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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下合同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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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下合同法初探
电子商务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初探 一、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电子商务合同即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拟定的合同,即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它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完全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电子信息的形式。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的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商务合同是一种新的合同形式,与传统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主体的虚拟性。合同当事人是通过网络这个虚拟的主体,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打破了传统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要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等方式进行协商,最终以达到缔结合同的目的。在这种新的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2.合同交易的广泛性。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基础,构建的一个广泛的信息交易平台,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通过网络进行运行,可以互不谋面。在这种新的商业交易中,为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确立,提供了一广阔的交易空间。 3.电子合同的数据性。电子商务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是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签订过程都是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系统传递的形式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的确立。由于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已经不同于传统商务交往中的面对面协商签订合同,从而使加入网络唯一的限制是技术和设备,不受任何社会身份的限制,从而造成网络社会主体的复杂性。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任何合同都是以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基础,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缔约要求的,只能进行与之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电子商务的缔约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更应当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但是,电子商务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确认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有学者对网络交易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理论基础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重新思考。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范围,在交易过程中,还可以自己提交或要求双方提交由认证机构进行验证的身份证明,以确保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2.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电子商务合同中仍然具有要约和承诺两种订立方式。 (1)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是通过网络把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达出取得,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取得,于是有人提出了对网络商业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质疑。《合同法》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我们把网上的交易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规定的价格、数量等主要内容,在发布者指示的购物菜单中,单击购买即可成立的被视为要约;如果是仅供网友浏览,虽然提供了某种商业信息,但没有明确的合同内容,则被视为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可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在未订立合同之前,除某些法定不可撤销的要约外,要约可以撤销,要约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合同是由数据电文进行传送的,传输速度极快,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中,承诺的做出是瞬间的,从而使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几乎成为了不可能。 (2)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这就意味着承诺人也可以在承诺生效之前随意撤回其承诺,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电子数据交换的交易过程中,发出的信息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撤销的,因为电子数据的交易构成在特征上,更类似于股票交易的撮合过程,即要约和承诺条件都是自动迅速完成的。 3.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电子商务合同的信息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是在计算机或磁盘等载体中,其修改、储存等过程都是在计算机内进行的,属于“无纸操作”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一条文就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形式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把电子商务合同纳入了 “书面形式”之内,扩大了法律对“书面”一所下的定义。 4.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间,即承诺生效的时间。在电子商务中,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进入该特定的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我国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生效时间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原则。《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除了当事人另行约定合同生效地点外,数据电文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即为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对电子商务合同诚信的保障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为:(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的同时,为了在诚实信用的环境下实现资本的有效运行,遵守诚实信用就成为了一切合同包括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法律基础。但是电子商务合同毕竟是在虚假的网络空间完成的。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对电子商务的诚信提出了新的要求。网络是虚拟的,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很难分清孰真孰伪,而交易当事人有时会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采用匿名的形式进行交易,这样会导致电子商务难以进入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给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带来一定的风险,即电子商务合同存在安全性的问题。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诚实信用应贯穿于整个合同的全过程,但是在电子数据传输过程中,极有可能被他人截留、篡改或以自己的名义转发等安全隐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科学家们创设了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就是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作为“电子签章”再配合认证机构发送的电子证书对个人持有的私人密钥认证,实现合同当事人的签字功能。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讲,电子签名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这四大属性决定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通过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增强了用户对电子商务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因此电子商务合同的诚信要求也就有了保障。 四 电子合同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应对 合同书面形式的范围扩大到包含电子合同后,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第一是电子签名的法律确认问题,在电子合同中人们一般不以亲笔签名的形式确认自己的意图。因为在计算机上无法进行手写和盖章,这就产生了在计算机上以何种方式签名才能为法律所认可的问题,在实践中往往由当事人通过网络,借助数据信息交换完成签字任务,这种电子签名可以是数字或有特定意义的一些符号,与传统的手写签名没有内在联系。我国《合同法》回避了必须有确定身份的电子签名问题、而签订确认书并不能满足合同当事人完成认证的要求。第二是电子合同还面临计算机数据的举证问题,通过电子合同订立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电子证据能否被法院直接采纳,我国法律对此未做规定。第三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安全和交易数据资料的保密性是最为重要的要求,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流,各种资料在这个开放的网络中传输,数据被截获、复制甚至篡改的可能性极大,使得交易双方失去了传统商务中行之有效的确认双方身份的手段,导致无法保障双方的交易安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电子认证标准体系,而在我国尚无统一的电子认证系统。 虽然,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一些规范市场的法律法规先后出台,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也已经得到许多国家法律的确认。而我国在合同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中虽然也有涉及电子商务的条文内容,但至今没有制定出完整的电子商务法。笔者认为,仅仅确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是远远不够的,如何确定网络服务商在电子商务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是发展电子商务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快制定适应网络经济社会需要的法律制度,营造一个较严密的法律环境已是大势所趋。在制定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我国商务活动中,应给予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以应有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过程、途径,以及保持信息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同时,还应采取特定办法用以鉴别发端人,兼顾其他相关因素。绝不能仅仅因为数据电文的合同形式与传统合同形式有差异而拒绝承认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发生电子合同纠纷时,在我国没有可援引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联合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必须解决电子商务的立法配套问题。制定法律时应使法律规范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结合分别管理和综合管理,对电子商务中复杂的交易群体进行合理调整,理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市场秩序。同时还必须使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是电子商务的特点所决定的。网络中参加交易各方主体的多元化,交易行为的分散化,交易关系的复杂化等特点,决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必须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当有新情况发生时,应对及时调整、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减少时滞效应。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运用范围,应包括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电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电子证据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和审查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国际私法方面的问题。 再次,为保障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的稳定,更好的维护交易各方的权利,可以考虑由政府牵头,成立一个电子认证审查委员会,对电子认证行业的标准进行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制定或修改,并负责对各认证机构进行确定,对其采用的密码、标准进行规范。 最后,可以在参考国际《示范法》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加入WTO后的国情,制定一部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或法规,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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