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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word论文】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关联性研究【刑法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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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word论文】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关联性研究【刑法专业论文】【最新word论文】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关联性研究【刑法专业论文】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关联性研究 【摘要】老年人犯罪的概念是划定老年犯罪人年龄界限的基础,这种选择和传统、人口状况以及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而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问题,不仅仅是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的需要,也是刑事政策以及社会政策等多方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要达到最好的契合,一方面应考虑老年人的自身状况,另一方面应考量刑事法律的社会效果,以确定相对理想的刑事责任年龄上限。 【关键词】老年人犯...

【最新word论文】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关联性研究【刑法专业论文】
【最新word论文】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关联性研究【刑法专业论文】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关联性研究 【摘要】老年人犯罪的概念是划定老年犯罪人年龄界限的基础,这种选择和传统、人口状况以及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而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问题,不仅仅是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的需要,也是刑事政策以及社会政策等多方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要达到最好的契合,一方面应考虑老年人的自身状况,另一方面应考量刑事法律的社会效果,以确定相对理想的刑事责任年龄上限。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概念;刑事责任年龄;关联性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一)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年龄界限问题 老年人犯罪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提出要对其进行研究的时间很早。189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一次犯罪学会议上,就已经有人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讨论,[1]这也是有据可查的对老年人犯罪较早进行关注的一次研究。只是直到上个世纪,老年人犯罪达到一定规模之后,才激起了更多人对它进行研究的兴趣。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将老年人犯罪定义为:一定年龄以上的人所进行的犯罪行为。所以,现存的各种观点的分歧也主要集中于如何确定这个年龄的界限。 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指出,人们把所有60岁或60岁以上的老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统称为广义上的老人犯罪,而狭义的老人犯罪是指由于人的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2]这里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一个着眼于行为主体,一个着眼于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含的范围较小,它把老年人所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3]我们的讨论都是集中于广义上的老人犯罪,但施奈德的观点也受到了其他一些德国的犯罪学家如凯泽、阿尔布莱希特的认可。[4] 日本关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和德国既有所类似,但也不尽相同。他们将其称为高龄者犯罪。大谷实认为:在犯罪统计上,将60岁以上的人的犯罪称为高龄者犯罪。[5]而在另外一本日本的刑事政策学的专著中认为:高龄者通常较多是指65岁以上者,但根据《犯罪白皮书》统计上的条件,指60岁以上者。[6]这里提出了65岁或60岁两个界限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英美学者对这个问题也有涉猎,但是也有许多分歧。如巴特勒(Butler)和莱维斯(Lewis)认为65岁在描述一些诸如健康、精神状况以及心理和生理的忍耐力或创造力方面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它是出于某种目的所做的强制性的划分。[7]另外一些学者认为65岁的界限过高,对于研究老年人犯罪行为来说55 1 岁是更好的截断点(cut—off point)。[8]当然,还有人认为这个年龄界限从统计个人逮捕数量的角度还应当更低一些,可以将老年犯罪人划分为50岁至59岁以及60岁以上的。[9]另外,也有作者提到了在一些监狱里,甚至包括一些联邦监狱把判断老年罪犯的年龄界限定在45岁。[10]从这些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英美学者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研究更多一些,所以也提出了更为多样的观点。 联合国人口学会对于老年是这样定义的:老年常常用来指大多数人在此时将要退休的那一生命周期,在此年龄以上的人,叫做老年人。[11] 我国学者对老年人犯罪的年龄界限也有所研究。例如,康树华教授就认为,老年人犯罪通常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12]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蔡墩铭等人认为,事实上56岁以上即可认为进入老年期,而老人在犯罪学上通常指60岁以上之人而言。[13]同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另有较新的观点认为,一般而言,老年人犯罪系指年满65岁者所为的犯罪行为。[14] (二)笔者的观点 关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正如学者斯通(Stone)和弗莱切特(Fletcher)所指出,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能完全自圆其说的答案。单纯年龄的大小是为依照人们的社会地位、健康状况和经济需要和行为能力去区分人群提供了一个拙劣的基础,一种武断的划在65岁或55岁的年龄界限甚至从根本上就不可接受,但是我们被迫一定要接受这样的一个强制性的界限,因为这几乎是进行所有有效统计的基础。[15] 这种见解是比较深刻的。一个人从成年进入老年是一个身心的逐渐衰老的过程,而且每个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以及知识水平等方面的表现不同甚至相差很远。所以,试图确立一个对每个主体都绝对准确的标准的想法反而是不科学的。任何一个国家所确定的老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都是其根据自身的社会发展状况和研究犯罪的方便和需要所作出的无奈选择。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我国老年人犯罪的年龄界限划定在60岁还是比较合理的,根据有以下几点。 其一,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来看,我国的史书中对于老年人的年龄标准有许多记载。例如,《礼记?曲礼》篇载:“六十曰耆”;《管子?海王篇》注:“六十以上为老男、五十以上为老女”;《隋书?食货志》以及《唐六典》载:“六十为老”;宋朝也以六十以上为老。《周礼》以六十为免征的起始年龄;《文献通考?户口考》总结性的记载为:晋朝以六十六岁以上为老,隋以六十为老,唐以五十五为老,宋以六十为老。[16]可见,我国古代对老年人的界定,多以60岁为界限,这样的传统在确定我们的标准时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其二,从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来看,我国目前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人口的预期寿命尽管比以前有大幅度地提高,但是人口身体素质和人民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所以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和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比 2 如,1990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大约为70岁,而同期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如日本74.5岁,瑞典73.5岁,更有一些国家达到了76岁至78岁,这说明我国人口的预期寿命与发达国家相差5岁左右。而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瑞典、挪威、冰岛、意大利、日本以及其他国家,都把65岁作为划分老年人口与否的年龄界限。[17]所以从这个角度,把我国的老年犯罪人的年龄界限划定在60岁是有人口学上的依据的。 其三,从法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层面来讲,联合国1982年在维也纳召开的“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一致通过的《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确认了“硬性的却比较方便的办法是把60岁和60岁以上的人统一划为年长人”。[18]我国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同时我国现行的老年人退休标准中一般男职工为60岁,女职工为55岁。[19]尽管现在热议提高退休年龄问题,但是这个提高也是逐步进行的,也要根据今后我国老年人口发展来逐步实施。所以就目前情况,将这个年龄界限划定在60岁是比较合理的。 综上所述,本文所认定的老年人犯罪即为60岁以上的人所进行的犯罪。特别关键的一点是:这是一个动态的标准,笔者这里所提出的60岁的标准也只是在其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才有其相对的准确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平均预期寿命和劳动年龄的延长,老年的年龄界限会逐步提高。所以在一些较为发达的国家里,采用65岁或者以后采用更高的年龄标准来判断老年人犯罪圈是有其道理的。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前述那些条件的逐步改善,我国在将来势必也会采用越来越高的确定老年年龄的标准。 二、老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上限 (一)是否设置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各种争论 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其基本含义就是指对老年犯罪人所进行的应受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年龄界限。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大体上有着出现、发展、成熟、衰退的规律。人的成长也是一样。从人出生,到发展成熟,然后逐步衰退。由于人从出生到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对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缺欠,各国刑法中普遍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区分了有无责任、限制责任等。同时,对于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人们到达成熟期后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又有衰退的问题,古今中外已经不乏宽缓立法的先例。我国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这样的规定。《礼记?曲礼上》曰:“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焉。”其意思就是八十、九十岁以上的人犯罪,不施加刑罚处罚。[20]这是我国历史上对于这方面内容的最早规定了。后世春秋战国、两汉、北朝、唐、宋、元、明、清等许多朝代法典中都有类似的规定。国外的例如《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典》(1940年)第48条,将超过70岁作为对犯人处罚的从轻情节。[21]其他如《荷兰刑法典》、《墨西哥刑法典》中,规定了7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免除处罚。[22]可见,这样的规定在许多国家中已经有了先例。我国2011 3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认可了这种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此,我国学者表示赞成者颇多。有学者认为,设定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好处很多,其符合自然规律和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可以周全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符合人道主义要求。[23]但是,反对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也是存在的。有人认为,我们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方式是比较科学的,如果将达到一定年龄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无疑是刑法立法上的倒退。还有人认为,尽管应当从废除老年人死刑,或少判处监禁刑来对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罚,但是那些认为设置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而且由于老年人情况各异,这样一刀切的做法不可取,因此也反对设置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上限。[24] (二)笔者的观点 对此问题,笔者倾向于赞同说,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这种做法符合自然规律和我国的传统。这一点在前面已经有所涉及,这里不再赘述。但是除了前面的简要分析之外,其实在老年人的自然衰老过程中,有些内容以往被我们忽视了,比如智力退化的问题。 传统的智力发展观认为老年人的智力发展是个逐步衰退的过程,即随着年龄的增长,特别是步入老年以后,个体随着生理功能的退化,尤其是脑力活动水平的下降,智力水平表现为一种逐渐的不可逆转的下降,早期大量对老年人智力进行研究的结果都支持这一观点。[25]当然关于老年人的智力是否一定会下降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甚至有人认为经过适当的训练,老年人的智力仍然可以保持较高的水平。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多数老年人退休之后就过着比较安逸的生活,所以普遍缺乏这样的训练机会,因此伴随衰老而来的智力下降,仍然是老年人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我国湖南大学医学心理研究中心在所做的一项大型老年人智力与生理及社会文化因素关系的测查中,对251名55岁至75岁的离退休老年人进行调查,也发现了智力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长而普遍降低的趋势。[26] 当然,老年人的智力下降与众多因素有关例如早期的神经发育、健康程度、性别差异、血压等生理因素有关,还和文化职业、婚姻状况、日常生活及锻炼情况、吸烟饮酒和居住方式等社会生活以及心理因素有关。[27]这些因素综合性的发挥着作用,而且具体能起到多大的作用都是十分复杂的。仅以血压一项为例,维尔克(wilkie)和艾意斯托夫(Eisdorfer)研究了高血压对智力的影响,发现血压高与智力下降有关,特别是对记忆力影响比较大。龚耀先等人的研究也表明,血压是影响老年人智力的一个因素。[28]据北京市医院对城市65岁以上老年人的抽样调查表明,老年人中高血压患者占42.5,。[29]由这些研究可见,老年人自身的一些特殊状况是导致老年人智力下降的重要因素。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复杂的原因,难以一一列举。 然而老年人智力退化时,对其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削弱却是具有普遍性 4 的。因为智力中的重要一项就是行为智力,[30]它恰恰是老年人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重要的综合体现。而老年人行为智力的退化在老年人智力退化中最为明显,这也是将智力退化列为认定老年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理由之一,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根据,而且已经出现了相关的立法例。如,《冰岛刑法典》第二章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限制条件,该法第15条规定:“因为精神疾病、智力迟钝、智力退化或者因为受到减弱的意识或其他情况,而在实施行为之时完全不能控制其行为的,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该法第16条规定:“因为智力迟钝、智力退化、性变态或者其他干扰导致精神错乱的人,但其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本法第15条规定的条件的,如果根据其情况并征求医学意见后认为其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存在本条所指人员适宜居住的机构的,刑事判决可以规定行为人在其中服刑。”[31] 冰岛刑法典中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限制条件提到的典型情形中包括智力退化。智力退化在一般青壮年中发生的几率很低,出现了也是因为脑部或精神疾病所导致的。但是在老年人中智力退化却较为普遍,几乎是伴随着衰老出现的症状之一。“与纯躯体衰老相对的认知衰老也是正常的——在65岁之前这种衰老是渐渐的之后加速,直到死亡——除非有目前无法预见的科学上的重大突破,这是每个人都要经历的。”[32]所以,智力退化也是导致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降低甚至达到无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将其纳入考虑的范畴也是尊重自然发展规律的体现。 其二,这种作法可以周全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符合人道主义要求。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要承担责任的行为的范围有了明确的限定,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我国刑法中也排除了对怀孕中的妇女适用死刑。而对于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有所下降的老年人,却没有任何刑事上的特殊保护,这不能不认为是一种缺欠。 其三,这种作法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占据了犯罪总数的大部分,老年人仅占其中很小的份额。但是老年人自身心理和生理上的特点,决定了一旦老年犯罪人进入诉讼程序,所需要的成本比一般人大得多。老年人的身体机能都处于退化期,易患各种疾病,即使没有疾病,基本上也没有劳动能力,如果进入看守所和监狱,多数老年犯罪人不仅不能通过劳动改造为社会创造一定的价值,还有可能需要额外的医疗条件甚至他人的照顾,这在目前犯罪情况依然严峻的我国,将会是一笔沉重的负担。而老年犯罪人进行改造的意义和价值都不大,所以通过设置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使尽量多数的老年犯罪人避免这种只具有报复意义的刑罚,从经济角度来看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其四,这种作法也是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角度出发的考虑。老年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集中于性犯罪和财产犯罪,[33]而占据最主要部分的性犯罪又是冲动型的犯罪,单单依靠刑罚威慑的效果极其有限。对于性犯罪来说,无论怎样惩罚,都难以保证这些犯罪人不再犯,从这个角度来说,惩罚这一类犯罪人几乎没有特殊预防的意义。即使是对其它类型的犯罪,由于老年人生理上的因素,其将很快衰老,多数犯罪人也不再具备犯罪的生理条件。而针对老年犯罪人所犯的各种犯罪类型来说,老年人由于其自身的身份上的特殊性,即使进行了犯罪也往往是出于各种特殊的原因,如由于多年独居而进行性犯罪,或由 5 于无人赡养无法生活而进行财产犯罪。出于这些原因进行犯罪的老年人无疑也是社会的弱者,是值得同情的对象,对他们的刑事惩罚无法在心理上对社会上的潜在犯罪人造成足够的威慑,反而会激起社会上多数人的同情,其一般预防的意义也是值得怀疑的。 第五,前面反对设立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见解中,有人认为设立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作法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种见解是比较片面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在相同情况和条件下的平等,从来不排除例外,否则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罚也是同样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机能的退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这里对他们从宽惩罚正是适应其生理特征的一种态度,所以不能认为这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34] 还有人认为,老年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无法从年龄上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来处理,所以也不赞成设置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这样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尽管老年人差别很大,但是其总的衰退的趋势是不可否认的。而且如果说有差别的话,未成年人也是如此。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差别也非常大,甚至完全可能出现未成年人的成熟程度超出其年龄应有的成熟状况的情况,而且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样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但是我们依然在应用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判断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固定的标准。所以,老年人的情况千差万别并不能成为阻止设置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理由。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设置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是必要的。 总之,笔者认为,设置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核心理也是相似的,最主要的还是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在刑罚越来越倾向于轻缓化,刑罚适用更为讲究“轻轻重重”的大背景之下,刑事政策中重的一面理所应当指向于犯罪的“主力”即青年人,而处于两端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应当受到更为宽容的对待。 三、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关联性 前面已经提到老年人犯罪在我国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进行的犯罪。而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规定为75周岁,二者存在一定的反差,这个差异可以认为是出于现实和刑事政策的考虑。在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背后,不单纯依据心智道德发展的数据,相反地,其依据政治因素为主,种种资料显示刑事责任年龄是与当地的历史、文化、政治及社会环境息息相关的。[35] 从老年人犯罪概念中的60周岁界限到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设置,可以看到一种综合性的考虑,既要使老年犯罪人受到刑事司法一定程度的“照顾”,又要防止这种照顾“过度”,从而为司法实践带来过多的问题。但从这两个数字的对比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当这个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数值更接近于60周岁的时候,是更为理想化的、能够最大限度地真正体现出对于老年犯罪人进行从轻惩处的选择;而当这个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数值更接近于75周岁或者是更大的数字的时候,是更为现实化的、能够更多地保证其“社会效果”[36]的选择。而这个数值越倾向于后者,事实上所具有的宣示性效果越强而实践意义越小。但是,最终我国立法者采取的是75周岁这个非常保守的界限。 6 那么该选择在理论界的认可度如何呢,可以从各种观点中来进行剖析:(1)65岁以上若确实存在责任能力降低的情况,可以减轻刑罚处罚;80岁以上应当减轻刑罚处罚。[37](2)70岁以上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80岁以上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8](3)已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老年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已满70周岁老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9](4)当自然人达到80岁左右时,已是生命的晚期,人体各器官的功能严重衰退,对外界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思维能力等将会出现严重缺陷,此时,会出现不辨是非的情况,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已严重不足。80岁以上的犯罪人在犯罪人总数中所占比例不足万分之一。至90岁以上,已近生命的极限,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几乎丧失。90岁以上的人犯罪已经是偶然现象。因此,在设定刑事责任的最高年龄时,80至90岁将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年龄区间。[40] 这里一个重要的分歧在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老年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开端年龄。关于这一点有60岁、65岁、70岁、80岁甚至90岁的分歧。多数采取较为审慎态度的学者认为,这个年龄不宜设置过低,否者会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的影响。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据统计,2005年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为72岁。[41]根据这个数值,一个60多岁的老年人有犯罪行为,如果不能享受到相应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话,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来计算,其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也很可能无法执行完毕。而且监狱内的各种环境对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是非常不利的,会使得他们的寿命有一定幅度的缩短,这样的刑罚显得既重又没有实际意义。可以设想,如果将这个年龄设置得过高,就会使对老年犯罪人进行从轻、减轻的可能性大幅度降低,所以这个年龄不宜过高。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这个年龄认定为75周岁,即比我国2005年人口平均寿命还要高3岁,这样的处理方式尽管可以体现出刑事立法机关的谨慎,但是对于相当一部分老年人还无法达到的年龄设置来看,更接近于对于高寿者的奖赏,而不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政策设计。而且从我国人口学的研究成果来看,75岁是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的分界线,在此之后身体功能缺损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迅速增加,因此高龄老人是健康风险最高的群体。[42]那么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立法者有意无意之间选择了一个半数以上的老年人无法达到的年龄,而且即使达到了也已经具有了最高健康风险的群体作为法律宽宥的对象。这种选择过于保守了。 笔者认为,这个年龄仍有过高的嫌疑,应当尽量在60周岁至70周岁的范围内来考虑。从心理学的研究中,可以看到老年人智力衰退跨度最为明显的分界线发生在61岁至65岁组和65岁至70岁组之间,这两组的总智商的均数差为9.1;而55岁至60岁组和60岁至65岁组之间的智商均数差仅为3.9;65岁至70岁组和70岁至75岁组之间的智商均数差也仅为6.6。[43]从这些数字中可以看到,65岁是一个从智力衰退上也较为有意义的数值,所以按照兼顾老年犯罪人的实际情况和刑事政策的角度来考虑,65周岁是个较为合理的界限。 7 对我国监狱目前在押的老年服刑人员的年龄结构分析,也支持这样的观点。截止2012年2月,浙江省某大型监狱中的老年服刑人员共有111人,其中已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74人,占老年服刑人员总数的66.7,;已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20人,占老年服刑人员总数的18,;已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12人,占老年服刑人员总数的10.8,;75周岁以上的仅有5人,占老年服刑人员总数的4.5,。[44]从这里可以看到,如果以65周岁作为划分的契合点的话,有33.3,的老年犯罪人在这个范围内,但是如果以75周岁作为界限,那么仅有4.5,的老年犯罪人在这个范围内。 此外,截止2012年2月,河南省某监狱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服刑人员共有17人,其中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6人,占老年服刑人员总数的35.3,;65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7人,占老年服刑人员总数的41.2,;75周岁以上共有4人,占老年服刑人员总数的23.5,。[45] 从这两所监狱中老年服刑人员的年龄结构上来看,有一定的共同点;首先,处于65周岁以上年龄的老年人约占到老年服刑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次,处于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绝对数都比较少。从实证分析来看,刑法中选择的75周岁显然过高。 是否要设置一个绝对的免除责任的年龄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尽管国外有这样的立法例,[46]但这种过分僵化的立法方式似乎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反应不够,一旦出现较严重恶劣的犯罪时只能免除犯罪人的责任,会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这样的犯罪时较为被动,因此,具有一定灵活性的立法方式具有更强的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所以,笔者比较认同我国现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模式,但如果能将年龄确定为65周岁就更为理想了。 【注释】 [1]Pollak(O(1941:The Criminality of Old Age(Psychiatry Digest(3:213(转引自Belinda McCarthy and Robert Langworthy:Older Offenders:Perspectives in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Praeger Publishers,1988,p15( [2][德]汉斯?阿约西姆?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58页。 [3]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112页。 [4]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页。 [5][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页。 [6][日]森本益之等:《刑事政策学》,戴波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页。 [7]Butler,R(N(and I(L(Lewis:Ageing and Mental Health(3rd edition)(Toronto:The C(V(Mosby Co(Shichor,D(and S(Kobrin:Criminal Behavior Among the Elderly,The Gerontologist(18(2):213—218(转引自 8 E(A(Fattah V(F(Sacco:Crime and Victimization of the Elderly,Springer—Verlag New York Inc,1989,p2—3。 [8]Shichor,D(and S(Kobrin:Criminal Behavior Among the Elderly,The Gerontologist(18(2):213—218(转引自E(A(Fattah V(F(Sacco:Crime and Victimization of the Elderly,Springer—Verlag New York Inc,1989,p3( [9]William Wilbanks and Paul K(H,Kim:Elderly Criminals,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n Inc,1984,p19(Belinda McCarthy and Robert Langworthy,Older Offenders:Perspectives in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Praeger,1988(中同时证实了上述提到的50、55、60、65岁的年龄都有人主张,参见该书第6页。 [10]Evelyn S(Newman,Donald J(Newman,Mindy L(Gewirtz and Associates,Elderly Criminals,Oelgeschlager,Gunn,Hain,Publishers,1984,p4( [11]联合国国际人口学会编著:《人口学词典》,杨魁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41页。 [12]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台北五洲出版社1999年版,第662页。 [13]蔡墩铭:《犯罪心理学》,“国立”编译馆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第171页;林山田等:《犯罪学》,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17页。 [14]黄富源等:《犯罪学概论》,“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7页。 [15]E(A(Fattah and V(F(Sacco:Crime and Victimization of the Elderly,Springer—Verlag New York Inc,1989,p2( [16]姜华:《试论汉代老人问题》,山东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7][29]田雪原主编:《中国老年人口》,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第49页、第200页、第313页,第200页。 [18]田雪原主编:《中国老年人口》,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但是事实上,联合国以及许多国际组织在研究和统计工作中,是同时既采用60岁作为划分老年人口的标准,也采用65岁标准。本文采用60岁标准也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所做的选择。 [19]这里的男女差异主要考虑的是男女在体力上的不同,而从犯罪考察的角度,男女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衰退程度应当是相似的。 [20]浦坚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版,第19—20页。 [21]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版,第106页。 [22][41]徐光华等:《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思考》,《检察日报》2007年11月5日。 [23]余飞:《刑事责任年龄上限问题刍议》,《社科纵横》2007年第11期。 [24]参见程东宁:《老年人犯罪可否网开一面》,《中国改革报》2004年1月19日第8版;王菲:《刑法不宜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上限》,《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25][27][28]蔡晓领:《老年人智力与年龄关系研究述评》,《社会心理科学》 9 2007年第1—2期。 [26]谢亚宁等:《离退休老年人智力与生理及社会文化因素的关系》,《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1996年第3期。 [30]智力主要由语言智力、行为智力等两方面体现,老年人语言智力的退化往往不明显。 [31]《冰岛刑法典》,陈志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3页。 [32][美]波斯纳:《衰老与老龄》,周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33]如天津市1996年的统计发现,老年人犯罪中性犯罪占到47.4,,财产犯罪占到26.3,,仅这两项已占到犯罪总数的73.7,。参见周路:《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34]程东宁:《老年人犯罪可否网开一面》,《中国改革报》,2004年1月19日,第008版。 [35]黄成荣等:《从青少年心智发展及道德判断能力看澳门刑事责任年龄改革》,《青年探索》2010年第4期。 [36]社会效果主要是使得更少的老年人犯罪案件进入宽宥的范畴和公众的视线,从而减少或避免公众对于老年犯罪人受到特殊对待的异议。 [37]陈永革等:《老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刍议》,《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12期。 [38]余飞:《刑事责任年龄上限问题刍议》,《社科纵横》2007年第11期。 [39]张振博:《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张小洁:《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论》,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第35页。 [40]熊立荣等:《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之 反思 小班合家欢主题反思小班合家欢主题审议反思小班合家欢反思恩怨历尽后的反思下载恩怨历尽后的反思下载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6期;赵幼鸣:《我国刑事责任年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之反思与重构》,《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42]周国伟:《中国老年人自评自理能力——差异与发展》,《南方人口》2008年第1期。 [43]谢亚宁、龚耀先、周长株等:《离退休老年人智力与生理及社会文化因素的关系》,《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1996年第3期。 [44][45]数据来自笔者在浙江的一位在监狱部门挂职的同志,在此表示感谢。 [46]墨西哥刑法及荷兰刑法中都规定,70岁、8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参见赵秉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4页。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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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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