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冀城区物价局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机关工作及所属国有企业经营正常进行~加强区物价系统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建设~保护好工作人员和所属国有企业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物价局回避制度是指物价局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在机关正常工作及所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亲属必须回避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亲属关系是指:
(一) 夫妻关系;
(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叔侄、舅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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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等)。
第二章 物价局领导回避规定
第四条 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第五条 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物价局人事、财审、监察、资产管理等科室及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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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
回避。
第七条 凡在物价局范围内重大项目的投融资~项目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改组、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亲属不得在物价局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其他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九条 涉及查处领导干部本人及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三章 机关科室正副职回避规定
第十条 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关系的职务。
第十一条 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凡在物价局范围内对外合作~资金的担保、借贷~企业的改制、兼并、承包、材料购买~资产的转让、租赁、审计等涉及到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机关科室正副职和亲属不得在物价局的项目中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其他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四章 所属国有物价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回避规定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得安排亲属在本企业的办公室、财务科、后勤部门任负责人~严禁安排亲属在本单位从事出纳、会计、库
房物资材料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如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各所属国有物价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和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项目从事工程分包、劳务承包、材料供应、周转材料和大型设备租赁、其他承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八条 涉及查处本人及其亲属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回避。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物价局各级管理人员推荐亲属或熟人通过外聘、临时用工等方式到物价局各级工作的~由本人作为担保人;如推荐的亲属或熟人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经济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承担经济损失的50%。
第二十条 物价局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物价局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由其规劝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物价局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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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物价局鼓励广大党员干部对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举揭发~对情况检举属实者~物价局将给予检举人一定数量的物质奖励。对于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为物价系统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物价局将给予检举人1000元—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物价局检举揭发受理领导和科室为局分管纪检工作的副职、局监察室。
第二十三条 检举人可通过署名信、电子邮件、电话或当面举报等方式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和科室举报~也可向物价局其他班子成员举报~物价局对检举人将严格保密~保护检举人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