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 目的
规范行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行车的安全操作。
3 规程
3.1 操作者必须熟悉行车的一般性能结构,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工种操作证》后,方可进行操作,并遵守安全规则。
3.2 按照润滑规定加油,检查游标油量及油路是否畅通,保持润滑系统清洁,并检查手柄位置、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可靠。
3.3 每班开动前必须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3.3.1 吊钩钩头润滑有无缺陷。
3.3.2 钢丝绳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有无脱槽现象。 3.3.3 大车、小车及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
3.3.4 各传动机构是否正常,各安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起升限位及大小车限位是否正常。
3.3.5 行车时有无异响。
3.3.6 若发现缺陷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进行调整、检修、不得迁就使用。 3.4 开车前,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放在零位。关好门,鸣铃示警后方可开车。 3.5 起车要平稳,并逐渐加速,对起升机构每档的转换时间可在1-2秒中,对运行机构每档转换时间不应小于3秒,对起吊大重量的行车各档转换时间应在6-18秒。视起重重量而定,严禁高档启动。
3.6 严禁超规范使用行车,必须遵守《行车安全管理规程》中“十不吊”的规定:
3.6.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3.6.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6.3 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3.6.4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3.6.5 歪拉斜挂不吊。
3.6.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游活动物不吊。
3.6.7 氮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3.6.8 带棱叫角刃口的物件未垫好的不吊。
3.6.9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3.6.10 违章指挥不吊。
3.7 每班第一次起吊货物时(或在符合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将重物放下,以检查制动器的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3.8 操作行车时,必须按档次进行,要保持被吊物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准起升,防止钢丝绳出槽。
3.9 大小车行驶接近终点时,应降低速度、严禁用终点开关作为停车手段,也不准用反车达到制动的目的。
3.10 操作者在作业中,应按规定对下列各项作业鸣铃报警: 3.10.1 起升、降落重物时,开动大小车行驶时。
3.10.2 行车行驶视线不清楚通过时,要连续报警。
3.10.3 行车行驶接近跨内另一起行车时。
3.10.4 吊运重物接近人员时。
3.11 禁止行车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吊着重物时,操作者和挂索人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3.12 行车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在轨道上或行走台上行走,也不许从事检修。
3.13 有两个吊钩的行车,在主、副钩使用时和两钩高度相近时,必须一个钩一个的单独工作,以免两钩相撞。
3.14 两个吊钩的行车不准同时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吊钩升到接近极限位置高度,吊钩上不准挂着钢丝绳。
3.15 同一跨度内有两台行车工作时,必须保持1.5米的距离,以防止相撞。工作需要两台同时接近时,应经邻机同意,但最小距离应在0.3米以上。
3.16 禁止两台行车吊同一物件。在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安全措施后,并不得超过极限负荷,由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方可起吊。
3.17 在正常工作时变换运转方向时,必须将控制器扳到零位,换挡机构完全停止转动后再进行换向开车。
3.18 电器各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随时检查以便调整和更换。 3.19 工作中制动器、轴承和电器等部位有过热、异音或异常现象时,应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检修。
3.20 行车作业完毕后,应将行车停止在指定位置,小车行驶到驾驶室一端。吊钩升起,全部控制扳到零位,切断电源,并清扫擦拭,保持整洁,应做好当班运行记录。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规定行车操作安全方面的要求,保证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运转;
二、范围:行车作业;
三、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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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操作工负责具体执行本规程;
(一)、 行车操作人员守则:
1、行车操作人员严禁湿手或带湿手套操作,在操作前应将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净,以防油或水进入
操作按钮盒造成漏电伤人事故;
2.、行车有故障进行维修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3、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
4、行车工须经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5、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
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6、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7、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8、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挡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9、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反车代替制动、
限位代停车,紧急开关代普通开关。
10、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
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11、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
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2、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13、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
动避让。
14、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
通行”的标志。
15、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
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6、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7、运动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
室。
18、 浇铸前,应先看好钢水包高度,然后鸣铃和慢速运行;浇注时,下降速度要缓稳。
19、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20、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击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21、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22、龙门吊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
(二)、行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初吊物或指挥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重量不明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