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服〔2007〕86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全省建设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外文文献工程造价三级复核钢结构工程造价指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讲义黄色壁纸中文
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第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
理办法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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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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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
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
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
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
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
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
受委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
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
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
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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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其咨询服务项目、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
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
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
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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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
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3%以内,如误差较大,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如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
可向咨询单位按合同咨询服务费的10%至30%进行索赔。
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合同中
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30%的预付款比例支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八、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
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
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
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
时,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
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的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九、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换发《安徽省
经营性服务许可证》,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
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
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
办法》(省政府第199号令)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
内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后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重新制定。我省原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相关政
策,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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