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报告处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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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40多年的不断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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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按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 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4)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6)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7)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伤害事故报告和处理
组织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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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定主要有:
——1989年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
定》;
——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伤亡事故统计
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发出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根据卫生部1988年颁发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所有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有关职业病的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职业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患者的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职业康复等工作。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于1987年11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此规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