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坪民中学生安全协议书
学生安全协议书
学 校 (以下简称甲方)
学生家长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预防和处理学生人生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二、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三条处理。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学生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甲乙双方都有责任教育学生重视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五、甲方向学生介绍安全意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一)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
(二)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七、在学校的工作时间内,学校、老师应对整个校园实行监控。学生在学校和老师工作时间外发生的安全事故甲方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学生上学途中、放学后、节假日、寒暑假等不在学校学习期间或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而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
八、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九、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学生不听指挥,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学生监护人要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监护工作,学生违反规定,在校内骑自行车或其它车辆出现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学生监护人负责。
十一、严禁学生带易燃易爆或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如因学生在学校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等,因此发生的赔偿纠纷,由学生监护人承担负责。
十二、学生私自到河、沟、渠边玩耍,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十三、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职工负责。
十四、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十五、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未尽事宜,特殊情况可加补充协议。
十七、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甲方: 代表签名:
乙方: 班 学生姓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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