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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规程社会保险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社会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等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社会保险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处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 第四条 本处按照本规程设臵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

社会保险业务规程
社会保险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统一社会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等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社会保险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处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 第四条 本处按照本规程设臵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等内容。 - 1 -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东台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和《东台市参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花名册》~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养老保险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四,参保职工在参保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需填写《东台市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核定表》~并提供职工参加工作时有权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及历年职工工资领取名册。 ,五,参保职工身份证件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第六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东台市参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花名册》~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 ,二,户籍证明, - 2 - ,三,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续接养老保险关系的~还需提供本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五,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第七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由养老保险科初审、基金结算科复审~经审计信息科审核通过~报主任批准后~基金结算科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养老保险科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办公室向参保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生育科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录入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八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地址, - 3 -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经营范围。 第九条 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或证书,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由基金结算科初审~经审计信息科审核通过后~基金结算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二,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 - 4 - ,三,被市企业改革发展办公室批准解散、歇业、终止, ,四,跨统筹范围转出。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注销申请, ,二,注销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三,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歇业、终止的有关文件, ,四,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第十三条 登记环节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对表格填写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由基金结算科初审~经审计信息科审核后~基金结算科办理注销手续~从注销下月起停止向地税部门提供征缴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养老保险科、退休管理科对个人账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养老保险科和工伤生育科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 验证和补证 第十四条 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5 -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职工,雇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第十五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第十六条 登记环节由审计信息科将初审意见分别送养老保险科、基金结算科、退休管理科、社区管理科、工伤生育科、财务科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由基金结算科予以换证。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申请补办手续时~登记环节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由基金结算科予以初审~经审计信息科核实无误后~基金结算科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 第三章 征 缴 - 6 - 征缴环节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编制征缴计划等内容。 第一节 申报受理 第十八条 征缴环节要求基金结算科按年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二,上年度企业财务年报表, ,三,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 ,四,上年度职工增加工资花名册。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要求单位增加人员时填写《东台市参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花名册》~并附增加人员的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和身份证,减少人员时填写《东台市参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企业职工减少表》~并附经职工本人签字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及减少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对一次减少参保职工5%以上或一年内减员达10%~需附经市政府或企业改发办批准的手续。征缴环节要求养老保险科和工伤生育科进行增减初审~基金结算科复审~审计信息科月终内审。 - 7 - 第二十条 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征缴环节要求其如实提供个人收入依据~基金结算科审核后按不低于最低缴费基数进行开票结算。 第二节 缴费核定 第二十一条 征缴环节要求基金结算科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表格是否准确无误~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第二十二条 征缴环节要求基金结算科根据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将核定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送审计信息科复核后反馈给申报单位。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对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由工伤生育科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并将核定情况送审计信息科复核后反馈经申报单位。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按其上年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缴费数额的~根据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应缴数额。 第二十三条 征缴环节要求参保单位根据缴费核定结果~填写《东台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或《东台市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送基金结算科或工伤生育科审核。 - 8 - 第二十四条 征缴环节要求养老保险科根据核定的《东台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工伤生育科根据核定的《东台市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为参保人员调整缴费基数~审计信息科对缴费基数调整情况进行账表核对和机表核对。 第三节 费用征收 第二十五条 征缴环节要求基金结算科按月编制《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汇总表》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明细表》~经审计信息科复核后~于每月6日前传送给税务机关~作为其征收依据。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款后~于每月26日前向社保机构反馈到账信息~传送《社会保险费实缴清册》及相关收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 征缴环节要求基金结算科每月根据《社会保险费实缴清册》~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台账~并进行税务到账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本结算年度内缴费~征缴环节要求参保人员到基金结算科前台窗口开票~到财务科前台窗口缴费~同时作到账处理。 第四节 补缴欠费 - 9 - 第二十九条 征缴环节要求基金结算科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台账、工伤生育科根据工伤、生育保险欠费台账建立欠费数据信息~由基金结算科编制《东台市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通知税务机关清收欠费。 第三十条 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费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一,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二,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三,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四,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或指定的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第三十一条 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补缴欠费~征缴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到税务部门开票收款~个人参保人员到基金结算科前台窗口开票结算~财务科前台窗口收款。对补缴养老保险费欠费的~还要求养老保险科出具《东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补缴养老保险费传递单》~经审计信息科审核后方可开票缴费~同时由基金结算科作单位到账处理~由财务科作个体参保人员到账处理。 第三十二条 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社会保险欠费~征缴环节要求基金结算科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向法院提出债权申报。 - 10 - 第四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包括建账、记账、转入、转出、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终止缴费账户处理、对账等内容。 第一节 建账与记账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环节要求养老保险科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东台市参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花名册》等信息资料~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三十四条 账户管理环节每月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到账信息~记录个人账户当期记账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账户记账额。 第三十五条 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账户环节要求退休管理科根据待遇核定环节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三十六条 账户管理环节要求养老保险科每年应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账户记账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账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账户。退休管理科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 11 - 第二节 转 入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账户管理环节要求养老保险科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东台市参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花名册》和有关资料后~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手续。要求其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等~并予审核。 ,一,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与财务科确认转入基金到账情况。 ,二,对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要求其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划转手续并提供划转凭证~与财务科确认划转基金到账情况。 第三十八条 账户管理环节要求养老保险科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对跨统筹地区转入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需确认转入基金或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到账无误后~再续记个人账户。 第三节 转 出 - 12 -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账户管理环节要求养老保险科收到征缴环节传来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后~为其办理账户转出手续~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账号等。 第四十条 账户管理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账户记录情况。对有欠费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台账~要求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 第四十一条 审计信息科对养老保险科初审的资料进行复审无误后~由养老保险科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 ,一,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出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资料~同时反馈征缴环节。 ,二,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送财务科办理基金转出手续。根据财务科反馈的基金转出信息~封存其个人账户信息。 ,三,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办法同本条第一、二款。如转入地没有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封存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继续计息。 - 13 - 第四节 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账户管理环节要求养老保险科根据《东台市参加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减少表》等信息~确认个人账户记录~封存其个人账户~并按月计息。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中断后又续缴的~账户管理环节要求养老保险科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东台市参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确认原个人账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账户记录。 第五节 终止缴费账户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终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账户管理环节要求养老保险科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东台市参加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减少表》等信息~确认个人账户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第四十五条 对办理离退休,职,的~账户管理环节要求养老保险科计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等送审计信息科复核~复核无误的~封存其个人账户。 第四十六条 对缴费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及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况~账户管理环节根据 - 14 - 征缴环节和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有关信息~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经审计信息科复核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四十七条 账户管理环节要求养老保险科每月应对中断或终止缴费情形进行统计、清理~并建立标识。 第六节 对 账 第四十八条 账户管理环节要求养老保险科每年9月份前向参保单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个体缴费人员可在缴纳下一年度养老保险费时向其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交参保单位和个人核对。 第四十九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核对后无异议的~账户管理环节要求其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核对后提出异议的~账户管理环节要求养老保险科予以复核~并交审计信息科核对确认。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主任批准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臵管理包括协议管理和工伤医 - 15 - 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臵程序等内容。 第一节 协议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协议管理环节要求工伤生育科按规定以本处名义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与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 与辅助器具配臵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臵服务协议”。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臵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臵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第五十三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臵机构违反工伤保险管理政策的~工伤生育科应及时提出~经主任批准后~以本处名义单方解除协议。 第五十四条 工伤生育科将已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臵机构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 第五十五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 - 16 - 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局养老保险科和我处工伤生育科报告。 第五十六条 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工伤职工住院诊疗实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明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本处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工伤生育科核准并报主任批准后方可前往。 第五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工伤生育科核准并报主任批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十九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伤生育科核准并报主任批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第六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臵辅助器具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臵申请表》~经工伤生育科核准并报主任批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臵机构配臵。 - 17 - 第六章 生育保险诊疗服务管理 生育保险诊疗服务管理包括协议管理、女职工生育与辅助器具配臵程序等。 第一节 协议管理 第六十一条 协议管理环节要求工伤生育科按规定以本处名义与获得《 》的医院签订“定点生育服务协议”。 定点医院暂定为市妇幼保健院、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各镇卫生院。 定点生育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 生育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 第六十三条 签订定点生育服务协议的医院违反生育保险管理政策的~工伤生育科应及时提出~经主任批准后~以本处名义单方解除协议。 第二节 女职工生育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 - 18 - 第六十一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应到定点生育医院。家住外地不能在我市各定点医院生育的女职工~须在预产期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经工伤生育科核准并报主任批准后方可到就近医院生养。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住院生育或者流产实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明细制度~工伤生育科应定期到定点医院调阅生育费用明细表。 第六十三条 定点医院为生育职工提供的诊疗项目包括: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常规检查、治疗、手术和服务设施~以及按卫生、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诊查、治疗、手术、护理等服务项目。 第六十四条 生育保险审核环节要求工伤生育科按照规定的支付对象和项目审查诊疗项目和诊疗费用~产科手术和医疗护理,含普通床位~不包括母婴病室和高标准病房,收费必须符合省物价局、卫生厅公布的价格标准执行。 第七章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环节包括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等内容。 - 19 - 第一节 离退休,职,待遇审核 第六十五条 待遇审核环节要求退休管理科对下列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 ,一,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三,符合因病退休条件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 以上人员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手续时~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请人填写的《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户口簿, ,三,参保人员档案, ,四,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经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提前退休的批复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申请因病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经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因病退休的批复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 待遇审核环节对申报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二,个人账户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连续工龄等信息记录是否准确, - 20 - ,三,申报人从事的特殊工种年限与个人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四,对申报办理因病,非因工,退休的~需审核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五,对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审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十八条 待遇审核环节要求退休管理科审核通过后~在其《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离退休,职,人员信息~报局养老保险科审批。 第六十九条 局养老保险科对基本养老金待遇金额有异议~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由养老保险科审批后~通过审计信息科复审后~由待遇支付环节从审批的次月起开始支付其退休待遇。 第二节 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审核 第七十条 当国家或省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退休管理科依据国家或省政策规定~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账~通过审计信息科复审后~由待遇支付环节支付。 第七十一条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退休管理科予以 - 21 - 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并报审计信息科备案。 第三节 一次性待遇审核 第七十二条 待遇审核环节要求退休管理科受理申领人提出申领一次性待遇申请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参保人员档案, ,三,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四,死亡的~要求提供公安、民政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 第七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养老保险科或退休管理科将有关信息送审计信息科审核~审计信息科接到其反馈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后予以复核。复核无误的~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七十四条 申领人对一次性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退休管理科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并报审计信息科备案。 - 22 - 第四节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 第七十五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已故退休,职,职工遗属补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供养直系亲属提出申请~街道或村组证明其经济收入情况以及与死者关系,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 ,三,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 第七十六条 待遇审核环节对以上表格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定其待遇标准~审核后的《已故退休,职,职工遗属补助审批表》经审计信息科复核后~由待遇支付环节进行支付。 第七十七条 申领人对核定的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并报审计信息科备案。 第八章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 23 -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包括享受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辅助器具费用审核、伤残待遇审核、工亡待遇审核、工伤待遇调整审核等内容。 第一节 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 第七十八条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工伤生育科对下列人员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 ,一,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 ,二,视同工伤,亡,职工, ,三,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第七十九条 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时~工伤保险科受理申请人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伤待遇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工伤认定结论,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第八十条 工伤保险科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工伤认定结论, ,二,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 24 - ,三,参保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了工伤认定,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关证明资料。 第八十一条 审核通过后~工伤生育科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经审计信息科复核后~报主任批准。由工伤生育科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形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库~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八十二条 享受待遇资格的验证。工伤生育科对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资格每年验证一次~验证时应综合考虑职工的参保信息~供养亲属生存状况证明和待遇支付信息等~验证结果按月报审计信息科备案。 第二节 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八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工伤生育科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第八十四条 工伤生育科受理申请人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 - 25 - ,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第八十五条 工伤生育科对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十六条 审核通过后~工伤生育科计算申请人的医疗,康复,待遇数额~在《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经审计信息科复核后~报主任批准。由工伤生育科及时记录有关信息~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八十七条 职工经认定为工伤~或者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本处与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时~工伤生育科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医嘱处方、住院病历、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清单、用药清单等。 医疗,康复,费用的核定~必须遵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待遇申请人对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支付金额、费用结算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工伤生育科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待遇申请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交审计信息科复核~经主任批准后~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 26 - 第三节 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第八十九条 辅助器具费用审核环节要求工伤生育科受理申请人安装、配臵,更换,辅助器具的申请~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臵申请表》。 第九十条 工伤生育科按照规定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辅助器具安装、配臵,更换,金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经审计信息科复核后~报主任批准。由工伤生育科及时记录有关信息~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九十一条 本处与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直接结算费用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经审计信息科复核后~报主任批准~交待遇支付部门。 第九十二条 待遇申请人对配臵,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工伤生育科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待遇申请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交审计信息科复核~经主任批准后~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 27 - 第四节 伤残待遇审核 伤残待遇的审核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内容。 第九十三条 伤残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工伤生育科受理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并审核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九十四条 审核通过后~工伤生育科按照规定计算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数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经审计信息科复核后~报主任批准。由工伤生育科及时记录有关信息~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九十五条 工伤职工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工伤生育科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待遇申请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交审计信息科复核~经主任批准后~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五节 工亡待遇审核 - 28 - 第九十六条 职工工亡待遇审核要求工伤生育科受理工亡待遇申请~并审核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 第九十七条 工伤生育科按规定计算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计算每一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经审计信息科复核后~报主任批准。由工伤生育科及时记录有关信息~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九十八条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对工亡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工伤生育科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待遇申请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交审计信息科复核~经主任批准后~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六节 工伤待遇调整审核 第九十九条 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的相关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工伤生育科应依据有关规定~核对相关信息~建立待遇调整台账~送审计信息科复核~并报主任批准后送待遇支付部门。 第一百条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被收监执行、死亡的~供养亲属丧失或暂时丧失供养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 - 29 - 属应及时向本处工伤生育科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工伤生育科应及时核对相关信息~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百零一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或服刑完毕的~应重新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服刑完毕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备注栏写明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变更时间、原鉴定结论及鉴定时间,服刑完毕的~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备注栏写明收监日期、服刑完毕日期。 工伤生育科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提供的材料~核对相关信息~调整或恢复其工伤保险待遇~经主任批准后送交待遇支付环节。 第一百零二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对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工伤生育科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待遇申请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交审计信息科复核~经主任批准后~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九章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包括享受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生育待遇调整审核等内容。 第一节 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 - 30 - 第一百零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工伤生育科对享受待遇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一,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或流产, ,二,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所在单位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时~工伤保险科受理申请人填写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生育待遇申请, ,二,女职工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 ,四,定点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医疗费用票据、清单等材料, ,五,女职工参保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一百零五条 工伤保险科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该职工是否在职~其生育或流产时~单位参保、缴费情况, ,二,该职工生育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 - 31 - ,三,《生育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流产证明是否齐全, ,四,相关票据、清单等材料是否符合市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和标准。 第一百零六条 审核通过后~工伤生育科在《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经审计信息科复核后~报主任批准。由工伤生育科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形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库~将审批意见告知参保单位。 第二节 生育待遇审核 第一百零七条 女职工在生育定点医院生育或流产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参保单位或本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到工伤生育科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 工伤生育科对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女职工因生育或流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医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以及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含自费药品,~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百零九条 审核通过后~工伤生育科计算申请人的医药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在《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上 - 32 - 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经审计信息科复核后~报主任批准。由工伤生育科及时记录有关信息~交待遇支付部门~并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一十条 待遇申请人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金额、费用结算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工伤生育科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待遇申请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交审计信息科复核~经主任批准后~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十章 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内容。 第一节 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待遇支付环节要求退休管理科收到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信息后~应及时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信息送社会化发放机构~为离退休,职,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活期储蓄账户和专用存折~并通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 - 33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待遇支付环节要求退休管理科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待遇调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台账~生成发放数据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待遇支付环节要求退休管理科每月将养老金发放数据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送审计信息科复核后~交财务科~同时将发放数据送社会化发放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待遇支付环节要求退休管理科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发放信息~检查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第二节 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 第一百一十五条 待遇支付环节依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已故退休,职,职工遗属补助审批表》~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信息~送财务管理环节支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待遇支付环节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支付信息~建立一次性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台账。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按月支付的~按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进行支付。 第三节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 34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待遇支付环节要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已采集指纹的应提供指纹样本,等, ,二,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等, ,三,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证及领取养老金的存折。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对上述证明进行确认。对住在台城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认证,对居住各镇的可委托各镇农经中心进行认证,对异地居的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协查认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待遇支付环节要求退休管理科定期对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审查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在校证明或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及其他资料~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待遇支付环节要求退休管理科进行相关处理: - 35 - ,一,对去世、失踪人员通知退休管理科予以停付, ,二,对被判徒刑、劳教等人员通知退休管理科暂停支付,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通知退休管理科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 第四节 工伤待遇支付 第一百二十条 待遇支付环节要求工伤生育科按照批准的手续~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伤生育科按照批准的手续~支付参保单位垫付的费用和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的医疗,康复,费。 第一百二十二条 工伤生育科按照批准的手续~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第一百二十三条 工伤生育科按照批准的手续~支付给有关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或辅助器具配臵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工伤生育科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审核部门传来的新增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待遇调整、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 第一百二十五条 工伤生育科每月未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送财务科。 - 36 - 第十一章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环节包括企业退休人员的接收和管理、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抚恤费手续、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手续和慰问企业退休人员等内容。 第一节 企业退休人员的接收和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移交和接收,协调、指导和检查各街道,镇,办退管机构的业务开展~组织检查并监管落实,负责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的数据采集~按要求录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数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已退休人员关系的转移~由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所属区域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分解到社区工作站进行核准和补充完善信息资料~填写档案信息表一式二份上报至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一份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留存~一份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 第一百二十八条 日常办理退休,职,、供养直系亲属时~企业按规定整理好退休人员档案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移交, - 37 - 托管人员退休时~档案由市行政审批中心统一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退休人员到所属社区接转关系时~填写信息认证盖章~一份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留存~一份于次月交社保大厅三号窗口~进行指纹采集并领取养老金存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环节要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将退休人员档案及时入库~并将退休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定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街道、社区退管机构~将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时登记造册~在一个月内为退休人员建立组织关系~并于次月5日前将信息反馈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 第一百三十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科负责协调指导各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并组织检查、监管落实~负责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数据库、档案库和退管服务网络的开发与管理。 第二节 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抚恤费的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镇农经中心,在退休人员死亡后2天内了解其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并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 第一百三十二条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镇农经中心,填写《退休人员增减审批表》~加盖“企业退管专用章”和经办人员 - 38 - 印章后~在30日内携下列资料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初审。 ,一,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殡仪馆开出的火化发票,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镇农经中心,开出的丧葬抚恤费的收款收据。 第一百三十三条 初审资料经退休管理科复审和审计信息科复核后~报主任批准。次月下旬~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镇农经中心,经办人员到社保处财务科办理转账、结算手续。由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及时记录死亡退休人员有关信息。 第三节 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办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由供养直系亲属本人提出申请~社区工作站和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镇农经中心,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百三十五条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镇农经中心,对调查核实符合国家规定供养范围和供养条件的~在退休人员死亡后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初审。 ,一,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殡仪馆开出的火化发票,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镇劳动保障中心,开出的丧葬抚恤费的收款收据, - 39 - ,四,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镇劳动保障中心,初审盖章的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材料,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户籍证明。 ,六,死亡退休人员档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初审后~对符合范围和条件的~填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审批表》和《退休人员增减审批表》~与丧葬抚恤费一同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手续~交退休管理科复审和审计信息科复核后~报主任批准。次月下旬~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镇农经中心,经办人员到财务科办理转账、结算手续。 第一百三十七条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镇农经中心,应跟踪了解享受定期救济费人员的情况~一旦发现失去享受供养资格~应立即上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办理领取资格终止手续。 第四节 慰问企业退休人员的办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特困退休人员家庭的慰问: ,一,特困退休人员家庭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社区工作站要做好调查核实~填表《特困退休人员家庭慰问申请表》~街道事务所,农经中心,提出意见~经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 40 - ,二,由退管服务组织工作人员2人以上领取现金登门慰问~并做好签收登记手续。 ,三,重大节日的慰问由街道事务所、镇农经中心上报情况~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平衡后~报主任审批。由退管服务组织工作人员2人以上领取现金登门慰问~并做好签收登记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重病住院退休人员的慰问: ,一,企业退休人员身患癌症等重大疾病住院后~社区工作站要做好调查核实~填表《重病住院退休人员家庭慰问申请表》~街道事务所,农经中心,提出意见~经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二,由退管服务组织工作人员2人以上领取现金,购物的要在审批手续后附发票,~到患者治疗的卫生机构进行现场慰问~在外地治疗者待出院后登门慰问~并做好签收登记手续。 第一百四十条 高龄退休人员的慰问: ,一,社区工作站每季末将下季度达到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名册报街道事务所,镇农经中心,汇总后~统一上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 ,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审核后~填写《高龄退休人员慰问审批表》~按批分发统一制作的慰问品。 ,三,在企业退休人员到达80周岁的当月~由街道事务所,镇农经中心,工作人员登门慰问并送上慰问品~并做好签收登记手续。 - 41 - 第一百四十一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吊唁:街道事务所,镇农经中心,办理领取慰问费用的审批手续。购买花圈,花篮,~前往死者家庭吊唁并送上慰问金~同时办理终止死亡退休人员养老金手续。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环节包括档案的接受、整理、保管、调,借,阅等内容。 第一节 档案的接受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各科室办理完毕的文字材料和各类档案资料在次年的3月底前~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材料~并按照资料形成规律和保持资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填写档案移交清册~由科室负责人审签后~按要求向档案室移交。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由会计整理、立卷~并由财务科保存一年后移交档案室。 第一百四十三条 档案接受的范围:凡本处所属科室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都应归档。包括文秘工作、党群工作、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基金财务、社会保险登记、申 - 42 - 报结算、参保人员、待遇结付、稽核、托管代理、信息统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各种会议材料、程序版本、应用数据备份、照片、录音、录像~以及本单位获得的各种荣誉感证书、奖杯、锦旗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 档案接受环节要求办公室认真审查各科室报送的归档材料~是否真实规范~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送交的科室进行订正或补送、补办手续~限期报送。 第二节 档案的整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档案整理环节要求办公室严格执行分类、编排、修整、打印、装订的档案整理程序~做到:鉴别认真~分类准确,编排有序~层次清楚,技术科学~修补完整,目录清楚~打印工整,四边整齐~装订美观。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归档的案卷要按照保管期限和一定的次序科学排列~编制好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等检索工具。 第一百四十八条 保证档案整理工作的安全~非档案整理人员不得进入整理场地。 第四节 档案的保管 - 43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立移交、销毁和室藏档案统计台帐~并利用计算机管理。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案卷与台帐相符。 第一百五十条 建立全宗卷~存储档案的立卷说明~分类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并输入电脑。 第一百五十一条 加强档案保密工作~严禁随意谈论或泄漏档案的内容~不得丢失或损坏档案材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 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审批手续~凡未经公示的文件、记录材料~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以防泄密事故的发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发现泄密、失密现象~应有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对造成后果的~应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究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档案内容不得擅自传抄、翻印、翻拍。 第一百五十五条 销毁档案应编造成清单~并报处领导小组鉴定、审核、批准~销毁档案应三人以上参加。 第四节 档案的调,借,阅 - 44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由借用或阅卷人办理手续~填写借用或阅登记表方可借阅。 第一百五十七条 外单位人员~须持本单位介绍信~方可查阅有关档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借阅人员对所借档案~不得遗失、拆散、涂改、勾画、批注和转借。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处工作人员调阅的档案应及时归还~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一律不得借出。 第一百六十条 需要复制的业务档案材料~应经涉及业务事项的科室科长批准,文书档案~应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基金财务档案~应经基金财务科科长批准,密级材料~要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环节包括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决算管理等内容。 第一节 收 入 第一百六十一条 财务管理环节要求财务科根据社会保险费到账信息~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反馈给基金结算 - 45 - 科环节。对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将基金到账情况通知养老保险科。 第一百六十二条 每月月末~财务科将收入户存款全部转入财政专户。 第一百六十三条 财务科应定期与财政专户、税务等部门对账。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节相符。 第二节 支 出 第一百六十四条 财务管理环节要求基金结算科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报送财政部门审批~财务科要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信息科对财务科传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及一次性待遇支出等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报主任批准后~由财务科从"支出户"支付。 第一百六十六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转出养老保险关系时~财务科根据养老保险科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与转入地社保机构确认开户行、账号、机构名称后~从“支出户”支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款项~财务科根据规定或计划从“支出户”支付。 - 46 - 第一百六十八条 财务管理环节要求财务科根据银行回单~将基金支出信息定期反馈给待遇支付、账户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一百六十九条 财务管理环节要求财务科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及时填制收入记账凭证: ,一,财务科以银行回单或税务机关传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等作为原始凭证~并根据税务机关报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填制记账凭证。 ,二,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划入“财政专户”时~根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国库拨款凭证复印件等~填制记账凭证。 ,四,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时~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五,对上级下拨和下级上解收入~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 47 - ,六,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第一百七十条 对发生的每笔基金支出~财务科应及时填制支出记账凭证: ,一,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电汇单、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工伤、生育待遇支出~根据电汇单、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以及工伤生育科传来的《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三,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四,对跨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转出~以银行回单和账户管理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五,对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的支出~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畴的~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六,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通过“其他支出”科 - 48 - 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据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 财务科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一百七十二条 每月月终~收到银行对账单后~财务管理环节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政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 第一百七十三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节 预 算 第一百七十四条 财务管理环节要求财务科根据本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及征缴和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征缴年度计划和待遇支出年度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第一百七十五条 财务科根据批准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财务科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 49 - 第五节 决 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财务管理环节要求财务科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 第一百七十八条 财务科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章 稽核审计 稽核监督环节包括参保对象稽核和内部监督审计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对象稽核 第一百七十九条 稽核监督环节要求审计信息科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二,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 50 - ,三,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四,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一百八十条 审计信息科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1. 查阅《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等~摘录参保单位已申报、缴费的人数和缴费, 2. 查阅《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核实参保、缴费人数及工资总额、缴费基数, ,三,欠费单位的缴费能力。 1. 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督促其履行还款协议, 2. 对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稽核监督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信息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缴费情况予以稽核。对 - 51 - 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并将审批的核销欠费信息及资料送征缴环节, ,四,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八十一条 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一百八十二条 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一百八十三条 稽核监督环节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基金结算科~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一百八十四条 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审计信息科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仍拒不执行的~由审计信息科填制《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节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五条 稽核监督环节要求审计信息科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部监督,内审,对象~按程序报主任批准。 - 52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内审计划批准后~审计信息科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二,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个人账户记录的真实性, ,三,抽查离退休,职,人员缴费情况及个人账户等原始资料~验证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 ,四,抽查离退休,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标准等与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五,抽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情况、供养亲属证明等原始资料~验证待遇领取资格的准确性, ,六,抽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 ,七,抽查本处各科室业务、财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验证其操作的准确性, ,八,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信息科详细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主任批准后送相关科室执行~并跟踪监督。 - 53 -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各业务科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负责统计工作的基金结算传送本科室业务台账。基金结算科对各业务台账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资料~与相关科室进行核对~经主任批准后上报。 第一百八十九条 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科室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环节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主管领导均需签字盖章。 第一百九十条 各科室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各相关科室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印制、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规程》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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