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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火车票的行为不能适用倒卖车票罪的罪名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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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火车票的行为不能适用倒卖车票罪的罪名的论文代买火车票的行为不能适用倒卖车票罪的罪名的论文 代买火车票的行为不能适用倒卖车票罪的罪名的论文 代买火车票的行为不能适用倒卖车票罪的罪名的论文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最高院有关规定该条规定的罪名为: 倒卖车票、船票罪。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 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具体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 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

代买火车票的行为不能适用倒卖车票罪的罪名的论文
代买火车票的行为不能适用倒卖车票罪的罪名的论文 代买火车票的行为不能适用倒卖车票罪的罪名的论文 代买火车票的行为不能适用倒卖车票罪的罪名的论文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最高院有关规定该条规定的罪名为: 倒卖车票、船票罪。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 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具体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 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根据铁道部的通知,从201X年1月1日(乘车日期)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旅客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并持车票及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免费乘车的儿童及持儿童票乘车的儿童除外)进站、乘车。 今年以来,由于以上火车票实名制的实施,原来大量围绕在各地火车站周围的火车票“票贩子”们,基本上销声匿迹。但是,树而欲静风不止,目前,在各地火车站周围又出现了不少的代买火车票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活动。针对这种代买火车票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活动,在有关执法部门内部出现了对立的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是:只要在代买火车票并收取一定报酬的过程中出现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就要继续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以倒卖车票罪进行打击。 另一种意见是认为由于以上火车票实名制的实施,形势和具体实际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重大变化。wWW..CoM在立法机关和最高院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对代买火车票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活动应慎重处理。 我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铁道部规定并实施火车票实名制,已经根本性的改变了火车票买卖过程中的所有权关系,并已经引起该行为过程在民刑事法律关系及其性质‎‎上的巨大变化。具体就是由于火车票实名制的实施,该被购买的火车票从车站被卖出后的车票所有权,自始至终始终是属于身份证件所有权人的,并且不会因为该车票代理费用的多少产生任何变化。因此,就造成了这种代购火车票的民事法律关 系,与火车票实名制实施前可能涉嫌的买进卖出的倒卖火车票的民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 以前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于火车票是不记名的,买票人或持票人依法就是该火车票的所有权人。倒卖火车票人与火车票的这种所有权关系的存在,就使该倒卖‎‎火车票人与买“黄牛火车票”的人之间,就产生了商业性质的民事法律平等意义上的买卖关系,并使得刑事法律意义上的买进卖出的“倒卖”关系成立。 而现在的状况是,代买火车票活动的代买人,在民事法律意义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买火车票的过程中,不是他本人在购买,而是他替身份证件所有权人在进行购买。他与真正买火车票的身份证件所有权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 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有: 1、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的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上; 3、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代买火车票并收取一定报酬的原因,是由于在此代买的活动中具有商业委托和代理的法律关系的存在。所以,这种实际状况和具体的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意义上的“倒卖”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此种实际状况的产生,就使得现在出现的代买火车票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活动,已经完全不再具备以前刑事法律意义上“倒卖火车票”的特征和性质,而只具备“代买火车票”的商业法律关系特征和性质。同时,这种商业法律关系特征和性质使他也完全与倒卖车票、船票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倒卖车票、船票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 而现在出现的代买火车票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活动,已经完全丧失加价或准备加价的任何可能性,已经与倒卖车票、船票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完全不同。 所以,现在出现的代买火车票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活动不再具备与倒卖车票、船票罪犯罪构成的客 观方面。因此,代买火车票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活动不能够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的犯罪构成,也不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的罪名 总之,由于以上火车票实名制的实施,由于代买火车票活动中的行为人主体、行为法律性质和特征已经产生根本的变化;由于代买火车票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活动不能够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的犯罪构成,也不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在立法机关和最高院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对代买火车票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活动不构成任何的犯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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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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