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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挂靠建筑公司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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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挂靠建筑公司承包合同个人挂靠建筑公司承包合同 篇一:建筑公司挂靠内部承包合同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甲 方: 乙 方: 订立时间: 年月 日订立地点: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为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作 为甲方的内部职工, 自愿承包该工程,并遵守甲方工程队编制,接受甲方统一管理, 履行合同职责,丙方自愿对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乙方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各...

个人挂靠建筑公司承包合同
个人挂靠建筑公司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篇一:建筑公司挂靠内部承包合同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甲 方: 乙 方: 订立时间: 年月 日订立地点: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为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作 为甲方的内部职工, 自愿承包该工程,并遵守甲方工程队编制,接受甲方统一管理, 履行合同职责,丙方自愿对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乙方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名称、范围、内容和方式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内容和条件: 承包内容: 条件:1、合同文件规定的设计图纸未明确但为达到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要求的、完成该工程所有明示或暗示的辅助工作内容等; 2、根据现场的施工安排和施工工艺、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施工措施等需要负责施工事项; 3、若乙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对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随时进行调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全力配合甲方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 日; 竣工日期:年月 日; 总工期日历天数:天。 以上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1、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节假日或公休日; 2、与其他分包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 3、施工变更及应完成本项目业主增加的工程项目; 4、其它不利的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工期调整和保证: 1、甲方根据现场工作面的提供时间,可对合同工期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阶段 性期限以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的技术交底资料为准。若在施工过程当中业主、监理及甲方根据工程总体进度情况要求调整合同工期,则以最终调整后的合同工期为准,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2、乙方按业主和甲方要求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组织施工,确保合同工期。若因乙方劳动力不足、 作业能力差,已经或预计会影响作业项目的合同工期时,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并另派施工队伍进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交付,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工程竣工、运营的相关影响及第三方对甲方的索赔等一切损失。 3、如因业主或甲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乙方应按甲方新下达的开工日期进行施工,自行承担有关延期的所有费用。 ,4、本合同工期为乙方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文件的有关内容,并根据乙方自身条件 完全能满足并达到的工期,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完工交付等全部工作时间,除本合同规定外,不作任何调整。 6、如遇下列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合同工期方可相应顺延: ?重大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得到业主的确认); ?不可抗力; 第三条 合同价格及工程量签认约定 1、合同预算价格: 2、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没有列出的项目的费用应视为已 分配到有关的项目的价格中。 3、本合同价款已综合考虑以下内容: 3.1任何因市场人工、材料、配件、能源、运输、税费、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 工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规定而引起的乙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乙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价款之中(合同另有说明者除外)。 3.2乙方以完全充分理解工程项目施工的环境和施工条件、作业程序等原因,其他 任何环境因素、施工条件、作业程序等原因造成乙方误工、停工的费用以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内,所发生的费用均属于乙方自 身经营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另有说明者除外)。 4、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规费)包含在合 同价格内,由甲方统一代扣代缴;乙方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进出场费等其他税、费均包含在合同单价内,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如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甲方代扣代缴,甲方将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5、合同内作业项目和内容的签认:最终结算以甲方签字、计价认可的符合计量 规则的实际完成的合格作业量为依据。甲方指定 为现场作业量有权签认人,乙方指定 为现场作业量有权签认人,其他人签认的作业量属于无效作业量;如需变更签认人,需双方书面确认。 6、合同外作业项目和内容的签认:对于新增加的作业项目,应遵循先签合同后施 工的原则。特殊紧急情况下未签合同的作业项目,其新增加项目单价参照本合同中合适或相近作业内容单价;若无合适或相近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对于甲方 签认的零工及清工工日单价或机械台班费执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造价信息的人工定额价格最低水平和机械台班费指导价,不参与取费;或为 元/工日、 元/台班。对于工程项目的施工签证、设计变更、 增加工程量的增 加的造价,甲方将按增加的价格提取 %的管理费;规费等当地政府上缴的费用将由乙方上缴,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7、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认和支付: ?作业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甲方质检人员检查签认的; ?乙方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甲方要求施工的作业量及无甲方变更设计通知 单、乙方自行变更设计而增加的作业量; ?由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经确认的作业量; ?由于乙方施工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而增加的作业量。 ?未得到甲方及业主签认的。 第四条 工程质量 1、本工程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2、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上述要求,并按上述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中 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规范、地方/行业及业主、本项目的监理公司关于本工程施工的规范、标准、规程、规定以及为达到上述质量标准甲方提出的要求。为达到上述标准,乙方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 致使本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扣除乙方结总价的10%作为质量违约金,乙方并承担业主方因此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扣款或索赔。 4、上述规范、标准、规程、规定须按较高标准执行。 5、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质量维修,乙方保证在甲方及业主告知后 1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维修,若乙方不到现场维修,甲方有权找第三方进行维修,其费用甲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报酬的计量及支付程序 1、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参照甲方与业主的施工合同,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款项后30内,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给乙方;若业主不要求验工计价时,每月由甲方对乙方进行验工计价。 2、工程竣工后,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全面清理和末次验工计价。在办理 篇二:个人挂靠公司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 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牛某某(某有限公司某项目负责人)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建设部关于项目施工管理的要求,甲方组建项目领导班子,乙方组织项目施工并接受、服从甲方对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领导,经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施工内容 某有限公司某项目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暖及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等,履行甲方与业主 年 月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全部条款。 第二条 财务管理 1、乙方根据业主每次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向甲方交纳7%的管理费(含税)。 2、乙方根据业主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向甲方提供80%的材料发票及20%工人签字的工资领取详单,一次一清。 3、业主拨付的工程进度款,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挪用和截留,扣除乙方应缴纳的管理费、税金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拨付到总造价的80%时管理费扣清。乙方向甲方提供该工程所属材料购销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张贴印花税票。 4、甲方所委派的管理人员工资及工程所需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5、若业主拖欠工程款,乙方不得向甲方催要,甲方可协助乙方向业主追要,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对本工程履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负全部责任。 7、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支付工人工资,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工人闹事、上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安全目标: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轻伤频率不大于2‰;杜 绝重大机械和火灾事故。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施工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守安全规则、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3、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本工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高,重大伤亡事故要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双方约定:由于乙方的管理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的全部责任即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质量管理 1、质量检查:乙方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受甲方和委派人员以及各级质检部门的检查监督,未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如出现返工、修改,由乙方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并达到合格要求。 2、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返修,合格后重新通知验收,返修费用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或有关单位的验收要求进行剥露和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因此 发生的费用及损失。 3、中间验收:设备基础、结构施工或组装修等完成后,设备安装或下道工序进行前办理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交付其他施工队伍接管。如验收不符合 要求,乙方应按验收提出的要求返修后,通知重新验收。 4、交工验收:衣服那个承担任务全部完成,经初验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后,再报请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其他单位)验收。交工验收书签字后,办理工程移交。如质量达不到要求,乙方应对所施工部分存在的问题按验收提出的意见返修,并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再通知验收,直到符合质量要求为止。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和工期延误责任。 5、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等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工。如出现工期延误,导致的任何处罚及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 质量保修:(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第六条 施工管理 1、严格按照甲方和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进行施工。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与业主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 3、负责完成施工的有关技术措施的编制,保甲方批准后严格实 施。 4、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各种处罚)。暂停施工期间对所涉施工部位进行妥善保护。 5、做好已完工程成品保护,成品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6、交工前保护好工程成品或半成品,把现场清理干净,做好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参加办理交工验收。积极配合保修,在保修期内对劳务所涉施工质量缺陷及时进行无偿修理。 7、认真做好工程的施工日志和隐蔽工程等原始记录,完整、清楚、详细、准确的积累施工资料,及时将有关经济资料完整的提供给甲方,并配合整理归档。 第七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业主为某有限公司 篇三: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推荐人:吴静本案例涉及如下建设工程法律问题: 1、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 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建议依法应由建设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3、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负清偿责任。 4、 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应通过工程保修解决,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5、 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工程款的,法院支持。 (一)基本情况: 1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二初字第246号。 2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案。 3 诉讼双方 原告:袁吉坤,男,汉族,1960年9月10生。 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长海,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徐州市九里区汉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校长。 4 审级:一审。 (二)诉辩主张 原告袁吉坤诉称:2003年,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安集团”)承建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徐州一中”)体育馆土建安装等工程,同年2月15日长安集团将该工程西边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长安集团并为此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原告承建工程经二被告共同委托审计,核定价值为459404.84元。但原告承建该工程至今,被告长安集团仅支付100000元,尚欠275195.93元(扣除管理费及税金等费用)。此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长安集团追索,被告长安集团以被告徐州一中未付款为由拒付。依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75195.93元及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长安集团辩称:(1)依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我方可向原告收取审计后工程款的15,,而且原告还应承担本部分工程的税金及我方收取的管理费等,故以工程价值459404.84元扣除这部分款项并减去已付原告的100000元后,我方欠原告款额应为246000余元。(2)原告承建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原告未予修复之前,被告不应支付工程款。(3)按我方与原告之间的承包协议,原告的工程款应在被告徐州一中向我方付款后,我方再向原 告支付。因被告徐州一中未向我方付清工程款,我方对原告的付款义务尚未产生。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州一中辩称:(1)我方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我方与被告长安集团依法定程序于200年1月18日签订体育馆工程的建设合同,诉争的广场工程为该体育馆工程的附属工程,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期 限,而且该合同还约定,不经我方同意并报市相关管理机关批准,该工程不得分包。被告长安集团将诉争工程分包给原告,我方不予承认,我方不欠原告的工程款,不负连带责任。(2)被告长安集团承建的体育馆工程于2003年4月23日经验收合格后即交付我方使用,但工程仍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我方于2004年3月19日向被告长安集团发出通 知,要求维修。长安集团至今未予维修,我方依有关文件精神,暂扣尚欠被告长安集团的667083元工程款未予支付。因被告长安集团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1月18日,被告徐州一中将体育馆工程发包给被告长安集团进行施工建设,双方为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未经被告徐州一中同意,被告长安集团不得将该工程进行转包、分包,但合同对被告徐州一中的具体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2003年2月15日,被告长安集团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将被告长安集团承建的徐州一中体育馆工程中的附属工程——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袁吉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但被告长安集团可向原告收取审计后工程款总额的15,,原告还应承担该部分工程的税金或长安集团收取的管理费;付款方式为原告垫资施工,被告长安集团付50000元款后原告完成工程施工,余款待审计后徐州一中付款后一次付清。合同 签订后,原告袁吉坤进行了施工。2003年4月23日,原告将该部分工程施工完毕并经被告徐州一中验收合格后即交付被告徐州一中使用。2003年12月22日,徐州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被告徐州一中的委托出具审计报告书,原告袁吉坤施工的小广场经审计确定价值为459404.84元。但被告长安集团仅向原告袁吉坤支付工程款 100000元。另查明:2004年3月30日,被告徐州一中向被告长安集团发出通知,称被告长安集团承包的体育馆工程存在包括广场砖开裂、脱落情形在内的多处质量问题,要求被告长安集团进行维修。被告徐州一中并为此拒付尚欠被告长安集团的667083元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原告与被告长安集团于2003年2月15日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长安集团将其承建的徐州一中体育馆工程中的附属工程— —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袁吉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但被告长安集团可向原告收取审计后工程款总额的15,,原告还应承担该部分工程的税金或长安集团收取的管理费;付款方式为原告垫资施工,被告长安集团付50000元款后原告完成工程施工,余款待审计后徐州一中付款后一次付清; 2 有二被告签字盖章的《徐州市第一中学体育馆土建工程结算 审计报告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徐州市第一中学体育馆土建工程经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其中原告施工部分价值经二被告委托审计确定为459404.84元; 3 有被告长安集团施工代表李培忠签字的《工作通知单》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长安集团施工的体育馆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其中原告施工部分存在广场砖开裂、脱落情形,被告徐州一中要求被告长安集团进行维修; 4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关事实部分内容一致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02年1月18日,被告徐州一中将体育馆工程发包给被告长安集团进行施工建设,双方为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未经被告徐州一中同意,被告长安集团不得将该工程进行转包、分包,但合同对被告徐州一中的具体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原告施工部分于2003年4月23日经验收合格交付被告徐州一中使用。 (四)判案理由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任何民事主体订立民事合同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依无效合同的条款向对方主张民事权利。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原 告袁吉坤作为无相应资质的个 人,其与被告长安集团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不仅违反了被告长安集团与被告徐州一中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双方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但由于原告袁吉坤承建的工程已作为被告长安集团向被告徐州一中履行的施工义务的一部分且经验收合格交付被告徐州一中,原告袁吉坤所投入的已物化在该工程上的劳务、材料等不能也没有必要再予返还,被告长安集团应当折价补偿。由于原告袁吉坤承建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袁吉坤请求参照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可予支持。而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该部分工程的造价经审计确定为459404.84元,扣除被告长安集团已付的100000元,余款应为359404.84元,原告诉请的275195.93元没有超过该数额,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长安集团以管理费计算有差距为由主张原告的债权数额为246000余元,因分包合同无效,有关管理费的合同条款亦对双方失去约束力,不能作为调整、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故对被告长安集团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同理,由于双方的分包合同无效,原告袁吉坤对被告长安集团享有的财物返还之债的履行期限也不再受该分包合同的约束。该债权作为不当得利之债,自不当得利发生之时即应受偿。但因这部分财物数额的确定日期为2003年12月22日,故被告长安集团向原告袁吉坤返还不当得利之时应为2003年12月22日,逾期不付,即应赔偿利息损失。 故被告长安集团主张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长安集团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并收取管理费,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由建设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原告袁吉坤施工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在庭审中存在争议,但由于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告徐州一中仍应向被告长安集团支付工程款,并可就工程质量问题另行起诉解决。被告徐州一中与原告袁吉坤不是同一合同当事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但依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徐州一中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袁吉坤承担责任。被告徐州一中与被告长安集团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但工程于2003年4月23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并于2003年12月22日审计确定了工程造价,故被告徐州一中应在2003年12月22日向被告长安集团付清工程款,被告徐州一中至今尚欠被告长安集团的667083元工程款未付,已构成欠款事实。被告徐州一中应在这欠付的667083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袁吉坤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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