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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成都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 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成人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并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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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 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成人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并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1 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2 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3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这二种记分制的换算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为: 记分制 分 段 百分制 90以上 86—80 79—70 69—60 60以下 五级分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考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为3—5门~各课程可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试方法。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 小结 学校三防设施建设情况幼儿园教研工作小结高血压知识讲座小结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幼儿园师德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 对个别按政策招收的残疾学生~应在新生入学二周内由本人提出 4 书面申请。经审批后可以免修体育课。 公共体育课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事先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的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第1,4周内进行~经批准缓考的成绩安百分制。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正常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一律按“60分”、“不及格”记载。 第十七条 经过补考~累计有三门课程(含考试、考查、选修课)或二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降级。每学期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含考试、考查、选修课)考试考查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级、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 5 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对待,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九条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考~以原考分记成绩。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根据我院颁布实施的《考试违规处理实施办法》, 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一天以内~由年级,班,主任批准, 一周以内~由院长批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 6 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7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注:一学期内超过六周),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无论何时休学~时间一律从开学算起。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无论本人申请或学校决定~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并将休学决定及时转告学生家长或单位,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药费自理或由单位负担, (3)学生休回家~往反路费自理, (4)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中途复学。 8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在规定复学的学期开学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方能复学~未经批准复学~自行来校~学校不予接收。开学后~申请复学的函件未寄到学校的~不予办理复学手续。 (2)申请复学的学生应交以下证件: ?原发的休学证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持有医院对其休学时的疾病已经痊愈的证明~体检时必须附有本人照片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休期间若参加正式单位临时工作者~复学时需交单位对本人表现的鉴定~休学期间未参加工作者~复学时需交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对本人表现的鉴定。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凡休学的学生~如有缺考或补考的~均于复学前先履行考试~然后再确定编入适当的年级学习。 (6)学生复学时~如原学的专业(班)已停办~经本人同意~可经过考试~转入其他专业(班)学习。 (7)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9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10 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一次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11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 12 序。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13 第六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 14 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15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成都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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