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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 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4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已于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 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4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已于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 - 1 -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不再适用。 - 2 - 规范、统一文书表述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胡云腾 周加海 喻海松 为规范、统一裁判文书中所引用的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释〔2012〕7号,以下简称《批复》,,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批复》的制定背景及经过、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批复》的起草背景及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7年和2007年发布了《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规定对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对1997年3月14 - 3 -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随着时间推移,法〔1997〕192号通知、法释〔2007〕7号批复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需要。主要体现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通过后,立法机关又通过一个决定、八部修正案对其作了幅度不小的修正,有些条文甚至经过两次以上修正。为“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所决定,裁判文书确定适用的既可能是修正前刑法,也可能是修正后刑法,还有可能是“中间法”。而按照法〔1997〕192号通知、法释〔2007〕7号批复的规定,如引用的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无论何种情况,一律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样,就无法从名称上直观地反映裁判所适用、据以定罪量刑的究竟是哪一刑法条文,既影响裁判文书说理,也影响控辩双方对上诉权、申诉权、抗诉权的行使,影响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 鉴此,为规范、统一裁判文书表述,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部分地方法院的请示,启动了本批复的制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法〔1997〕192号通知、法释〔2007〕7号批复为基础,根据法律修改情况,起草出了批复稿。后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认真修改完善,形成了《批复》,送审稿,,于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4 - 二、《批复》的主要内容 《批复》共四个条文,对在裁判文书中引用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前、后的刑法条文、单行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引用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的表述问题 《批复》第一条明确了在裁判文书中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如何表述的问题。对于此种情形,应当区分三种情况分别表述, 1.有关刑法条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在1997年10月1日后未经修正,故引用该条文的,应当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又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经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如根据案件情况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应适用修正后即现行有效刑法条文的,也应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关刑法条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如未经修正,引用时应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对此不存在 - 5 - 认识分歧。但对有关刑法条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经过修正,而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的,应当如何表述,在《批复》起草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为明确起见,此种情形下,应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经研究,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主要是考虑,从便利司法实践出发,对有关刑法条文的表述应尽可能简洁。而绝大多数案件、常态案件无疑是要适用现行有效的刑法条文,因此,如有关条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经过修正,而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的,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最为简洁、可取。相反,如规定此种情形下要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在新旧法衔接的短暂过渡期过去后仍一直要沿用这样表述,显然失之繁琐,此外,按此种表述,如引用的是修正前刑法,直接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合适,因易让人误解为是现行刑法,表述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样也很繁琐。 2.有关刑法条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例如,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曾经2011年2月 - 6 - 25日《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如根据案件情况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应适用修正前刑法条文的,则应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再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曾经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两次修正,如根据案件情况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应适用两次修正前,即1997年修订刑法时规定的第一百九十一条的,也应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3.有关刑法条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曾经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两次修正,如根据案件情况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应适用经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则应表述为“经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需要说明的是,截至目前,有关刑法条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经两次以上修正的只有7个条文,因此,按此种 - 7 - 方式表述的应该极少。 ,二,引用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前刑法条文的表述问题 《批复》第二条明确了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所引用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的问题。《批复》沿用法〔1997〕192号通知的规定,对此种情形应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引用单行刑法条文的表述问题 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前,单行刑法大量存在,包括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1997年修订刑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曾制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等单行刑法。在司法实践中,少数案件存在适用单行刑法的可能。鉴此,《批复》第三条规定,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法〔1997〕192号通知、法释〔2007〕7号批复的效力问题 鉴于《批复》已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 - 8 - 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不再适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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