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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的通知(中电建协〔20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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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的通知(中电建协〔2011〕20号)中电建协〔2011〕20号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 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中电建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可登录www.cepca.org.cn查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 二Ο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电力建...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的通知(中电建协〔2011〕20号)
中电建协〔2011〕20号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 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中电建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可登录www.cepca.org.cn查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 二Ο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 5210)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行业从事工程建设质量评价的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及质量监督部门等。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业绩、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 第五条 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六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组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 管委会的职能是审定和发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九条 管委会秘书处设在中电建协本部。 第一十条 秘书处负责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十一条 管委会裁决重大问题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是通讯方式或会议方式。通讯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同意方可生效。会议方式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委员参加,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规定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分甲、乙两级,并分别设发电、输变电工程两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甲级必备条件 1、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60人以上。其中,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每个专业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3、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4、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现代化管理手段。 5、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6、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3A级;在所有质量评价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 7、企业无违约、无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8、申报发电工程类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锅炉、汽机、电热、水工、金结、机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规模和容量的质量评价的需要: (1)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 (2)水电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 (3)风电单机容量1.5MW及以上。 9、申报输变电工程类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电热、输变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电压等级质量评价的需要: (1)电压等级1000kV输变电工程。 (2)电压等级±8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工程。 10、申报发电工程类能力资格的单位应有下列业绩: (1)监理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或水电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2)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及以上或水电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绩。 11、申报输变电工程类能力资格的单位应有下列业绩: (1)监理单位应有电压等级1000kV输变电工程或电压等级±8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2)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电压等级1000kV输变电工程或电压等级±8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绩。 (二)乙级必备条件 1、质量评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2、质量评价单位在册职工中,具有质量评价岗位资格的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每个专业具有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人。 3、质量评价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 4、企业应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现代化管理手段。 5、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三标一体”认证。 6、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2A级及以上;在所有质量评价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 7、企业无违约、无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8、申报发电工程类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锅炉、汽机、电热、水工、金结、机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规模和容量的质量评价的需要: (1)火电单机容量300MW级及以上。 (2)水电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 (3)风电单机容量49MW及以上。 9、申报输变电工程类质量评价单位的建筑、电热、输变电、档案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检测设备应满足下列质量评价的需要: (1)电压等级500kV输变电工程。 (2)电压等级±5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工程。 10、申报发电工程类能力资格的单位应有下列业绩: (1)监理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水电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2)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火电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水电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绩。 11、申报输变电工程类能力资格的单位应有下列业绩: (1)监理单位应有电压等级500kV输变电工程或电压等级±5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2)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单位应有电压等级500kV输变电工程或电压等级±5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绩。 第四章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相应执业范围 第十三条  发电工程类(含火电、水电、风电、燃机、核电常规岛及其它新能源等)执业范围。 一、甲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发电类工程的质量评价。 二、乙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下列发电机组类工程的质量评价业务: 1、火电单机容量600MW级以下(不含600MW级)。 2、水电装机容量250MW及以下。 3、风电装机容量49MW及以下。 4、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各类新能源工程。 第十四条 输变电工程类(含换流站、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等)执业范围 一、甲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各种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质量评价业务。 二、乙级质量评价单位可承担电压等级50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5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的质量评价业务。 第五章  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申报 一、凡申报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是中电建协的会员单位。 二、首次申报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原则上只能从乙级开始申报。 三、质量评价单位申报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申报表(见附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工程建设监理或工程建设管理的业绩(业主证明原件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复印件) (六)各专业质量评价人员清单及对应质量评价师、高级质量评价师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本单位负责完成及联合完成的主要质量评价项目业绩(业主证明原件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电子版>) (八)质量、安全、信誉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技术检测设备台帐。 (十)质量管理体系或“三标一体”建立及认证证书(复印件)。 (十一)需要说明的问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升级 一、升级的条件 (一)发电工程类 乙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单位在2年内与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进行工程质量评价3及以上工程,且至少有2台600MW级及以上火电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水电机组,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报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 (二)输变电工程类 乙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在2年内与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进行质量评价3个及以上工程,且至少有2个75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或2个电压等级±600kV及以上直流输电及换流站工程,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报甲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 二、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的升级需向中电建协提交申请,同时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一)质量评价单位原能力资格证书正、副本。 (二)本单位与甲级资质联合承担工程质量评价的合同(原件)及质量评价报告(电子版)。 (三)本单位完成的主要质量评价项目的合同(原件)及质量评价质量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业主证明)。 三、申报升级的质量评价单位应在取得现有能力资格一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的能力资格。 第十七条  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复审 一、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不进行能力资格复审的单位,其能力资格证书无效。复审时同时上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副本和能力资格复审资料。能力资格复审资料的内容包括(提供复印件): (一)近两年质量评价工程的合同(或协议)及证明材料。 (二)法人代表、技术评价负责人变化后的情况表。 (三)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统计年度报表。 (四)质量评价专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五)技术检测装备变动情况表。 (六)近两年安全、质量事故情况。 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复审的内容是检查质量评价单位当前能力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是否存在安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能力资格条件完全符合能力资格等级标准的为“合格”。 (二)能力资格条件与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有一条不合格,其中包括在过去两年内发生过质量评价结论与实际质量严重不符,质量评价程序不规范,评价过程不公正;发生市场行为违规;发生人身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受到业主单位重大投诉且经查属实;或连续二年没有承担本能力资格相应等级工程质量评价者为“不合格”。 三、凡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其能力资格等级。新核定的能力资格等级应当低于原能力资格等级,达不到最低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时,取消其能力资格。 四、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复审由秘书处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审批 一、凡申报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核查签字或有关省级行业协会审核后,将申报资料按照要求报秘书处。秘书处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业绩和其它条件进行确认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中电建协网站公示两周后,上报中电建协审批,并通报管委会。 二、凡申报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升级的单位,在申报资料按照要求交齐后,秘书处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对升级单位的业绩和其它条件进行确认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中电建协网站公示两周后,上报中电建协审批,并通报管委会。 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由中电建协统一印制和颁发。 第十九条  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的管理 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电建协统一印制、颁发。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 三、质量评价单位在领取新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证书交中电建协予以注销。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向中电建协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于企业改制或企业分立、合并后组成的质量评价单位,其能力资格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能力资格条件向能力资格审批部门提交相应文件并经审核通过后,在能力资格证书副本中作变更说明或重新发证。 (二)变更法人或法人代表,应向能力资格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中止业务,须报秘书处备案,并交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予以注销。短时间歇业的单位,应交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如果在一个复审周期内复业且在此一周期内的业绩仍符合原能力资格条件的,可以恢复原能力资格等级,返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否则取消其能力资格。 五、质量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能力资格等级、直至取消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等处罚。 (一)在申报能力资格或填报复审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二)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擅自从事质量评价工作者。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者。 (四)因质量评价结论和实际质量严重不符,经查属实者。 (五)有市场违规行为、恶性竞争者。 (六)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者。 六、遗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证书》,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 声明 无利益冲突声明中华医学会杂志社职业健康检查不够规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亲友住房声明 作废后,申报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条  质量评价单位能力资格定级、升级、降级的变更,除下达文件外,还实行公告制。公告由中电建协在中电建协网站或《中国电力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定义 联合完成质量评价是指本单位与高一级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单位联合签订工程项目质量评价的合同或协议,且技术检测设备均为本单位提供,质量评价报告由本单位人员编制或审核,并共同组织完成的工程质量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申报表 附表: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公章)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申报表 企业名称   申报能力资格等级 发电工程类等级   输变电工程类等级   法 定 代表人   技 术 负责人   质量评价专业人员人数 高级质量评价师 人,质量评价师 人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座机: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 编   注册资本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有无违约,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重大违规违法事件记录   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或有无业主投诉记录   上级主管单位(或省级行业协会)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章) 评审专家组意见: 年 月 日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委会意见: 年 月 日 中电建协意见: 年 月 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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