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范文)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篇一:
水泥行业准入有什么条件 水泥行业准入有什么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X〕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水泥企业准
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
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
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
求;
(五)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六)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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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矿山企业);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能源审计或能效评价检验测试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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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生产线运行情况。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开展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
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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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及运行情况,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
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2月28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
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已经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
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六)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
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
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篇二: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X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X 年 第 5 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的指导意见》(国发〔201X〕41号),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强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约束,更好地发挥行业规范条件在化解过剩产能、激励技术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中的作用,我们对《水泥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X年本)》,现予公告。 附件: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X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X年1月16日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201X 年本)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X〕41 号),推进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合理投 资,强化节能减排,着力提质增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和《工业 转型升级规划(201X,201X 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标准,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建设要求与产业布局
(一)水泥建设项目(包括水泥熟料和水泥粉磨),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当地水泥工业结构调整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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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大气污染防治敏感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和其他需 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项目。
(三)建设水泥熟料项目,必须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遏制水泥熟料产能增长。支持现有企业围绕发展特种水泥(含 专用水泥)开展提质增效改造。
(四)新建水泥项目应当统筹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须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和产业固体废物。 新建水泥粉磨项目,要统筹消纳利用当地适合用作混合材的 固体废物。
二、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
(一)水泥建设项目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采用先进可靠、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工艺、装备和 信息化技术,提高自动化水平。
(二)水泥企业应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集约利用土地,厂区划分功能区域,按《水泥工厂设计规 范》(GB 50295)建设。
(三)水泥熟料项目应有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 30 年的石灰岩资源保障。水泥粉磨项目要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散装设 施。
(四)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企业能源、资源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提 高资源利用率和本质安全水平。
三、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
(一)水泥企业应按《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发展
改革委公告 201X 年第 3 号)要求,建立清洁生产推行 机制,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建立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易产生粉尘的工段,配套建设抑尘、除尘设施,防止 含 尘气体无组织排放。采用智能装置,减少含尘现场操作人员。水泥熟料项目采用抑制氮氧化物产生的工艺和原燃料,配套建设脱硝装置(效率不低于 60%)和除尘装置。水泥粉
磨 项目配套建设除尘装置。气体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
(三)固体废物按规定收集、贮存和再利用。 石灰岩矿山建设、生产坚持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和资源 综合利用,严格按照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 防水土流失,统筹骨料(机制砂)生产。
(四)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8)。
(五)限制使用并加快淘汰含铬耐火材料和预热器内筒,积极推进水泥窑无铬化。
(六)开展废物协同处置,须严格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
(七)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废水经处
理后尽可能循环使用,确实无法利用的必须达标排 放。
(八)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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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投入使用。
(九)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
(一)统筹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按《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执行。
(三)年耗标准煤 5000 吨以上的企业,定期向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支持现有企业围绕余热利用、粉磨节能、除尘脱硝等开展节
能减排改造,围绕协同处置城市和产业废物开展 功能拓展改造。
五、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一)建立水泥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二)按《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工原〔201X〕第 129 号公告)设立专门质量保障机构和合格的化验室,建立水 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
(三)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 查对比活动,确保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有效。
(四)水泥粉磨生产中添加助磨剂的,水泥产品出厂检验 报告单上要注明助磨剂的主要化学成分和添加量。 复合水泥产品出厂检验
报告单要注明混合材的种类、成 分和掺和量。
(五)水泥质量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水泥熟料质量符合《硅酸盐水泥熟料》 (GB/T 21372)。
(六)不向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售水泥熟料。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水泥建设项目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以安全生产
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配套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不偷漏税款,不拖欠工资,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金。
(五)鼓励企业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七、监督管理
(一)水泥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范条件。项目的投资融资、土地供应、环保评价、节能评估、安全监管、生产许可 和淘汰落后等应依据本规范条件进行。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本地区水泥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依企业申请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鼓励企业自我声明企业生产经营符合本规范条件。 有关协会和中介机构配合宣传和监督执行本规范条件。
八、附 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水泥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政策和法规若进行修订的,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范条件自 201X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X〕第 127 号公告)同时废止。
篇三:
准入公告申请书 附件1 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企业相关信息表 市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篇四:
关于扶持水泥的申请书 关于帮助购买水泥的申请书 尊敬的县民政局领导:
我是统计局退休干部杨追普,老家居住在本县牛孔乡者俄村委会格马村民小组,本户人口共14人,其中:
居住在县城老房48立方米的一共7人,另外居住在石灰铺盖的土木结构的房屋里有7人。现住房已历经40余年的风雨,年久失修,每年到了雨季漏水十分严重,人都不敢住进去,全家急需重建钢混结构的砖房栖身。但是本户每年经济收入和打工收入仅够温饱,本人每月领的工资需要支付十二年住院治疗费,现在还未痊愈,另外还要供给6个人的读书费用,特别是供给长孙女大学费用,几年下来已开支了八万余元。本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所以无钱购买水泥,没有办法完成住房重建。现特向县民政局迫切请求帮助贫困干部家庭5吨水泥资金,希望县民政局领导给予帮助解决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杨追普 201X年1月3日篇五:
水泥行业准入政策 《水泥行业准入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原?201X?第127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泥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水泥行
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在对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生产许可、
产品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二、项目建设条件与生产线布局
(二)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要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
业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市场需
求等情况相适应,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四)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
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熟料)企业。
(六)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项目。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
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要做到“以新代老、减排治污”。
(七)新建项目要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后方可立项核准,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开工。
(八)鼓励对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变频调速和以消纳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可替代原料、燃料等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九)投资水泥(熟料)新、改、扩、迁建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三、生产线规模、工艺与装备 (十)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单线建设要达到日产4000吨级水泥熟料规模,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市场容量有限的边远地区单线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日产201X吨级水泥熟料(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和特种水泥生产除外)。 (十一)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配置纯低温余热发电,有可供设计开采年限30年以上的水泥用灰岩资源保证,并做到规范矿山勘探、设计、开采。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及时复垦绿化,严防水土流失。 (十二)新建水泥粉磨站的规模要达到年产水泥60万吨及以上。边远省份单线粉磨系统不得低于年产30万吨规模。 粉磨站的建设应靠近市场、有稳定的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混合材的来源地,要配套70%以上散装能力。 (十三)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建设要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
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十四)新建水泥(熟料)项
目要采用先进成熟、节能环保型技术装备,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和
长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先进的矿山安全爆破和均化开采、原料预均化、生料均化技术和设施;
2、采用立磨、辊压机、高效选粉机等先进节能环保粉磨工艺技术和装备;
3、采用节能降耗的窑炉、预热器、分解炉、篦冷机等煅烧工艺技
术和装备;
4、采用先进的破碎、冷却、输送、计量及烘干技术和装备;
5、采用先进、高效及可靠的环保技术和装备;
6、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生产监视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十五)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煤耗、综合电耗、综合能耗和可比水泥综合电耗、综合能耗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单位水泥能耗限额标准。 (十六)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8 kh/t。 (十七)利用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混合材的,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十八)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应按国家《节约能源法》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环保评价检验测试,提供准确可靠的能耗数据和环境污染的基本数据。
五、环境保护 (十九)水泥(熟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符
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必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
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未经环
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 (二十)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
处理的污染控制标准。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
染治理设备。 (二十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国家发布的《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的规定,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二)水泥用灰岩开采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严格按照业经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要分别制定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二十三)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要达标排放。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严格执行《水泥厂卫生
防护距离标准》的要求。 (二十四)新建水泥粉磨站和已有水泥粉磨站除粉尘和大气污染指标应该达标外,要增设和完善噪音防治设施。
六、产品质量 (二十五)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要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水泥(熟料)产品质量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二十六)水泥(熟料)企业要建
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参照国
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本企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执行。 (二十七)水泥(熟料)企业要按国家颁布的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完善的化验室,并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二十八)水泥(熟料)企业要执行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
规程》,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参加国家和省
组织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活动。 (二十九)凡在水泥粉磨过程中添加水泥助磨剂后,应在水泥产品出厂检
验报告单上注明所添加助磨剂的类型(液体或粉体)、主要化学成分。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三十)水泥(熟料)生产过程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十一)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事故防范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三十二)不得拖欠国家税收、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按期交纳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
八、监督与管理 (三十三)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和工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准;土地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
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
提供新增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