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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案例法律文书案例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分镇呈请拘留报告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男,28岁,原籍××省××县,现为××县×× 乡××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呈请事项: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李× ×,理由如下: 拘留理由: 2000年1月31日深夜, ××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县公安局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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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案例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分镇呈请拘留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男,28岁,原籍××省××县,现为××县×× 乡××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呈请事项: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李× ×,理由如下: 拘留理由: 2000年1月31日深夜, ××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县公安局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经鉴定,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变这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 ××× 2000年×月×日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分起诉意见书 x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200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 ,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于 乡 村,系 中学高三学生,1997年前随父在 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1997年下半年到 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违法犯罪经历:2007年4月10日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经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1年5月2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押于 公安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朱 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2007年5月2日由本市 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送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01年5月2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朱 涉嫌故意杀人(未遂)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2007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朱 躲在徐 家的屋后,乘徐 外出到邻居陈家端洗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 , 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 洗澡,被告人朱 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恶念。他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 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 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朱 逃跑后,因形迹可疑,于2001年5月2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 杀人未致人死亡是杀人未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 (印) 市公安局(印) 2001年05月07日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分起诉书 ×××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检刑诉[2001]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1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1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1994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_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1年9月电大答电、6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9月就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1 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1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国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的血型为“O”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 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 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 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 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 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2004年10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分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故意杀人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 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 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刘 ,男, 省 且人,26岁,19 年 月 日生,汉族。刘 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 市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刘 在 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 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8月,刘 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受到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0年5月10日晚8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现 所守所。 辩护人王 , 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 检诉字(200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6月13日向本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刘 及其辩护人王 ,证人 ,鉴定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2月, 公司发放1999年度奖金,刘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0年5月10日,刘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转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在干活,上前与其闲聊,并偏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 混进公司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30分,刘 到三楼,骗经理秘书侯 说他有重要事情需单独跟经理报告,请侯 回避后,刘 进入经理办公室(333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 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劲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 杀人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朱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被害人许 、证人 的证言证人及被告人刘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刘 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悔恨。辩护人王 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 其行为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 因2000年2月, 公司发放1999年度奖金,刘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0年5月10日,刘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在干活,上前与其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 混进公司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单独跟经理报告,请侯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 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劲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 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 侯 的证词、作案工具。印证了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本院认为根据刘 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 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告人刘 的辩护人王 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分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抢劫、强奸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1] 刑初字第 号 原公诉机关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 成,男,23岁,1978年7月12日出生于 市 县,初中毕业,汉族,住 市 街 厂宿舍楼 栋 号,系 市 厂工人,因本案于2001年7月20日被抓获拘留,现羁押于 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 浩,男,22岁,1979年5月26日出生于 省 县,初中毕业,汉族,住 市 街 楼 号,系 市 厂工人,因本案于2001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市所守所。 辩护人王 , 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 , 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 成、李 抢劫罪、原审被告人秦 浩抢劫、强奸罪一案,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2001) 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鲁 成、秦 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 及辩护人王 、叶 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鲁 成于2001年5月间,得知王 家中有假币,勾结秦 浩、李 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1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 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 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将钱装入自己的钱包事后三人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 抢走日本产照相机一台,秦 浩又强行奸污王妻。原判认为,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 成、李 犯抢劫罪的罪名 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秦 浩犯成立,被告人秦 浩犯抢劫、强奸罪的罪名成立。依照有关条款,被告人鲁 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 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鲁 成、秦 浩及辩护人以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审判员 许 审判员 张 2001年9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人民法院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分第一审民事裁决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 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 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 省 县,系 公司退休干部,住 公司宿舍楼 栋 单元 号。 被告孙 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 省 县,系 制药厂工人,住 市 街 楼 号。 原告孙 杰与被告孙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 杰,被告孙 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 杰诉称:被告孙 林趁原告孙 杰外出时搬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原告孙 杰无法再与被告孙 林相处,要求判令与被告孙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 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 林辩称:被告孙 林工作以后向原告孙 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 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 杰退回被告孙 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 杰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原告孙 杰经被告孙 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 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原告孙 杰将被告孙 林的户口由原籍 省 县 乡 村转至 市,并为被告孙 林找了工作。被告孙 林先后在 公司和 制药厂当工人。原告孙 杰与被告孙 林在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被告孙 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 杰,而原告则每月给被告孙 林2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1999年5月以后,由于原告孙 杰与被告孙 林在被告的婚姻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1999 年8月,被告孙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原告孙 杰家,自此被告孙 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 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原告,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也不再给被告零花钱。2001年3月,原告孙 杰因病住院。由于原告正与其妻闹离婚,无人照顾,被告虽与原告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2001年10月上旬,原告与被告在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原告声称被告结婚时将不给被告任何资助。被告孙 林非常生气,便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习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原告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因此才使双方关系恶化。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其间,被告孙 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 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 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 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的规定,判决如下: 钱作原告孙 杰与被告孙 林解除养父子关系;被告孙 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 杰;原告孙 杰付给被告孙 林3000元为对被告孙 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2001年12月3日 (院印)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正申请书 学历、职称公正申请书 申请人郭××,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市××区××街××号楼××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起在××大学中文系任教,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我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 申请人:郭×× 2007年12月20日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分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9w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 被告人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仪器研究www.changren.net @/\&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1996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1997年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工作。 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8x3`,w,F(T.K2]7M:G 事实与理由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i6Q3L$l!i.k 我与赵某于1971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1996年赵某辞职下海,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赵某到××市××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电大答@+O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1999年初,赵某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1999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赵某6j$n B*];J#N3K1`1G(R"v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交2000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星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电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www.changren.net*Q5W$T!K/}"a#d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 此致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V.|8I$K$_1~ ××省××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电大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X"]$|.A;W)D8q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张红 20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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