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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人权益保护[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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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人权益保护[教学]论纳税人权益保护[教学] 论纳税人权益保护 www.jsgs.gov.cn 2009年10月14日 15:09:06 编辑:可言 来源:江苏国税网 王宝顺 近年来,随着新的征管法的实施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完善,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了各个方面的重视,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仍然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在新的征管形式下如何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本文将做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纳税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纳税人的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或纳税义务完结后,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的一定行为,以及要...

论纳税人权益保护[教学]
论纳税人权益保护[教学] 论纳税人权益保护 www.jsgs.gov.cn 2009年10月14日 15:09:06 编辑:可言 来源:江苏国税网 王宝顺 近年来,随着新的征管法的实施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完善,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了各个方面的重视,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仍然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在新的征管形式下如何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本文将做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纳税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纳税人的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或纳税义务完结后,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的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或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救助与补偿。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支付的代价。在税收分配关系中,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政府的征税纳税人之间不是单纯的征收和被征收关系,而更多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关系在许多国家被作为税法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公民为了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公共物品,必然要有一定的支付;但公民须缴纳税款并不意味着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国情对纳税人的权利作出了或多或少的确认,将其规定为法定权利甚至是宪法权利。 根据世界各国的情况,纳税人权利体系一般由以下权利组成。 1、税收立法权。在税收立法领域,税收法律主义强调国家的课税权属于人民,即在主权在民的国家观下,由国家主权派生的课税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机关——议会来行使课税权。“无代表不予课税”则是“税收立法权”归人民的精辟概括。在这里,税收立法权还有另一层意思,即纳税人还应享有税法建议权,可以向税法制定机关表达自己的税收意愿,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建议) 2、税款使用权。即纳税人对税款支出享有民主管理的权利。在现代宪法条件下,由于国家的一切活动均以人民的税收为物质基础,而国家的各项活动又均对人民的 生活和人权状况有着直接的深刻性影响,因此,税收在整体上是为了实现宪法所规定的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即“福利目的税”。因此,纳税人有权要求财政预算公开,以监督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目的和程序使用税款。对国家违法支出税款的行为,有提起“纳税人诉讼”的权利。 3、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权利。纳税人只承担通过法律赋课的税收负担,对未经法律确立或不符合宪法和法令的不公平税制及税务行政,向法院请求确认其违法的权利;纳税人在税收为不符合宪法和法令的程序或目的支出时,有直接向法院请求停止该项财政支出,或要求在该项支出中排除自己纳税义务的权利。 4、最低生活费等不得课税的权利。全体纳税者一律平等,只相对其纳税能力承担纳税义务,不接受负税能力之外的任何差别;任何课税都不得侵犯纳税者的健康以及最低限度的自由。 5、 只接受“正当程序”的权利。全体纳税者在接受课税调查时,有对该项调查在事前接受通知,对调查的必要性、范围接受说明的权利;课税调查在实施时,纳税者对超过说明以外的行政行为有拒绝接受的权利;纳税人在接受税务行政处分时有事前进行辩解的权利,或者要求用文书明示该处分的具体理由和依据的权利。 6、对课税处分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7、对违法课税处分等有接受救济的权利。如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问题发生分歧,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课税行为违法,则纳税人可以不采用“行政救济”前置的程序,直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8、纳税人秘密保护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仅为法律目的获取或使用其提供的信息资料,非经法律允许或纳税人同意,不得将信息公开或透露给任何第三者。 9、税收法律知情权。税收法律直接设定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因此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国家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并有权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10、自行处理纳税事宜权。纳税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决定纳税事宜是由自己亲自处理还是委托他人处理。 二、纳税人权利的法理分析 (一)纳税人?纳税义务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和传统说法,纳税义务人就是纳税人(或者简称纳税人),这是只强调纳税义务而忽略纳税权利的结果。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过程中,当事人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需要对纳税人重新定位,纳税人除了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外,还可依法享有各种纳税权利。纳税人的内涵除了纳税义务外,还应有纳税权利的内容。准确的纳税人,既包括纳税义务人,也包括纳税权利人,即纳税人=纳税义务人+纳税权利人。 (二)纳税人权利是人权在税法领域的具体化 一个国家有法律,甚至能得到某种遵守,并不一定是已实行现代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人权保障:法律主要是通过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来保障和调整各法律主体的利益。而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税收法律关系是人权在税法领域的具体化。 (三)纳税人权利是税权配置的结果 1、与国家之间的税权配置。国家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这是维持政权存续所必须的。为此,国家就必须有效地行使其财权。在财权中,征税权最为重要,国家拥有征税权,相应地,国民就必须服从国家的征税权。国家还有税收债权,相应地国民承担税收债务,要缴纳税款。但是,国家的这种征税权或者说税收债权,却不能无限制地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因此,税权在国家和国民之间的合理分配,就要求国家的课税权行使不能剥夺、甚至损害纳税人的权利。 2、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权分配。税权在配置给征税主体一定权利的同时,还赋予纳税主体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一定权利,即纳税主体的权利,如税收减免权、退税请求权、申诉抗辩权等。税权在两个主体之间的配置对于税收征纳关系的稳定非常重要,因为税权的配置必须合理,否则会影响征纳双方的积极性。因此,税权必须在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有效的分配。从这一角度而言,赋予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符合法律的必须要求。 3、从税权的客体上认识纳税人权利。从国家的角度看,税权和客体实际上就是税收收入。因此,国家享有征税权,国家把这一权力授权于税务机关;另一方面,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权的客体是与应税货物、劳务、所得、财产和某些行为经济利益,所以纳税人在失去这些经济利益的同时,要享有与之相适应的、有密切联系 的权利。从税权的客体看,纳税人的权利与征税主体的权利同样是必不可少的。 三、保护纳税人权益 1、保护纳税人权益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 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这一规定,将税务机关职业道德要求上升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这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在税收立法中的科学运用。对于每一个征税人 “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这已经不再是职业道德的要求,它已经成为了一种法定义务,成为依法征税的重要内容。 2、保护纳税人权益必须规范税务行政行为 由于法律规定的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对征税人而言就是一种义务。因此,纳税人权利能否充分得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征税人能否完整地履行其义务。这就要求征税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规范税务行政行为。 一是执法权的有效规范。首先,要规范税收执法权,必须转变观念,提高我们自身的认识,避免越权、滥用和不正当行使税收执法权。其次,税收执法权得以规范实施的基础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税收法律法规本身统一性问题,由于不统一,这就导致往往强调应建立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的原因。第三,税务机关执法的外部环境还不够理想。依法治税需要全社会的支持、理解和配合。一些基层的地方政府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往往超越法律的权限,对税收执法进行干扰。另外,税收工作还需要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的配合,但是,这种要求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在相关法律里有所反映,实际工作中如何配合以及不配合的责任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二是两个机制。两个机制即执法责任考核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表现为分解岗位职责,结合新型的征管模式和“征管、机构、人事”三项改革,以岗定责,以责定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明确工作规程,细化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规程,包括详细的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并注意每个岗位的工作衔接;开展评议考核,这是实施执 法责任制的关键。要定期组织以执法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岗位之间、上下之间的内部考核,尽量量化考核指标,适时组织执法情况的外部评议,严格过错追究。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包括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 ;加强对重点环节的事中监督,重在分解比较集中的执法权力;加强对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主要是继续抓好上级对下级的层级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特别是要注意提高复议质量,增强税务机关自我纠错能力。 3、保护纳税人权益必须提升纳税服务 (1)纳税服务已成为现代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 纳税服务近年来已是世界各国现代税收征管发展的新战略、大趋势。许多国家在谈到税收征管工作时,经常把management(管理)改成service(服务),甚至连税务局的名称也改成了serviece。这种变化已经成为各国税收征收管理发展的普遍现象。 (2)提升纳税服务迫切需要转变观念。过去我们的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监督打击型为主。在思想上总是把纳税人设想为偷税逃税犯,对几乎所有的纳税人,基本上不相信他们能够依法自觉纳税。在制度建设上制定各种各样的规定,用来防范纳税人,以堵住实际征管工作中的偷逃税漏洞。为了防范来自个别纳税人的个别问题,税务部门往往会让纳税人去重复做各种事,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在现实税收征管中,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其中有社会的原因,有纳税人的原因,有税务机关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是税收管理理念上出现了偏差: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把几乎所有的纳税事宜揽在自己身上,结果又造成征收质量和效率得不到提高。而在管理服务型理念下,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应参照新《刑事诉讼法》将有罪推定原则修改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做法和国际惯例,树立起诚实推定理念。在税务机关尚未掌握到纳税人违法证据和事实之前,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都应当首先被推定为真实、合法。这样,税务机关的工作思路也就发生了彻底转变,由此将引发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3)构建我国纳税人服务体系 一是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置纳税人服务机构。二是完善并发展税务代理制度。税务代理制的普遍推行,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它是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条有效途径,是税收优质服务的一种延伸。三是增加纳税人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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