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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第2周讨论题第2周讨论题 十五组 【案例6】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出勤 发表观点 廖若辰 到 有 王舒瑶 到 有 孙诗玥 到 有 曹菁 到 有 屠胡清 到 有 黄蕾晓 到 有 马成煜 到 有 余涛 到 有 张冀豪 到 有 徐伟臣 到 有 ...

民法课第2周讨论题
第2周讨论题 十五组 【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6】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出勤 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观点 廖若辰 到 有 王舒瑶 到 有 孙诗玥 到 有 曹菁 到 有 屠胡清 到 有 黄蕾晓 到 有 马成煜 到 有 余涛 到 有 张冀豪 到 有 徐伟臣 到 有       个人观点: 廖若辰:选C,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规定的才受民法调整,而其他的受道德,习惯等调整。A项中虽然是与合同相关,但尚未进入缔约阶段,所以不受民法调整。B项是关于甲与乙的爱情等私人问题,也不受民法调整。D项中乙并没有责任,甲会游泳但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身亡,这是无法预知的,故并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而C项则符合所有条件。 王舒瑶:选C。A选项中,这是签订合同,若存在缔约过失等方面的责任则有民事法律关系,但本题没给出,所以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B选项中,甲乙两人的承诺属于意思自治,不受法律约束。D选项中,由题意可知甲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溺水死亡乙不需负任何责任。而C选项中的极力一词证明乙的酒精中毒与甲有关系,所以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孙诗玥:我选C。A选项甲乙只是约定一个时间讨论合作事宜并不是签署什么合同所以不形成法律关系。B选项只是道德上承诺并不受法律约束,也没有要约的条件。C选项是由于甲的劝酒造成的乙酒精中毒住院,所以甲方是有责任义务的所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D选项属于意外事故乙方自愿前往所以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曹菁:选C,A没有涉及到商谈的具体结果,无缔约关系。B甲是否履行承诺属于道德范畴并且承诺内容没有涉及到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C甲劝酒行为导致了乙住院,产生了民事法律后果,损害了乙的权利。应进行侵权损害赔偿。D甲溺水这是意外事件,并非乙导致,并且无论乙是否救助都只是跟情谊相关,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 屠胡清:选C。所谓必须体现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A甲乙是为订立合同的磋商行为,并未提到缔约过失等责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B是感情私事,婚恋中的各种承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调整。D题中“同事”一词表明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不需要对甲有相应的保护义务,甲抽筋死亡和乙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C题中“极力”一词表明乙酒精中毒和甲极力劝酒有因果关系,甲对乙构成侵权之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黄蕾晓:我认为C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A选项虽然甲与乙约定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但具体的合作事宜尚未明确,双方之间并不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B选项对婚姻行为附条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其条件无效,C选项虽然甲不知乙不胜酒力,但其作为正常人,应当知道过度饮酒会损害饮酒人的身体健康,其极力劝酒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该行为与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乙之间形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D选项乙邀请同事一同游泳也属于礼仪关系,故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马成煜:选c,A无点明有材料可证明的缔约关系,不成立。B为口头上的约定,且涉及私人感情瓜葛,属于道德层面,所以,同上,无立下具体证据,所以不成立。D中甲自知会水,所以应邀,抽筋为自身生理反应,乙无义务救助溺水的甲,所以也并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C中甲的“极力劝酒”即构成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主动性”行为违背了乙的自身不想多喝酒的意愿,造成乙的酒精中毒即产生了较严重的后果,应当予以侵权赔偿,即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余涛:我认为选C,可以用民事法律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排除。首先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显然D选项中甲溺水而亡并非乙的过失,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甲自愿前往,并非受到胁迫。因此,D选项排除。其次,民事法律关系有法律的强制性,不依靠道德观念的制约,B选项中甲对乙的话属于口头上的承诺,无论遵守与否,都属于道德范畴,B可以排除。A选项和C选项在概念上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但A中的签订合同是需要特定当事人进行特定的内容进行,况且二人并未真正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关系。最后看C,首先有民事法律的主体,同时甲的行为导致乙住院治疗,乙有权利让甲补偿,甲有义务补偿乙,同时,乙酒精中毒并非自愿,而是在甲的强迫下,因此,C是最佳答案。 张冀豪:选C。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涉及人身和财物问题。选项AB中都没有牵扯到人身安全或是经济上的损失,虽然A中牵扯到经济问题,但因是口头约定,且合同并未签订,故不成立。而D中甲是受乙邀请前去水库游泳并非强迫,这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且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溺水身亡也并非甲有意为之,应为自己的过失负责。C中甲“极力”劝酒导致乙住院治疗,有一定强迫性,是甲这个个体的主观行动导致乙的财产损失,所以甲应该为乙的利益损失负责。 徐伟臣:我认为CD都成立。C项中是由于甲的激励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构成了对乙的侵害。D项中由于甲是应乙之邀,所以乙必须对甲负责,甲溺水身亡,乙没有尽到邀请的责任,所以也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A项中甲乙只是约定,没有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确认。B项也只是甲对乙的口头承诺,没有得到国家法律规范的确认,所以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小组结论: 选C,A项中甲乙只是约定一个时间讨论合作事宜并没有签署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B选项中甲对乙的话属于口头上的承诺,都属于道德范畴。D选项中甲溺水而亡并非乙的过失,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甲自愿前往,并非受到胁迫。而C选项是由于甲的“极力”劝酒造成的乙酒精中毒住院,该行为与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乙之间形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甲方是有责任义务的,所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思考题4: 案情:1997年1月,某商场决定改扩建,经过投标确定由甲建筑公司承担。同年8月,甲公司与商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签订了合同:约定1998年1月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动工,同时商场支付30万元;6月商场再支付30万元。12月30日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40万元。1998年8月,甲建筑公司被实力雄厚的乙公司兼并,工程进度加快,11月提前竣工,经验收后交付使用。此时商场仅支付了60万元,剩余的40万元一直未支付。1999年3月,商场被某商业集团兼并,5月,乙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找到商业集团的法人代表江某,请求支付欠款。江某以合同是商场签订,与集团没有关系,要找也要找刘某等为理由拒接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乙公司起诉到法院。 问题:根据上述案情请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江某的主张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出勤 发表观点 廖若辰 到 有 王舒瑶 到 有 孙诗玥 到 有 曹菁 到 有 屠胡清 到 有 黄蕾晓 到 有 马成煜 到 有 余涛 到 有 张冀豪 到 有 徐伟臣 到 有       个人观点: 廖若辰:江某的主张在法律上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变更】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在这个案例中,某商业集团是商场变更后的法人,因此商场的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即该商业公司承担。 王舒瑶:江某的主张是不成立的。该案例中已写到该商场已被某商业集团合并。法人关系进行了转移。民法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与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所以某商业集团应将剩余的四十万元还给乙建筑公司 孙诗玥:江某的主张不成立。商场被商业集团兼并,根据民法通则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既然商场被商业集团兼并了,那么商场的欠款也应该由商业集团支付。 曹菁:江某的主张在法律上并不成立。因为商场被商业集团兼并后,根据民法通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可知,商业集团与商场没有关系的说法不成立,商业集团有履行按照合同支付欠款的义务。 屠胡清:根据民法通则四十四条中关于“企业法人的变更”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某商业集团是商场变更后的法人,法人变更后,其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等权利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其原有的债权也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因此,剩余四十万元应该由集团还给乙建筑公司。 黄蕾晓:我认为江某的主张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所以法人变更后,其原有的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然而商场被商业集团收购,甲建筑公司被乙建筑公司兼并,所以某商业集团是商场变更后的法人,商场欠的剩余的40万元应该由集团还给乙建筑公司。 马成煜:江某的主张不成立,商场被商业集团兼并,属于法人的合并,而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合并后其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一律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因此,“江某以合同是商场签订,与集团没有关系,要找也要找刘某”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此商业集团应偿还剩余债务。 余涛:江某的主张在法律上不成立。首先合同订立之初,债权人是商场,债务人也就是甲建筑公司,合同规定甲公司承包工程,商场分批次付给甲总计100万,在甲履行义务时,甲被乙兼并,发生了债务人义务转移,则乙建筑公司做为新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在合同期满前完成,此时合同并没有解除,而债权人商场也被兼并,发生债权人的权利转让。若江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我们从案例中不得而知乙建筑公司是否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所以从法律角度,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终止,作为权利受让人的集团,应当履行合同,若不履行,乙可以要求采取补偿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此外,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张冀豪: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商场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后,应该根据合同内容履行应尽的义务,甲被乙合并后,企业法人变更。且提前竣工,其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而日后商场被商业集团兼并后,,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 ,其资产和债权依法转移给兼并企业 ,债务也由兼并企业承担,因此法人变更至商业集团江某应该承担剩余的40万元的支付责任。在法律上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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