率为70-80%。赔付率过低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过窄,我国目前都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我国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 与其它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相比要高出不少。在赔付率很低的情况下,坚持高费率不作调整,势必影响投保者的积极性。 3 国外法律制度比较 3.1 德国的矿区复垦制度 近年来,德国联邦政府针对新老矿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矿区,专门成立矿山复垦公司专司此项工作,复垦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拨款,并按联邦政府占75%、州政府占25%的比例分担。对于新开发矿区,根据《联邦矿山具体措施》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同时规定必须预留复垦专项资金,对因开矿占用的森林、草地实行等面积异地恢复。资金数量由复垦的任务量确定,一般占企业年利润的3%;在开发和复垦的过程中,政府规定了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并经常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复垦工作落到实处。 3.2 日本国家的矿害防治扶助政策 日本实行废弃矿山矿害防治等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费用的补助金制度。日本对于无义务人的矿害防治工程费用国家补助金支付3/4,地方公共团体承担另1/4。对于有矿害防治义务人的矿山、采矿造成的矿害由采矿人自己负责治理。由自然及他人引起部分的费用,国家支付3/4的补助金,地方公共团体承担1/4。① 3.3 美国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1976年《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授权国家环保局局长对毒性废弃物的处理、储存或处置制定管制标准,其中包括必要或可期待的财务责任。环保局局长在其依法发布的行政命令中,可以要求业主就日后对第3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关闭估算费用以及关闭后30年内所可能引发的监测与维护费用进行投保。投保的额度因突发性事故或非突发性事故而有区别。在适用对象方面,并非每一设施的所有人或营运人均须遵从上述规定———自1980年起,年营业额在100万美元以上者始予适用。但保险公司因担心重大赔款,对承保非突发性事故的意愿并不高。 4 我国法律制度构建 4.1 完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确保矿区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我国应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使立法从一般性、指导性规范走向具体化、细则化。在管理体制上,也应权责分明,建议缩减到由国务院授权的一个部门管理。避免执法部门权责交叉、互相推委、互相扯皮现象的出现。提高环保执法工作的效率。积极推进《矿产环境保护条理》的出台。国土资源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环保总局应共同进行新的立法调研。各级人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积极展开工作,制订地方条例、规章制度。同时,应大力做好普法宣传,使环保政策深入人心。 4.2 完善矿区复垦制度 10月11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目前我国有2亿亩的土地由于矿产开发荒废。即使这些土地只有10%可以恢复为建设用地,也将至少可以满足我国未来4至5年的建设需要。 为遏制这一状况的不断蔓延,日前国土资源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并且提出“谁破坏、谁复垦”。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至一千元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罚款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同级财政。 4.3 建立严格矿业许可准入制度 这是保护矿区环境的重要途径。世界上许多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都意识到单纯依靠治理不能解决环境问题。而应防治结合,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的基本手段。所有可能给环境带来重要影响的项目,在获得审批前必须展开环境背景研究。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可以设置必要的权利负担。《法国环境法》第24条规定:“矿业开采······将受到工程破坏的场所恢复原貌······地面恢复任务包括:保存复原所需的原始挖掘土料,及整个地面的清理和核准。还可以包括其他有益措施,特别是恢复被开垦破坏的植被,为恢复农业改良土壤。回填坑穴,同时必须遵守保护水体质量的原则。”因此,我国应将国外先进法律制度吸收进来,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还应严格控制矿山企业的数量,防止层层转包,大矿小开,杜绝矿区企业密集混乱、滥挖乱采、越层越界争抢资源的混乱局面。从严格准入机制上保障矿山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的道路。严把矿山开采和环境保护审查关,从根本上做好“三同时”制度。 4.4 严格执行矿区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矿区环境恢复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合理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矿区环境,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区前,做好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缴纳的备用治理费或保证金。其实质就是矿业经营者为履行矿区环境恢复义务按政府规定的数量和时间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数量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多数国家或地区采取按单位受破坏土地面积交纳某一固定金额的办法。在确保企业履行交纳恢复环境保证金义务的同时还要注意减少企业经济负担。避免企业因前期投入过大造成资金短缺,影响企业正常运转。我国在采纳这一制度的同时可以对一些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对为数众多流动性大,技术落后的小企业,保证金必须一次缴清。同时,对有信誉的大中型企业可按其规模以及污染程度划分相应的级别,每个级别缴纳自己相应的保证金。这样,矿业公司每年缴纳的实际保证金=估算的恢复保证金基数×该年度本企业分摊的百分比×该企业按级别确定的百分比。对企业缴纳的保证金要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帐目管理要透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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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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