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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申报规矩[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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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申报规矩[精华]海事申报规矩[精华] 【法规名称】 海事报告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1-12-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海事报告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所称海事,指船舶沉没、搁浅、碰撞、强制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关于船舶、货载、 船员或旅客之非常事变。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船舶,依海商法之规定。但不适用海商法之船舶,除军事建制之舰艇外,得比照本 规则之规定办理之。 第 3 条 船长遇船舶发生海事时,应依海商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成海事报告。 前项海事报告之作成,于船长遭难死亡...

海事申报规矩[精华]
海事申报规矩[精华] 【法规名称】 海事报告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1-12-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海事报告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所称海事,指船舶沉没、搁浅、碰撞、强制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关于船舶、货载、 船员或旅客之非常事变。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船舶,依海商法之规定。但不适用海商法之船舶,除军事建制之舰艇外,得比照本 规则之规定办理之。 第 3 条 船长遇船舶发生海事时,应依海商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成海事报告。 前项海事报告之作成,于船长遭难死亡或失踪时,由生还船员中职务最高者为之,全船遭难死 亡或失踪时,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代理人为之。 海事报告应有海员或旅客之证明。但其报告系船长于遭难后,独身脱险之处作成者,不在此限。 第 4 条 海事报告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制作海事报告年、月、日。 二船名。 三国籍及船籍港。 四船舶所有人。 五船舶营运人。 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 七上次检修日期。 八总吨位及净吨位。 九主机种类、数目及推进动力。 十驾驶操纵系统。 十一观测设备。 十二求救信号设备。 十三载客人数及载货数量。 十四船艏艉吃水。 十五海事概述。 十六海事发生地点。 十七海事发生时间。 十八天候、海象及潮流。 十九船长姓名及执业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 二十轮机长姓名及执业证书。 二十一当值驾驶员、轮机员姓名及执业证书。 二十二引水人姓名。 二十三海事经过及处理。 二十四船长签章。 二十五有关海员及旅客签章。 船长应照航政机关印置备用之空白海事报告书制作海事报告。但海事报告在国外制作时,不在 此限。 海事报告书 格式 pdf格式笔记格式下载页码格式下载公文格式下载简报格式下载 ,另定之。 第 5 条 海事报告之送请签证,依左列规定: 一船舶在港内发生海事者: (一) 在国内送该港口之航政机关。 (二) 在国外送驻在该港口或其附近之中华民国使领馆或具同等权责机构,当地航政机关或法院认可之公证人。 二船舶在执行中发生海事者: (一) 在国内送该船舶或船长最先到达港口之航政机关。 (二) 在国外送该船舶或船长最先到达港之驻在该港口或其附近之中华民 国使领馆或具同等权责机构,当地航政机关或法院认可之公证人。 船舶或船长到达前项第二款规定之最先港口,如因实际困难,不克签证时,得说明理由,于到达其次港口时,送请签证之。 第 6 条 海事报告每次签证一式五份。由航政机关签证者,留存三份,发还二份,由其他机关签证者,留存一份,发还四份。 海事报告由国内非船籍港之航政机关签证,其情节重大或有关者,该航政机关应将留存之三份中,以一份寄送船籍港航政机关。 海事报告由国外有关权责签证者。船长应将签证之海事报告二份,于签证后三日内,寄送船籍港航政机关。 第 7 条 外国籍船舶依外国船舶运送业雇用中华民国船员办法雇用我国船长、海员者,其海事报告之签证依第五条之规定。 第 8 条 海事报告在国内港口之航政机关签证者。该航政机关应针对该海事案件之实际情形予以调查评议,为适当之处理。 海事报告在国外港口之机关签证者,其海事案件之调查评议由该船舶船籍港之航政机关办理,但为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及船长、海员之便利,得由其住、居所最近之航政机关办理之。 第 9 条 海事报告送请签证时,航政机关或有关权责机关除当时确知所报告之海事并未发生者外,应即予以签证。 海事报告之签证,仅系证明船长已作成海事报告及将海事报告送请签证之时间。但海事报告之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及海事责任之认定,均不在签证所证明范围之内。 航政机关或有关权责机关签证海事报告,应俟船长亲自到场当面签字。但经核对海事报告、船海日志及护照上之船长签字,认为得予签证者,不在此限。 第 10 条 海事报告之送请签证,应于海事发生之后,或该船舶或船长到达第五条规定之港口后七日内为之。 第 11 条 海事报告于国内签证时,一式五份每次应缴纳签证费如左,每增加一份应增缴百分之十之费用: 一渔船、小船:新台币贰佰元。 二国轮:新台币肆佰元。 三外轮:新台币壹仟元。 海事报告于国外签证时,签证费依签证机关之规定。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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