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威海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威海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举报
开通vip

威海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51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9-22 【生效日期】1997-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威海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威政发〔1997〕51号1997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华侨捐赠和受赠管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团体或者个人(以下称捐赠者)为支援本市工农业...

威海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51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9-22 【生效日期】1997-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威海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威政发〔1997〕51号1997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华侨捐赠和受赠管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团体或者个人(以下称捐赠者)为支援本市工农业生产,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福利等事业,自愿向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受赠者)捐献和赠送款物的行为。    第三条 第三条 捐赠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者的意愿进行索赠、劝募和摊派。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及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华侨捐赠事务的管理。    第二章 捐赠保护 第五条 第五条 捐赠者有权选择受赠者和捐赠方式,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者的捐赠意愿,擅自改变捐赠方式和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六条 第六条 捐赠者有权了解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有权对捐建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项目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施工提出建议,受赠者应尊重和采纳捐赠者提出的合理建议。    第七条 第七条 捐赠者可以要求为其捐赠兴办的项目留名纪念,要求以姓名命名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第八条 捐赠者捐赠的款物和以捐赠款物兴办的公益项目,其产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第三章 受赠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受赠者接受捐赠,应当于接到捐赠意愿书或接受捐赠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接受捐赠申请,按规定程序、权限报批。    第十条 第十条 接受捐赠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基本情况;    (二)受赠时间、地点;    (三)受赠款物的金额、数量、品种、型号、用途、进口物资的口岸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提交接受捐赠申请书时,应当附有捐赠意愿书,意愿书必须有捐赠者签名。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受赠者接受捐赠应遵循自用原则,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捐赠款物,并及时通报捐赠者。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受赠者接受捐赠后,对接受捐赠的款物应当登记建档,实行专项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受赠的外汇,应当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支付、结汇手续。受赠需进口的捐赠物资(含机电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受赠者不得将受赠物资转让或挪作他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或挪作他用的,应事先征得捐赠者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在海关监管时效期内转让已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物资,应当报经海关核准,并依法补税。    华侨捐赠的机电产品需要报废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华侨捐建的工程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和验收。受赠者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未经捐赠者同意不得改变工程的规模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不得向捐赠者要求追加捐赠数额。    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华侨捐建工程确认书。受赠者应当将款物使用、工程建设与验收情况向捐赠者和审批机关报告。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在捐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捐赠者,由人民政府或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表彰方式应当征求捐赠者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受赠者未按规定程序、时间办理手续接受捐赠的;    (二)索赠、劝募或者强迫捐赠的;    (三)侵占、毁坏捐赠的物品或者捐建工程的;    (四)擅自将受赠物资转让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擅自拆迁捐建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    (六)假借捐赠,偷税、逃税、走私、贩私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从事华侨捐赠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香港和澳门同胞的捐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档为【威海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14457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1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9-05-28
浏览量: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