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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作业1参考答案中国法制史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名从商:《荀子.正名》说:“刑名从商”,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

中国法制史作业1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作业1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名从商:《荀子.正名》说:“刑名从商”,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4、田里不鬻: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候和臣属,诸候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这叫“田里不鬻”。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二、问答题 1、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 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 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老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 法。 2、 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 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 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思考题 1、请分析奴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1)夏商朝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是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发展而来的,人类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阶级属性,成为神权法思想。 夏朝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法权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朝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2)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 杀”和“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 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 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自已再结合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进行论述) 作业2 一、问答题 1、简述《宋刑统》和“编敕” 《宋刑统》是《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 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2、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 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 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 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3、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1)、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 廷尉 ”。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2)、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地方监察机关为司隶校尉州(部)刺史和州(部)刺史。司隶校尉隶属于御史大夫,与御史中丞职权大致相仿,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三公;汉武帝时分全国十三州部,除经市所在地州长官称司隶校尉外,其余十二州,每个州部设部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刺史省察治狱,“以六条问事”。 (3)、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进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 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4)、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5)、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谓“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统治者为了强化封建君主专制,在常设的普通司法机关之外,又设立了厂卫特务审判机构。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是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审判机构。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是皇帝贴身的禁卫军。 二、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对贵族特权的的规定 提示: 本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论述。一是将封建法律制度各个朝代对贵族特权的规定列举出来。如秦朝的司法制度中有一部分,到汉朝贵族官有罪先请。三国两晋南北朝中的曹魏律八议、官当。唐朝规定了八议、请、减、免、官当。二是唐朝是封建制度较为完善的朝代,对封建特权的规定在唐律疏义中都有规定,你可以具体将他们的历史渊源等展开论述。中国法制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封建特权的维护。你如果答完了这个题,里 面就已经包含了若干个考核 知识点 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体育概论知识点下载名人传知识点免费下载线性代数知识点汇总下载高中化学知识点免费下载 。 中国法制史作业3参考答案 1、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内容包括两部分,"君上大权"为"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它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1911年11月3日宣布施行。《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革命高潮时被迫制定的,因此在形式上与《钦定宪法大纲》有所不同。《十九信条》规定采取虚位元首和分权制,限制君权,扩大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同时规定:"大清帝国皇帝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等等,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 2、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P302 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指定的法律有: (1)、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它取消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把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同时废除了凌迟等酷刑, 用罚金取代了笞刑和杖刑。它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它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取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和原则。在体例上, 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刑名分主刑和从刑两种。 在刑法原则上,采取了资产阶级的"罪行法定"的原则。 (2)、民律 《大清民律草案》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颁布。共五编,分别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起草,采用资本主义的民法原则。亲 属和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沿袭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3)、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分总纲、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案件处理规则,共 5 章 260 条,另附颁行例 3 条。这是我国起草的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它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3、 清末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清末的司法审判制度体现了本殖民地半封建性,典型的两种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所谓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国家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一项特权,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重要标志。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环了中国的司 法主权。 会审公廨是清政府在举借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其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当领事裁判权扩大到外国领事可以参与对中国人的审判后, 1864 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的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法院”,会审公廨在上海正式成立,以后又扩大到厦门等地。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 会审公廨管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窃盗等案件,凡是牵涉到有约国洋人必须到岸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诉案件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共 7 章 56 条。 7 章分别是《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它以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精神。 《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即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隶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使之相互监督制衡,防止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体现了民主精神;《临时约法》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有史以来首次以宪法形式赋予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民主思想以法律效力,公开否定了自古以来尊卑有等、贵贱有别的等级特权制度,冲破了君臣父子、“三纲五常”、封建礼教的精神藩篱,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和一定的人民性。 5、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司法院之下设立各级法院。法院有普通法院、特别法庭之分。 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行三级三审制。 特别法庭是据特别法规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特别法庭分中央、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二级。前者设于首都,隶属司法院。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重庆、兰州两地。军法会审,也属特种法庭。军法会审分简单,普通、高等军法会审三种。国民党各级党 部和特务机构也操纵司法审判权。 6、六法全书 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说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六种基本法典。后来国民党政府把商法拆散,分别并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所谓“全书”指包括有关六法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 的全部法律文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总称。 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17条。它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政治制度、基本任务和施政方针、公民的权利义务、民族政策及外交方针都作了纲领性的规定。主要内容:确定了红色政权的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以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确定了工农劳动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各项基本权利;确认 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它的制定和推行,极大地鼓舞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给全国人民带来了希望,并为以后的政权建设和制宪工作,提供了 重要的历史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因此,它是一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文献。 8、《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及其历史意义。 1947年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实施。 中国土地法大纲共十六条,概括起来,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第二、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三、规定保护民族工商业的 发展;第四、规定设立人民法庭。 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便根据大纲和补充条例的精神,进一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挖掉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基础,巩固了根据地,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中国法制史作业4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刖刑。也叫作剕刑,商朝肉刑中的一种。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2、非所宜言罪:指说了不该说的话,此罪出现于秦二世时期,何为不该说的话,秦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这就为统治者出入人罪提供了方便。 3、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劓 ,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4、官当。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二、 简答题 809固体物理简答题教师资格证考试简答题教育知识和能力简答题名词解释及简答题答案财务管理简答题重点 1、简述《法经》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主要意义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为相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 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是基本法律形式,相当于近代的法典。具有相对稳定性,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内容相当广泛,各个部门的法律内容都合编在一起。违反其他法律规定,都以律所规定的刑罚处理。 (2)、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是关于行政性的指令。 (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官吏应遵守的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 3、简述太平天国处决死刑的主要方法 死刑种类很多,通常是斩首,还有点天灯、五马分尸、桩沙、剥皮等等。死刑一般适用于敌对分子、杀人犯、强奸犯、盗窃犯以及其他扰乱和破坏太平天国革命秩序的犯罪。 太平天国的刑罚对威慑犯罪、巩固革命政权起了重要作用。但其中的残酷刑罚也表现了农民阶级的落后性、封建性。 4、明朝如何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 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为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还规定:“凡除授官职,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得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甚至“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 大臣知情与同罪。”明律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削弱君主集权的专制制度 5、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两级:一是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部);二是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司法行政部指定)。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取合议制,判决不得上诉或抗诉。因此,这种制度是典型的法西斯的审判方式。 三、论述题 1、八议 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周礼》称之为“八辟”,汉朝改称“八议”, 三国曹魏正式入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 2、十恶 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种罪名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称之为“重罪十条”正式入律,隋律将其改为“十恶”。从此,经唐至清,除元朝改称“诸恶”外,历代王朝相沿不改。 3、《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 年 10 月 10 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该《大纲》,共 16 条。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 .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 分。 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 20 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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